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學校變成「羅馬鬥牛場」

學校不僅是學習知識的地方

也是學習待人接物為人處世的課堂

學生之間不應該是敵人

學校不應該成為戰場

别把学校变成“罗马斗牛场”
别把学校变成“罗马斗牛场”

案例簡介

别把学校变成“罗马斗牛场”

袁某與張某原系學校初一同班同學。2017年3月25日下午選修實驗課上,袁某用實驗工具戳前排張某的背示意借東西,張某不肯。課後張某將水噴在袁某課本上,袁某要其擦乾遭拒後拉了下張某執意要其擦乾,兩人扭打起來,在此過程中張某將袁某推倒。

此後,有同學報告了老師。14時許,袁某家長接到班主任電話後趕到學校並叫來救護車,老師陪同送醫。不久,張某家長趕到醫院並墊付了醫療費人民幣342元,手術後又支付2萬元。袁某傷後辦理休學手續,於下學年開學恢復到校復讀初一年級。

别把学校变成“罗马斗牛场”

袁某認為,張某直接造成袁某受傷,應負主要責任,學校對在校學生未盡監護管理職責,亦應賠償。袁某遂起訴要求張某及其父母、學校共同賠償醫療費58,533.10元(張某張某方已支付3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115,384元、護理費13,800元、營養費4,800元、訴前鑑定費1,0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14,000元。重新鑑定後,袁某變更訴訟請求中的護理費為9,200元,並增加主張重新鑑定費1,950元及休學損失費30,000元。

調查處理

處理本類型案件應調查如下問題

一、侵權事實是否真實,主體是否正確?

經讓委託人提供病例證明、圍觀同學及老師的證人證言、被侵權人父母與侵權人父母協商的聊天記錄及錄音、被侵權人就讀該校的相關憑證等證據,足以證明該侵權事實客觀存在、各主體均正確且適格;

二、學校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被侵權人及其父母的陳述並結合案件事實,該學校的管理與對該侵權事件的處理存在過錯,也應將其作為共同張某起訴;

讓委託人提供相關病例發票作為醫療費用主張後,律師其做傷殘鑑定,2017年11月,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接受委託對袁某傷殘參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中保協發[2013]88號》進行評定,意見為:袁某外傷致右脛骨下段骨折伴幹骺端分離,累及關節面,現遺留右踝關節活動部分受限構成XXX傷殘。袁某支付該次鑑定費1,050元。

别把学校变成“罗马斗牛场”
别把学校变成“罗马斗牛场”

律師說法

别把学校变成“罗马斗牛场”

何海東

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學士學位,現為上海錦智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律師協會併購重組委員會委員,普陀區青年律師聯合會秘書長,香港聯交所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顧問,上海多家企業運營數十幢商業樓宇的常年法律顧問。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袁某系在與張某張某發生肢體衝突過程中摔倒受傷。對此,根據二人的年齡及認知水平來看,應對扭打的危險性及可能後果具有充分的認識,但二人均實施危險舉動,行為衝動而忽視相關風險,並系造成袁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故對袁某損傷均負有責任。課上用工具戳背、噴水乃至拿課本等行為仍屬於人際摩擦的範疇,若雙方冷靜應對、通過理性方式溝通處理應能化解,並不必然升級成暴力衝突。

張某張某提到的地面溼滑情況一則缺乏事實依據,二則亦無證據表明與袁某受傷間存在關聯,退一步講該情況也系其噴水行為所造成,故並不能以此為由減免自身責任。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事發於課間休息期間,主要由學生自由安排,並依靠行為準則、學生自律加以約束、規範,且事發前任課教師已對袁某進行過批評,事後處置亦無不當。當然,課間時段也非放任置之,專業教育機構應針對學生活潑好動、自控能力欠缺等特點加強課間管理及風險防範。從查明情況來看,袁某與張某的課後衝突持續時間較長。張某高行中學未能密切關注學生動態,對課間活動進行合理引導、提示,亦未能通過巡視、護導等措施維護好校園秩序,及時發現異常情況並制止學生的危險舉動,故在課間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别把学校变成“罗马斗牛场”

綜上,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傷原因力及本案實際情況,侵權人張某、被侵權人袁某及學校都存在過錯,都應為該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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