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不能”,你了解多少?

关于“执行不能”,你了解多少?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你讲解“执行不能”

关于“执行不能”,你了解多少?

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时将涉案财产执行到位,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执行难”。当执行法官穷尽财产查找手段,并且经过反复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个别的申请执行人就会将这一结果归责于法院不作为,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采取检举、举报、网上曝光等方式给执行法官施压。有的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法院判了自己胜诉就一定能执行到位,认为法院能够兜底化解一切风险,做出了“无限法院”的期待。这就需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正确理解法院执行工作,弄清楚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今天,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就带大家详细了解“执行不能”。

关于“执行不能”,你了解多少?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执行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最高法院确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要实现“四个基本”: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二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三是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类案件,被执行人以高利息为诱饵从投资人处骗取资金,在投资人起诉前将资金挥霍、转移,等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所剩无几,且存在多轮查封,法院经多种途径寻找被执行人财产无果,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执行不能”案件无法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的通例。

关于“执行不能”,你了解多少?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关于“执行不能”,你了解多少?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于“执行不能”,你了解多少?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对于“执行不能”终本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终结本次执行也并不意味着本案就完全结束,“执行不能”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人民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于“执行不能”,你了解多少?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主动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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