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大額借款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大額借款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014年

李某向太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某歸還借款800萬元及利息,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王某歸還原告借款800萬及利息。

執行過程中,發現王某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執行未果。

2018年

李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妻子徐某歸還上述借款,理由為王某結欠的借款及法院判決時間均在王某、徐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个人大额借款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對此徐某辯稱,其與王某自90年代後期以來一直分居,且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不在太倉居住,對於王某來太倉開辦甲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之前不知情,李某出借給王某的借款均直接支付給了王某、甲公司及公司財務人員,其未在借條上簽字,且其未參與公司經營也不知曉借款的事情;

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借款後並未共同購房或有其他添置,王某的借款並未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李某所訴借款是否屬於被告徐某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原告李某主張的借款800萬元及利息顯然高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正常水平;

其次,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原告李某並未舉證證明;

再次,徐某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見徐某和王某夫妻關係確有不睦;

最後,結合法院審核的徐某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基本經濟情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一直是充滿爭議的話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法院一般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對此,褒揚者有之,認為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反對者亦有之,認為該規定不利於保護夫妻另一方的權益,經常使另一方被動負債。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施行後,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有義務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就本案而言,800萬元大額借款顯然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無論是從借款發生時被告徐某作為配偶是否有舉債合意,還是從款項用途是否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李某均未舉證證明案涉借款滿足關於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故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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