「公告」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公告

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

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公告

為維護人民法院司法權威,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嚴厲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特發佈本公告:

一、及時、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是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義務,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主動履行完畢的,本院將予屏蔽其失信紀錄。

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通知書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未按執行通知書確定的期限主動履行法律義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限制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購買不動產、貸款、出境、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購買飛機票、購買高鐵及動車票、入住星級以上賓館、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辦理信用卡等限制消費措施;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同時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二)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三)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或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的,依法對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等一律採取罰款、拘留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可以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個人罰款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內。

(四)對於涉嫌犯罪的,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一律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電話:0750-2290556

特此公告

開平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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