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物多賣要先下手爲強

日常交易中,買家看好了一件物品,不但和賣家簽訂了合同,還付了全款,只不過決定過幾天再去取回來,於是仍然放在賣家那裡。買家認為:“我簽了合同付了款,這件物品非我莫屬,煮熟的鴨子飛不了!”大多數人也是這樣認為的。

遇到一物多賣要先下手為強

其實不然。比如,一件古董或一副字畫,常常會被幾個收藏家或鑑賞家看中,如果你與賣家簽訂了買賣合同付了款,請及時將其收回家中,否則,你還不一定能得到它。在古董和字畫的自行買賣交易中,有時會出現一物多賣的情況。這是因為賣家受高價的吸引,可能對前一買家的合同反悔。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另一位買家在你之後也付了款,還將其取走。你還有機會拿到該件物品嗎?該物品到底最後應該屬於誰?

遇到一物多賣要先下手為強

此時,權利認定的場面一片混亂,法律天平似乎失去了平衡。法律認為,對於普通動產一物多賣,如上例的古董或字畫,判定歸屬的標準順序是:誰先拿走就歸誰,如果誰都還沒有拿走,就看誰先付款,如果連款都還沒有付,那就看誰先簽合同。你看,先簽合同的還排在第三順序呢!

遇到一物多賣要先下手為強

所以,對於緊俏的商品,要先下手為強。當然,話說回來,如果你和賣家簽了合同,賣家居然將貨賣給了別人,那賣家必須對你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另一層的法律關係。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支招】

貨物交易中,如果你是買家,既然看好了某件物品,請趕緊買單取回家吧,否則即使付了款,也可能拿不到;如果你是賣家,雖然生意講究加高者得,但也不能失去了為人的基本信義,即便你將貨品給了價高的後手買家,也逃不了對已籤合同的前手承擔賠償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