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例——自己沒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

本人並未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這是咋回事?近日,磐石市法院做出了這樣一個判決,明知他人酒後而借車讓其開,屬於共同犯罪該案或為吉林省首例。

全省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例——自己沒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

酒後開車還與人起衝突

去年10月25日下午五六點鐘,磐石市居民張某和朋友劉某等3人吃飯、唱歌。在KTV內,3人每人喝了四五瓶啤酒,然後決定回家。劉某有面包車,張某到了駕駛室位置,說他來開車。劉某就將車鑰匙交給了張某。當面包車行駛至磐呼路一個拐彎處,差點與一輛奇瑞轎車相撞,張某開始罵對方,雙方隨後發生撕扯。

據奇瑞車司機徐先生回憶,張某先是罵了一通,然後下車在其左側側門處踹了一腳。徐先生報警了,張某又開始罵人。後來雙方打了起來,直到警察趕到將所有人帶至公安機關。

車主被追訴共同犯罪

經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某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3.43mg/100ml。今年5月11日,磐石市法院一審判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判決宣佈之後,磐石市檢察院認為,車主劉某雖然當時沒有開車,卻在明知張某醉酒後,仍然將車輛交由其駕駛,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建議追訴。5月22日,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追訴函。

今年7月25日,磐石市公安局將劉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移送至磐石市檢察院。8月7日,磐石市檢察院正式向磐石市法院提起公訴,追訴劉某,提請依法判處。8月14日,經法庭公開審理,磐石市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劉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磐石市檢察院刑事檢察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案例為吉林市首起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例。在全省範圍內,很有可能也是首起案例。

看看哪些行為構成

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據磐石市檢察院刑事檢察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主要分為以下3種情況,請廣大市民注意:

一、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者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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