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我院依法對14名擅自進入
已被我院查封的廠房
並毀損該廠房設備的違法人員
作出處罰決定
通過司法拘留和罰款的方式對妨礙執行的違法行為實行嚴厲打擊,不僅保障了人民法院查封財產的安全、確保執行效果“不打折”,而且有力地維護了司法的威嚴,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18
05
19
上午11時許
我院執行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反映稱:水口鎮某間已被我院查封的廠房有人擅自闖入,廠房設備正遭受毀損……
接報後,我院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時間聯繫當地公安派出所協助處置,並迅速調派多名執行幹警趕赴現場瞭解情況。到達現場後,公安派出所民警已將正在毀損廠房的14名男子進行控制。
經查,日前我院依法查封了涉案公司用於抵押的廠房,並張貼評估拍賣公告,進入評估拍賣程序。期間,案外人梁某受他人指使,夥同13名案外人,利用風割機、鐵撬等工具,私自拆除廠房內的鐵窗鐵門及消防器材,並將其作為廢舊建材出售到廢品回收場,共獲利2萬餘元。
因梁某等14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我院遂對梁某等14人作出司法拘留5至15日並罰款1000至30000元的決定。其中,梁某與周某作為主要組織者,分別處司法拘留15日、罰款30000元和司法拘留15日、罰款10000元。
知識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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