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還要加點啥

政府採購法,還要加點啥

朋友參加一個政府採購項目的投標工作,項目中標公告發布之後,朋友公司沒有中標。他不服氣的說:這裡面不會有啥貓膩吧?怎麼每次都成了“陪標”的了。我對他說:還是你公司實力不行,你做的足夠好了,肯定可以中標。雖然這麼說,但是朋友依然覺得不服氣,說:如果我做的足夠好了,還用得著去投標嗎,參與競爭的都是中小企業,都在通過參與投標擴大影響力。他說的有些道理,為什麼中標結果公佈之後,總有供應商對結果心不服口不服呢?他們質疑結果不一定總是有道理的,但是不可否認,政府採購工作還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去完善。

政府採購工作的開展依據《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及部門規章等等。因為大部分採購單位沒有專門的從事採購工作的專業人員和符合招標條件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所以會委託給社會上中介代理機構,於是政府採購工作是三個主體:採購單位、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從目前實踐中來看,這三方主體在開展工作中都存在一些不足。

政府採購法,還要加點啥

從採購單位來看,因為採購單位沒有專門負責採購的人員或者沒有懂採購的人員(有的採購單位是有專門的採購科室,但是其中的人員卻不十分了解採購法),所以在開展采購工作中,抓不住重點,不知道自己的角色是該幹什麼,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他們委託給代理機構後,參與的少,看似有限委託,其實就是全權委託,這樣很不好,作為委託人應該多學習採購知識,做一個合格的採購人。

從代理機構來看,代理機構是專業的從事採購代理業務的機構,近年來,隨著採購代理機構資質的取消或者放寬,社會上的代理機構實現井噴式的發展,為政府採購工作的發展添磚加瓦,但是也出現了一些水平不高的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水平參差不齊,缺乏約束。同時,代理機構作為一個企業,被夾在採購單位和供應商之間,有時候會“裡外不是人”,雖然政府採購相關法律賦予了採購代理機構一些權力,但是這些權利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呢?採購單位可以隨時指示代理機構,供應商隨時可以質疑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因為是服務者,所以敢怒而不敢言。

從供應商來看,供應商千千萬,參與投標,都想中標,有時候為了中標不惜造假、串標、圍標,雖然處罰力度不斷加大,但是這樣的事情時有發生;同時,隨著供應商對採購法的學習和研究,一旦不能中標就開始質疑,且不管質疑是否合理,是否有效,嚴重影響了採購項目的實施進度,增加了採購時間成本。

再從實際採購工作中來看,採購單位可能會插手採購工作,暗示甚至明示自己的意向投標人,他們有的故意為之,有的是不懂法律為之;代理機構有時候迫於壓力不能堅守自己的底線,有時候為了盈利鑽法律空子,有時候不能用、用不上採購法賦予自己的權利;評標過程中評委因為不懂採購法,只是按照自己的專業來評標,有時會違反採購法的程序公正,同時評委中也存在濫竽充數的人;

政府採購法,還要加點啥

近幾年,隨著採購法的不斷修改和完善,採購工作越來越成熟。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採購工作中會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上面提到的情況,可以通過定期考核、培訓採購人採購法律、業務知識(採購人是採購主體,所以必須多充電);代理機構要由監督部門定期檢查、考核,加大處罰力度;鼓勵各地成立代理機構協會,加強自我約束和淨化,同時保障代理機構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針對供應商造假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如視情況針對嚴重違法供應商禁止參與投標),對於擾亂市場的行為,不管是採購單位還是代理機構、供應商都要嚴格追究責任。

我對朋友說,制度會一天比一天完善的,但是打鐵還需自身硬,只有不斷提升公司實力,你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提問題,提質疑要有理有據,要遵紀守法,不能靠臆測,不能患“被迫害妄想症”,朋友說:可是我還是不服氣。我說:公司授權你參與投標,你就應該多學習學習採購法,看看採購知識,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朋友沒有再說話,我終於讓他服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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