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还要加点啥

政府采购法,还要加点啥

朋友参加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工作,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之后,朋友公司没有中标。他不服气的说:这里面不会有啥猫腻吧?怎么每次都成了“陪标”的了。我对他说:还是你公司实力不行,你做的足够好了,肯定可以中标。虽然这么说,但是朋友依然觉得不服气,说:如果我做的足够好了,还用得着去投标吗,参与竞争的都是中小企业,都在通过参与投标扩大影响力。他说的有些道理,为什么中标结果公布之后,总有供应商对结果心不服口不服呢?他们质疑结果不一定总是有道理的,但是不可否认,政府采购工作还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去完善。

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部门规章等等。因为大部分采购单位没有专门的从事采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符合招标条件的设施设备和场所,所以会委托给社会上中介代理机构,于是政府采购工作是三个主体: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从目前实践中来看,这三方主体在开展工作中都存在一些不足。

政府采购法,还要加点啥

从采购单位来看,因为采购单位没有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或者没有懂采购的人员(有的采购单位是有专门的采购科室,但是其中的人员却不十分了解采购法),所以在开展采购工作中,抓不住重点,不知道自己的角色是该干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他们委托给代理机构后,参与的少,看似有限委托,其实就是全权委托,这样很不好,作为委托人应该多学习采购知识,做一个合格的采购人。

从代理机构来看,代理机构是专业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近年来,随着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取消或者放宽,社会上的代理机构实现井喷式的发展,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添砖加瓦,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水平不高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约束。同时,代理机构作为一个企业,被夹在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有时候会“里外不是人”,虽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赋予了采购代理机构一些权力,但是这些权利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呢?采购单位可以随时指示代理机构,供应商随时可以质疑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因为是服务者,所以敢怒而不敢言。

从供应商来看,供应商千千万,参与投标,都想中标,有时候为了中标不惜造假、串标、围标,虽然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但是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同时,随着供应商对采购法的学习和研究,一旦不能中标就开始质疑,且不管质疑是否合理,是否有效,严重影响了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增加了采购时间成本。

再从实际采购工作中来看,采购单位可能会插手采购工作,暗示甚至明示自己的意向投标人,他们有的故意为之,有的是不懂法律为之;代理机构有时候迫于压力不能坚守自己的底线,有时候为了盈利钻法律空子,有时候不能用、用不上采购法赋予自己的权利;评标过程中评委因为不懂采购法,只是按照自己的专业来评标,有时会违反采购法的程序公正,同时评委中也存在滥竽充数的人;

政府采购法,还要加点啥

近几年,随着采购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采购工作越来越成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采购工作中会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上面提到的情况,可以通过定期考核、培训采购人采购法律、业务知识(采购人是采购主体,所以必须多充电);代理机构要由监督部门定期检查、考核,加大处罚力度;鼓励各地成立代理机构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和净化,同时保障代理机构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针对供应商造假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如视情况针对严重违法供应商禁止参与投标),对于扰乱市场的行为,不管是采购单位还是代理机构、供应商都要严格追究责任。

我对朋友说,制度会一天比一天完善的,但是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不断提升公司实力,你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问题,提质疑要有理有据,要遵纪守法,不能靠臆测,不能患“被迫害妄想症”,朋友说:可是我还是不服气。我说:公司授权你参与投标,你就应该多学习学习采购法,看看采购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朋友没有再说话,我终于让他服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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