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起訴《此間的少年》勝訴,「同人作品第一案」讓行業有了審判標準(1616期)

金庸起诉《此间的少年》胜诉,“同人作品第一案”让行业有了审判标准(1616期)

源丨文娛商業觀察 文丨柯銘

判了!

歷時兩年,金庸起訴楊治(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一案終得宣判。最終金庸勝訴,被告楊治將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

金庸起诉《此间的少年》胜诉,“同人作品第一案”让行业有了审判标准(1616期)

而法院對《此間的少年》是否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權也做了完整的解釋。法院認為作品的人物關係、故事情節與原著沒有相似性,僅是借用了原著角色名稱,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也就不能說是抄襲。但《此間的少年》藉助金庸作品的號召力提高了自身作品的關注度,並出版發行量巨大獲取了盈利,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此案號稱“同人作品第一案”,在同人作品如火如荼的時刻,判決結果無疑給其澆了一盆冷水,讓一直是處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的同人創作,進入到法律評判的視野。

此案也為後來的同人創作敲響了警鐘,即使作品沒有上升到著作權侵權,但不正當競爭可能成為同人創作的原罪。

而這一案件的直接影響體現在:同人作品商業化前景將大打折扣,目測網文網站將會有一大批同人文下架,以避免侵權之嫌。

金庸起訴江南

《此間的少年》案件始末

《此間的少年》是作家江南的成名作,寫於2001年,講述了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大俠在汴京大學的校園故事原本只是江南迴憶北大時光的即興之作,沒想到一炮而紅。

《此間的少年》在2010年就被改編成了電影,口碑還不錯,在豆瓣有7.5分,此時創作者們都沒意識到侵權行為。電視劇版權則由華策買下,2014年報備了拍攝備案,但之後並沒有真正拍攝完成。

由於人物姓名之間的相似性以及《此間的少年》的走紅,江南和《此間的少年》就進入了漫長的官司風波。

2016年10月11日,金庸正式將江南告上法庭,起訴江南及其出版公司侵權,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複製、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並銷燬庫存圖書”。

2017年4月25日,此案在廣州市天河法院開庭審理,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圍繞著同人小說侵不侵權的問題也引發了各方討論。

2018年8月16日,法院一審宣判《此間的少年》構成不正當競爭,認為《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並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但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領域與金庸存在競爭關係,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金庸起诉《此间的少年》胜诉,“同人作品第一案”让行业有了审判标准(1616期)

江南隨後也發表聲明,接受法院判決,並稱“因其得名得利,應有此一劫”,和偶像打官司確實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江南為此交了學費,於情於理也應當,沒什麼怨言。

“同人作品第一案”

對網文平臺、影視行業打擊大嗎?

同人小說是指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小說。一般是以網絡小說為載體,寫作者多為原著的粉絲,對原著多有研究。

《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字都是金庸武俠小說中耳熟能詳的大俠,被認為是同人小說,而作者江南也自稱是金庸迷,只是想借人物角色重回北大校園時光。

不管怎樣,“同人作品第一案”第一次為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樹立了審判標準,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僅是借用原著小說人物、地點名稱,在情節上沒有近似性的同人小說不算抄襲,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但一旦因此獲利,盈利巨大,損害了原作者的經濟權益,則有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這樣一來,一些網文平臺的同人付費頻道可能遭難,一大批同人作品下架在所難免。

但總的來說,此案並不會對網文平臺有很大的打擊,一方面,同人小說並不是網文平臺的主流,即使砍了這一塊,網文平臺也不會有太大的受損。國內最大的網文平臺閱文集團,旗下的起點中文網已經把同人作為二級目錄,不出現在首頁,而是成了“二次元”下的“衍生同人”,而在創世中文網、紅袖添香、瀟湘書院等平臺則不見同人的蹤影,歸根結底,玄幻、言情才是網文市場的主體,同人難登大堂。

另一方面,同人作品影響力侷限性大,盈利能力弱,可能只是一個飯圈的自娛自樂,很難成為一個大IP。像《此間的少年》也不過是趕上了網絡文學興起的東風,它的成功不具備可複製性。

那麼此案對同人影視作品又有什麼影響呢?目前來看,待播出的同人影視作品幾乎沒有。當然,如果算上電影《愛情公寓》的話,倒也是貼近同人創作,只不過如你所視,這種嘗試被罵出了天際,可見同人影視創作不討喜。

金庸起诉《此间的少年》胜诉,“同人作品第一案”让行业有了审判标准(1616期)

何況影視公司對IP採購尤其謹慎,版權意識也愈加重視,寧願多花點錢買原創IP,避免往後的侵權糾葛,也不輕易惹上侵權官司。而同人作品天生帶有二次創作屬性,不似原創那般純粹,改編影視如履薄冰,吃力不討好,一般來說影視公司不願冒這個險。

同人創作的度在哪?

創作者應警惕“搭便車”

不過此次案件倒是對同人創作者敲響了警鐘,創作自由應有度,創作者應警惕“搭便車”“借勢”宣傳等不正當競爭。

同人創作的度在哪?有兩類同人作品其實不會受很大的影響,一是粉絲間自嗨的同人文,通常見於貼吧、粉絲圈、網文平臺,圈子小眾,不具備高知名度,僅是粉絲圈自娛自樂的產物,這類同人作品迴歸興趣寫作,而非以盈利為目的,有利於粉絲間的交流和凝聚。

二是獲得作者允許創作的同人文

,原作者的站臺為同人創作提供了合法性。如《盜墓筆記》作者南派三叔公開表示歡迎同人創作,於是一時間吳邪與小哥的同人文滿天飛。《哈利·波特與被詛咒的孩子》也是基於《哈利·波特》的同人創作,得到了羅琳的授權。

當然,既然有架構故事的能力,僅僅是名字與原著主角一樣的話,其實完全可以換個名字進行原創,以避免不必要的侵權嫌疑。

同人作品豐富了文學創作,一定程度上繁榮了網文市場,但此案一出,對於同人作品商業化無疑是一大打擊,對於同人創作者有了警示作用,但比起之前的規則不清,此案至少明確了同人作品創作的底線。只要不踩這條紅線,同人作品還是有繼續生存的空間。

原文標題:金庸起訴江南《此間的少年》獲賠188萬,同人作品商業化就此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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