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賣家多寄的貨會燙手

在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一般都會對貨物的交易數量作出明確約定。買多少貨,賣家就會交多少貨,數量要準確。但是,賣家不小心多發了貨,也是常有的事。比如買家要100斤茶葉,賣家卻發了120斤過來。此時,有些買家會認為,這是賣家犯的錯,和自己沒有關係,於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故意拖著不予理會,反正到時把茶喝了,也就沒這回事了。

此時,法律天平將失去平衡。對於賣家,多發了貨,明明知道那多出的20斤茶葉在買家那裡,買家卻拖著不返還,自己也不知如何才可以追回來,可能要吃個啞巴虧;對買家而言,也許會認為別人既然主動多發貨,就當是贈送,這個便宜不賺白不賺。

其實,買家錯了,這20斤茶葉的便宜是白賺不了的。在上述失衡狀況下,法律作出了調整。法律規定,在交易中,如果賣家多發了貨,買家可以接受多出的那些貨物,但是要按照原來的價格付錢;買家也可以不接受那些多出的貨物,但是要及時通知賣家取回去。如果買家拖著不給,那是給自己找麻煩,有法律規定,買家不表態超過60日,就認為買家默認接受了貨物,該付款就必須付款了。

我們來看看2013年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關於買家要為多收貨付款的案例。

張先生為了裝修商鋪,向青某玻璃公司訂購了多種玻璃,雙方約定貨物總價為23萬元,由玻璃公司分批次送貨物上門,送貨前由張先生付清全款,貨清款清,邊送邊結。後來,玻璃公司向張先生送貨21次,均有張先生的僱員簽收的證明。但是經過計算,上述貨物的發貨量超出了原合同的約定,按原合同單價,貨物價值達到29萬元,也超過了原先約定的價款。

後來,張先生對玻璃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只支付了10萬元貨款。於是,玻璃公司向張先生追討貨款,玻璃公司認為張先生要按照實收貨物的價值29萬元結賬,但是張先生辯稱,合同約定貨款只有23萬元,並且清楚地寫明瞭貨清款清,不應該按29萬元支付貨款。雙方爭執不下,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本案中,原告玻璃公司與被告張某簽訂的玻璃買賣合同約定了標的物的規格、價款、付款方式、產品保質期,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繫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玻璃公司向被告張某在合同外多交付的玻璃,被告張某予以接收,應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原告向被告張某共交付價值29萬元的玻璃,被告張某已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貨款,剩餘19萬元的貨款被告張某應當繼續履行。

據此,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法院最終判定張先生要為多收貨物付足全款29萬元。

【法條鏈接】

1、《合同法》第162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8條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及時通知”,應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通知。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在合理期間內通知。一般情況下,合理期間為六十日。

買受人代為保管其拒絕接收的標的物的,出賣人應負擔買受人因保管標的物發生的實際費用,並承擔非因買受人保管不善產生的損失。

【律師支招】

如果你是賣家,不小心多寄了貨,或者發貨量超過了合同約定,不要太緊張,只要對方已簽收,這些貨是不會白給出去的,在對方強佔不退回的情況下,你可以起訴對方,要求按照原價標準支付貨款;如果你是買家,收到賣家多寄來的貨,可不要以為可以白賺,想留下這些貨,就要付款,不想要的話,請抓緊時間通知賣家來取,否則最終自己可能還是要為多收的貨物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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