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八月一號正式實施

前 言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200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定、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6]77號)的要求,本標準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等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本標準制訂過程中,編制組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深入調研了建築防煙排煙系統設計和工程應用情況,認真總結了火災事故教訓和建築防煙、排煙系統工程應用實踐經驗,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標準規範,吸收了先進的科研成果,廣泛徵求了設計、監理、施工、產品製造、消防監督等各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9章和7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有:總則,術語和符號,防煙系統設計,排煙系統設計,系統控制、系統施工,系統調試,系統驗收和維護管理等。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誌部分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金科南路69號,郵政編碼:610036),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目 錄

1 總則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2 符號

3 防煙系統設計

3.1 一般規定

3.2 自然通風設施

3.3 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3.4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風量計算

4 排煙系統設計

4.1 一般規定

4.2 防煙分區

4.3 自然排煙設施

4.4 機械排煙設施

4.5 補風系統

4.6 排煙系統設計計算

5 系統控制

5.1 防煙系統

5.2 排煙系統

6 系統施工

6.1 一般規定

6.2 進場檢驗

6.3 風管安裝

6.4 部件安裝

6.5 風機安裝

7 系統調試

7.1 一般規定

7.2 單機調試

7.3 聯動調試

8 系統驗收

8.1 —般規定

8.2 工程驗收

9 維護管理

附錄A不同火災規模下的機械排煙量

附錄B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

附錄C防煙、排煙系統分部、分項工程劃分

附錄D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附錄E防煙、排煙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檢查記錄

附錄F防煙、排煙工程驗收記錄

附錄G防煙、排煙系統維護管理工作檢查項目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1 總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建築防煙、排煙系統,保證施工質量,規範驗收和維護管理,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的防煙、排煙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對於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當專業標準有特別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1.0.3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結合建築的特性和火災煙氣的發展規律等因素,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的設備,應選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有關准入制度的產品。

1.0.5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防煙系統

通過採用自然通風方式,防止火災煙氣在樓梯間、前室、避難層(間)等空間內積聚,或通過採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阻止火災煙氣侵入樓梯間、前室、避難層(間)等空間的系統,防煙系統分為自然通風系統和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1.2 排煙系統

採用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的方式,將房間、走道等空間的火災煙氣排至建築物外的系統,分為自然排煙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

2.1.3 直灌式機械加壓送風

無送風井道,採用風機直接對樓梯間進行機械加壓的送風方式。

2.1.4 自然排煙

利用火災熱煙氣流的浮力和外部風壓作用,通過建築開口將建築內的煙氣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煙方式。

2.1.5 自然排煙窗(口)

具有排煙作用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可通過自動、手動、溫控釋放等方式開啟。

2.1.6 煙羽流

火災時煙氣卷吸周圍空氣所形成的混合煙氣流。煙羽流按火焰及煙的流動情形,可分為軸對稱型煙羽流、陽臺溢出型煙羽流、窗口型煙羽流等。

2.1.7 軸對稱型煙羽流

上升過程不與四周牆壁或障礙物接觸,並且不受氣流乾擾的煙羽流。

2.1.8 陽臺溢出型煙羽流

從著火房間的門(窗)梁處溢出,並沿著火房間外的陽臺或水平突出物流動,至陽臺或水平突出物的邊緣向上溢出至相鄰高大空間的煙羽流。

2.1.9 窗口型煙羽流

從發生通風受限火災的房間或隔間的門、窗等開口處溢出至相鄰高大空間的煙羽流。

2.1.10 擋煙垂壁

用不燃材料製成,垂直安裝在建築頂棚、梁或吊頂下,能在火災時形成一定的蓄煙空間的擋煙分隔設施。

2.1.11 儲煙倉

位於建築空間頂部,由擋煙垂壁、梁或隔牆等形成的用於蓄積火災煙氣的空間。儲煙倉高度即設計煙層厚度。

2.1.12 清晰高度

煙層下緣至室內地面的高度。

2.1.13 煙羽流質量流量

單位時間內煙羽流通過某一高度的水平斷面的質量,單位為 kg/s。

2.1.14 排煙防火閥

安裝在機械排煙系統的管道上,平時呈開啟狀態,火災時當排煙管道內煙氣溫度達到280℃時關閉,並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漏煙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煙阻火作用的閥門。一般由閥體、葉片、執行機構和溫感器等部件組成。

2.1.15 排煙閥

安裝在機械排煙系統各支管端部(煙氣吸入口)處,平時呈關閉狀態並滿足漏風量要求,火災時可手動和電動啟閉,起排煙作用的閥門。一般由閥體、葉片、執行機構等部件組成。

2.1.16 排煙口

機械排煙系統中煙氣的入口。

2.1.17 固定窗

設置在設有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的場所中,窗扇固定、平時不可開啟,僅在火災時便於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場中的煙和熱的外窗。

2.1.18 可熔性採光帶(窗)

採用在120°C〜150°C能自行熔化且不產生熔滴的材料製作,設置在建築空間上部,用於排出火場中的煙和熱的設施。

2.1.19 獨立前室

只與一部疏散樓梯相連的前室。

2.1.20 共用前室

(居住建築)剪刀樓梯間的兩個樓梯間共用同一前室時的前室。

2.1.21 合用前室

防煙樓梯間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時的前室。

2.2 符號

2.2.1 計算幾何參數

A—每個疏散門的有效漏風面積;

Ak—開啟門的截面面積;

A0—所有進氣口總面積;

Am—門的面積;

Af—單個送風閥門的面積;

Ag—前室疏散門的總面積;

Al—樓梯間疏散門的總面積;

AV—自然排煙窗(口)截面積;

AW—窗口開口面積;

B—風管長邊尺寸;

b一從開口至陽臺邊沿的距離;

dm—門的把手到門閂的距離;

db一排煙系統吸入口最低點之下煙氣層厚度;

D—風管直徑;

H一空間淨高;

H′—對於單層空間,取排煙空間的建築淨高度;對於多層空間,取最高疏散樓層的層高;

H1—燃料面至陽臺的高度;

HW—窗口開口的高度;

Hq—最小清晰高度;

w—火源區域的開口寬度;

W—煙羽流擴散寬度;

Wm—單扇門的寬度;

Z一燃料面到煙層底部的高度;

Z1一火焰極限高度;

Zb—從陽臺下緣至煙層底部的高度;

Zw—窗口開口的上緣到煙層底部的高度。

2.2.2計算風量、風速

g—重力加速度;

Lhigh—高壓系統單位面積風管單位時間內的允許漏風量;

Lj—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

Llow—低壓系統單位面積風管單位時間內的允許漏風量;

Lmid—中壓系統單位面積風管單位時間內的允許漏風量;

Ls—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

L1—門開啟時,達到規定風速值所需的送風量;

L2—門開啟時,規定風速值下的其他門縫漏風總量;

L3—未開啟的常閉送風閥的漏風總量;

Mρ—煙羽流質量流量;

v—門洞斷面風速;

V—排煙量;

Vmax—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

2.2.3 計算壓力、熱量、時間

Cp—空氣的定壓比熱;

F′—門的總推力;

Fdc—門把手處克服閉門器所需的力;

M—閉門器的開啟力矩;

ρ0—環境溫度下的氣體密度;

P—疏散門的最大允許壓力差;

P風管—風管系統工作壓力;

△P—計算漏風量的平均壓力差;

Q—熱釋放速率;

Qc—熱釋放速率中的對流部分;

t—火災增長時間;

T—煙層的平均絕對溫度;

T0—環境的絕對溫度;

△T—煙層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之差。

2.2.4計算係數

α—火災增長係數;

αw—窗口型煙羽流的修正係數;

γ—排煙位置係數;

C0—進氣口流量係數;

CV—自然排煙窗(口)流量係數;

K—煙氣中對流放熱量因子;

n—指數。

2.2.5計算其他符號

N1—設計疏散門開啟的樓層數量;

N2—漏風疏散門的數量;

N3—漏風閥門的數量。

3 防煙系統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建築防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築高度、使用性質等因素,採用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2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3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100m的住宅建築,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電梯前室應採用自然通風系統;當不能設置自然通風系統時,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防煙系統的選擇,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獨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 採用全敞開的陽臺或凹廊;

2) 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於2.0 m2 ,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於3.0m2。

2 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時,樓梯間可採用自然通風系統;當機械加壓送風口未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時,樓梯間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當防煙樓梯間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採用自然通風時,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裙房的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風口的設置方式應符合本條第 2款的規定。

3.1.4建築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當無自然通風條件或自然通風不符合要求時,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5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100m的住宅建築,當採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獨立前室有多個門時,樓梯間、獨立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當採用合用前室時,樓梯間、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當採用剪刀樓梯時,其兩個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3.1.6封閉樓梯間應採用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半地下建築(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於1.2m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3.1.7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場所,樓梯間應設置常開風口,前室應設置常閉風口;火災時其聯動開啟方式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規定。

3.1.8避難層的防煙系統可根據建築構造、設備佈置等因素選擇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9避難走道應在其前室及避難走道分別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下列情況可僅在前室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避難走道一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於30m;

2避難走道兩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於60m。

3.2 自然通風設施

3.2.1採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在最高部位設置面積不小於1.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當建築高度大於10m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牆上每 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於2.0 m2 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佈置間隔不大於 3層。

3.2.2前室採用自然通風方式時,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於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應小於3.0 m2。

3.2.3採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間)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於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 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不應小於2.0㎡。

3.2.4可開啟外窗應方便直接開啟,設置在高處不便於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1.3m〜1.5m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3.3 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3.3.1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 100m。

3.3.2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別設置送風井(管)道,送風口(閥)和送風機。

3.3.3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m的建築,當樓梯間設置加壓送風井(管)道確有困難時,樓梯間可採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大於32m的高層建築,應採用樓梯間兩點部位送風的方式,送風口之間距離不宜小於建築高度的1/2 ;

2送風量應按計算值或本標準第3.4.2條規定的送風量增加20%;

3加壓送風口不宜設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部位。

3.3.4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樓梯間的地上部分與地下部分,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當受建築條件限制,且地下部分為汽車庫或設備用房時,可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本標準第3.4.5條的規定分別計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壓送風量,相加後作為共用加壓送風系統風量;

2應採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風量的要求。

3.3.5機械加壓送風風機宜採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送風機的進風口應直通室外,且應採取防止煙氣被吸入的措施。

2送風機的進風口宜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下部。

3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佈置,且豎向佈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於6.0m;水平佈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m。

4送風機宜設置在系統的下部,且應採取保證各層送風量均勻性的措施。

5送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送風機房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

6當送風機出風管或進風管上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應採取火災時自動開啟閥門的措施。

3.3.6加壓送風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直灌式加壓送風方式外,樓梯間宜每隔2層〜3層設一個常開式百葉送風口;

2前室應每層設一個常閉式加壓送風口,並應設手動開啟裝置;

3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7m/s;

4送風口不宜設置在被門擋住的部位。

3.3.7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採用管道送風,且不應採用土建風道。送風管道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且內壁應光滑。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於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於15m/s;送風管道的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3的規定。

3.3.8機械加壓送風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豎向設置的送風管道應獨立設置在管道井內,當確有困難時,未設置在管道井內或與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

2水平設置的送風管道,當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當未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3.3.9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管道井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隔牆與相鄰部位分隔,當牆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3.10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

3.3.11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頂部設置不小於1m2的固定窗。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外牆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於2m2的固定窗。

3.3.12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尚應在外牆設置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於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1%。有效面積的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4.3.5條的規定。

3.4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風量計算

3.4.1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於計算風量的1.2倍。

3.4.2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的計算風量應由本標準第3.4.5條〜第3.4.8條的規定計算確定。當系統負擔建築高度大於24m時,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應按計算值與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較大值確定。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八月一號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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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3.4.2-1〜表3.4.2-4的風量按開啟1個2.0m×1.6m的雙扇門確定。當採用單扇門時,其風量可乘以係數0.75計算。

2表中風量按開啟著火層及其上下層,共開啟三層的風量計算。

3表中風量的選取應按建築高度或層數、風道材料、防火門漏風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3.4.3封閉避難層(間)、避難走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層(間)、避難走道的淨面積每平方米不少於30m3/h計算。避難走道前室的送風量應按直接開向前室的疏散門的總斷面積乘以1.0m/s門洞斷面風速計算。

3.4.4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滿足走廊至前室至樓梯間的壓力呈遞增分佈,餘壓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室、封閉避難層(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25Pa〜30Pa;

2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40Pa〜50Pa;

3當系統餘壓值超過最大允許壓力差時應採取洩壓措施。最大允許壓力差應由本標準第3.4.9條計算確定。

3.4.5樓梯間或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Lj =L1 + L2 (3.4.5-1)

Ls =L1 + L3 (3.4.5-2)

式中:Lj——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

Ls——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

L1——門開啟時,達到規定風速值所需的送風量 (m3/s);

L2——門開啟時,規定風速值下,其他門縫漏風總量(m3/s);

L3——未開啟的常閉送風閥的漏風總量(m3/s)。

3.4.6門開啟時,達到規定風速值所需的送風量應按下式計算:

L1= AkvN1 (3.4.6)

式中:Ak——一層內開啟門的截面面積(m2),對於住宅樓梯前室,可按一個門的面積取值;

v——門洞斷面風速(m/s);當樓梯間和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機械加壓送風時,通向樓梯間和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均不應小於0.7m/s;當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只有一個開啟門的獨立前室不送風時,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不應小於1.0m/s;當消防電梯前室機械加壓送風時,通向消防電梯前室門的門洞斷面風速不應小於1.0m/s ;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機械加壓送風而樓梯間採用可開啟外窗的自然通風系統時,通向獨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門的門洞風速不應小於0.6 ( Al/Ag+1)( m/s);Al為樓梯間疏散門的總面積(m2);Ag為前室疏散門的總面積(m2)。

N1——設計疏散門開啟的樓層數量;樓梯間:採用常開風口,當地上樓梯間為24m以下時,設計2層內的疏散門開啟,取N1=2;當地上樓梯間為24m及以上時,設計3層內的疏散門開啟,取N1 =3;當為地下樓梯間時,設計1層內的疏散門開啟,取N1=1。前室:採用常閉風口,計算風量時取N1=3。

3.4.7門開啟時,規定風速值下的其他門漏風總量應按下式計算: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八月一號正式實施

式中:A——每個疏散門的有效漏風面積(m2);疏散門的門縫寬度取0.002m〜0.004m。

△P——計算漏風量的平均壓力差(Pa);當開啟門洞處風速為 0.7m/s 時,取△P =6.0Pa;當開啟門洞處風速為1.0m/s時,取△P =12.0Pa;當開啟門洞處風速為1.2m/s時,取△P=17.0Pa。

n——指數(一般取n =2);

1.25——不嚴密處附加係數;

N2——漏風疏散門的數量,樓梯間採用常開風口,取N2=加壓樓梯間的總門數- N1樓層數上的總門數。

3.4.8未開啟的常閉送風閥的漏風總量應按下式計算:

L3 =0.083×Af N3 (3.4.8)

式中:0.083——閥門單位面積的漏風量 [m3/(s·m2)];

Af——單個送風閥門的面積(m2);

N3——漏風閥門的數量:前室採用常閉風口取N3=樓層數—3。

3. 4.9疏散門的最大允許壓力差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八月一號正式實施

式中:P——疏散門的最大允許壓力差(Pa);

F′——門的總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門把手處克服閉門器所需的力(N);

Wm——單扇門的寬度(m);

Am——門的面積(m2);

dm——門的把手到門閂的距離(m);

M——閉門器的開啟力矩(N•m)。

4 排煙系統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建築排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築的使用性質、平面佈局等因素,優先採用自然排煙系統。

4.1.2同一個防煙分區應採用同一種排煙方式。

4.1.3建築的中庭、與中庭相連通的迴廊及周圍場所的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2周圍場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中的規定設置排煙設施。

3迴廊排煙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週圍場所各房間均設置排煙設施時,迴廊可不設,但商店建築的迴廊應設置排煙設施;

2)當週圍場所任一房間未設置排煙設施時,迴廊應設置排煙設施。

4當中庭與周圍場所未採用防火隔牆、防火玻璃隔牆、防火捲簾時,中庭與周圍場所之間應設置擋煙垂壁。

5中庭及其周圍場所和迴廊的排煙設計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4.6.5條的規定。

6中庭及其周圍場所和迴廊應根據建築構造及本標準第4.6節規定,選擇設置自然排煙系統或機械排煙系統。

4.1.4下列地上建築或部位,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尚應按本標準第4.4.14條〜第4.4.16條的要求在外牆或屋頂設置固定窗:

1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 2500m2的丙類廠房(倉庫);

2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 3000 m2的商店建築、展覽建築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築;

3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 m2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4商店建築、展覽建築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築中長度大於60m的走道;

5靠外牆或貫通至建築屋頂的中庭。

注:當符合本標準第4.4.17條規定的場所時,可採用可熔性採光帶(窗)替代作固定窗。

4.2 防煙分區

4.2.1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採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牆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4.2.2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於本標準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於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於或等於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4.2.3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築內,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

4.2.4公共建築、工業建築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及其長邊最大允許長度應符合表4.2.4的規定,當工業建築採用自然排煙系統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尚不應大於建築內空間淨高的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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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中的走道寬度不大於2.5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於60m。

2當空間淨高大於9m時,防煙分區之間可不設置擋煙設施。

3汽車庫防煙分區的劃分及其排煙量應符合現行國家規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的相關規定。

4.3 自然排煙設施

4.3.1採用自然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自然排煙窗(口)。

4.3.2防煙分區內自然排煙窗(口)的面積、數量、位置應按本標準第4.6.3條規定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0m。當工業建築採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其水平距離尚不應大於建築內空間淨高的2.8倍;當公共建築空間淨高大於或等於6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7.5m。

4.3.3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在排煙區域的頂部或外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設置在外牆上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儲煙倉以內,但走道、室內空間淨高不大於3m的區域的自然排煙窗(口)可設置在室內淨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形式應有利於火災煙氣的排出;

3當房間面積不大於200m2時,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煙窗(口)宜分散均勻佈置,且每組的長度不宜大於3.0m;

5設置在防火牆兩側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

4.3.4廠房、倉庫的自然排煙窗(口)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設置在外牆時,自然排煙窗(口)應沿建築物的兩條對邊均勻設置;

2當設置在屋頂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屋面均勻設置且宜採用自動控制方式開啟;當屋面斜度小於或等於12°時,每200m2的建築面積應設置相應的自然排煙窗(口);當屋面斜度大於12°時,每400m2的建築面積應設置相應的自然排煙窗(口)。

4.3.5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採用開窗角大於70°的懸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於或等於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當採用開窗角大於70°的平開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於或等於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豎向投影面積計算。

3當採用推拉窗時,其面積應按開啟的最大窗口面積計算。

4當採用百葉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有效開口面積計算。

5當平推窗設置在頂部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2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於窗面積。

6當平推窗設置在外牆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4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於窗面積。

4.3.6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高位不便於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動開啟裝置。淨空高度大於9m的中庭、建築面積大於2000m2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尚應設置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

4.3.7除潔淨廠房外,設置自然排煙系統的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2500m2的製鞋、製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儲存等丙類工業建築,除自然排煙所需排煙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設可熔性採光帶(窗),其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或採用鋼結構屋頂,或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築,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10%;

2其他建築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5%。

注:可熔性採光帶(窗)的有效面積應按其實際面積計算。

4.4 機械排煙設施

4.4.1當建築的機械排煙系統沿水平方向佈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

4.4.2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築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築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4.4.3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分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以合用,但應符合排煙系統的要求,且當排煙口打開時,每個排煙合用系統的管道上需聯動關閉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控制閥門不應超過10個。

4.4.4排煙風機宜設置在排煙系統的最高處,煙氣出口宜朝上,並應高於加壓送風機和補風機的進風口,兩者垂直距離或水平距離應符合本標準第3.3.5條第3款的規定。

4.4.5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並應符合本標準第3.3.5條第5款的規定,且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對於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的系統,其排煙風機與排風風機的合用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機房內不得設置用於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

3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的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4.4.6排煙風機應滿足280℃時連續工作30min的要求,排煙風機應與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4.4.7機械排煙系統應採用管道排煙,且不應採用土建風道。排煙管道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且內壁應光滑。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於20m/s;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於15m/s;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4.4.8排煙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管道及其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2豎向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獨立的管道井內,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

3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當確有困難時,可直接設置在室內,但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00h。

4設置在走道部位吊頂內的排煙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00h,但設備用房和汽車庫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可不低於0.50h。

4.4.9當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採用不燃材料進行隔熱,並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150mm的距離。

4.4.10排煙管道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1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排煙風機入口處;

4穿越防火分區處。

4.4.11設置排煙管道的管道井應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1.00h的隔牆與相鄰區域分隔;當牆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4.4.12排煙口的設置應按本標準第4.6.3條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0m。除本標準第4.4.13條規定的情況以外,排煙口的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口宜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

2排煙口應設在儲煙倉內,但走道、室內空間淨高不大於3m的區域,其排煙口可設置在其淨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牆時,吊頂與其最近邊緣的距離不應大於0.5m。

3對於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小於50㎡時,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排煙量應按本標準第4.6.3條第3款計算。

4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5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

6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於最大允許排煙量,最大允許排煙量應按本標準第4.6.1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7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

4.4.13當排煙口設在吊頂內且通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且吊頂內不應有可燃物;

2封閉式吊頂上設置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於 1.5m/s ;

3非封閉式吊頂的開孔率不應小於吊頂淨面積的25%,且孔洞應均勻佈置。

4.4.14按本標準第4.1.4條規定需要設置固定窗時,固定窗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頂層區域的固定窗應佈置在每層的外牆上;

2頂層區域的固定窗應佈置在屋頂或頂層的外牆上,但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以及採用鋼結構屋頂或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築應佈置在屋頂。

4.4.15固定窗的設置和有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2%。

2設置在靠外牆且不位於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於1㎡,且間距不宜大於20m,其下沿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層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面積不計入固定窗面積,但可組合佈置。

3設置在中庭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於中庭樓地面面積的5%。

4固定玻璃窗應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積計算,帶有溫控功能的可開啟設施應按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個防煙分區在屋頂或建築外牆上均勻佈置且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4.4.17除潔淨廠房外,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 2000m2的製鞋、製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儲存等丙類工業建築,可採用可熔性採光帶(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或採用鋼結構屋頂或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築,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10%;

2其他建築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5%;

注:可熔性採光帶(窗)的有效面積應按其實際面積計算。

4.5 補風系統

4.5.1除地上建築的走道或建築面積小於500m2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補風系統。

4.5.2補風系統應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且補風量不應小於排煙量的50%。

4.5.3補風系統可採用疏散外門、手動或自動可開啟外窗等自然進風方式以及機械送風方式。防火門、窗不得用作補風設施。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

4.5.4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相鄰的防煙分區時,補風口位置不限;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時,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距離不應少於5m。

4.5.5補風系統應與排煙系統聯動開啟或關閉。

4.5.6機械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人員密集場所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5m/s;自然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3m/s。

4.5.7補風管道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當補風管道跨越防火分區時,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50h。

4.6 排煙系統設計計算

4.6.1排煙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於該系統計算風量的1.2倍。

4.6.2當採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於空間淨高的20%,且不應小於500mm;當採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於空間淨高的10%,且不應小於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於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應按本標準第4.6.9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4.6.3除中庭外下列場所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空間淨高小於或等於6m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不小於60m3/ (h·m2)計算,且取值不小於15000m3 /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於該房間建築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2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中空間淨高大於6m的場所,其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根據場所內的熱釋放速率以及本標準第4.6.6條~第4.6.1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表4.6.3中的數值,或設置自然排煙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煙面積應根據表4.6.3及自然排煙窗(口)處風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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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築空間淨高大於9.0m的,按9.0m取值;建築空間淨高位於表中兩個高度之間的,按線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築空間淨高為6m處的各排煙量值為線性插值法的計算基準值。

2.當採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厚度應大於房間淨高的20%;自然排煙窗(口)面積=計算排煙量/自然排煙窗(口)處風速;當採用頂開窗排煙時,其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可按側窗口部風速的1.4倍計。

3當公共建築僅需在走道或迴廊設置排煙時,其機械排煙量不應小於13000m3/h,或在走道兩端(側)均設置面積不小於2m2的自然排煙窗(口)且兩側自然排煙窗(口)的距離不應小於走道長度的2/3。

4當公共建築房間內與走道或迴廊均需設置排煙時,其走道或迴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m3/ (h·m2)計算且不小於13000m3/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於走道、迴廊建築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4.6.4當一個排煙系統擔負多個防煙分區排煙時,其系統排煙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系統負擔具有相同淨高場所時,對於建築空間淨高大於6m的場所,應按排煙量最大的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計算;對於建築空間淨高為6m及以下的場所,應按同一防火分區中任意兩個相鄰防煙分區的排煙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

2當系統負擔具有不同淨高場所時,應採用上述方法對系統中每個場所所需的排煙量進行計算,並取其中的最大值作為系統排煙量。

4.6.5中庭排煙量的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庭周圍場所設有排煙系統時,中庭採用機械排煙系統的,中庭排煙量應按周圍場所防煙分區中最大排煙量的2倍數值計算,且不應小於107000m3/h;中庭採用自然排煙系統時,應按上述排煙量和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不大於0.5m/s計算有效開窗面積。

2當中庭周圍場所不需設置排煙系統,僅在迴廊設置排煙系統時,迴廊的排煙量不應小於本標準第4.6.3條第3款的規定,中庭的排煙量不應小於40000m3/h;中庭採用自然排煙系統時,應按上述排煙量和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不大於0.4m/s計算有效開窗面積。

4.6.6除本標準第4.6.3條、第4.6.5條規定的場所外,其他場所的排煙量或自然排煙窗(口)面積應按照煙羽流類型,根據火災熱釋放速率、清晰高度、煙羽流質量流量及煙羽流溫度等參數計算確定。

4.6.7各類場所的火災熱釋放速率可按本標準第4.6.10條的規定計算且不應小於表4.6.7規定的值。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簡稱噴淋)的場所,其室內淨高大於8m時,應按無噴淋場所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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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當儲煙倉的煙層與周圍空氣溫差小於15℃時,應通過降低排煙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調整排煙設計。

4.6.9走道、室內空間淨高不大於3m的區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於其淨高的1/2,其他區域的最小清晰高度應按下式計算:

Hq =1.6 +0.1·H ′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對於單層空間,取排煙空間的建築淨高度(m);對於多層空間,取最高疏散樓層的層高(m)。

4.6.10火災熱釋放速率應按下式計算:

Q =α·t2 (4.6.10)

式中:Q——熱釋放速率(kW);

t——火災增長時間(s);

α——火災增長係數(按表4.6.10取值)(kW/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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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煙羽流質量流量計算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軸對稱型煙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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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c——熱釋放速率的對流部分,一般取值為Qc =0.7Q(kW);

Z——燃料面到煙層底部的高度(m)(取值應大於或等於最小清晰高度與燃料面高度之差);

Z1——火焰極限高度(m);

Mρ——煙羽流質量流量(kg/s)。

2陽臺溢出型煙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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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H1——燃料面至陽臺的高度(m);

Zb——從陽臺下緣至煙層底部的高度(m);

W——煙羽流擴散寬度(m);

w——火源區域的開口寬度(m);

b——從開口至陽臺邊沿的距離(m),b≠0;

3窗口型煙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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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A w——窗口開口的面積(m2);

H w——窗口開口的高度(m);

Z w——窗口開口的頂部到煙層底部的高度(m);

αw——窗口型煙羽流的修正係數(m)。

4.6.12煙層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的差應按下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A中表A選取:

△T = KQc/MρCρ (4.6.12)

式中:△T——煙層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的差(K);

Cρ——空氣的定壓比熱,一般取Cρ=1.01 [kJ/(kg•K ) ];

K——煙氣中對流放熱量因子。當採用機械排煙時,取K =1.0;當採用自然排煙時,取K =0.5。

4.6.13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A查表選取:

V = MpT / ρ0T0 (4.6.13-1)

T =T0 + △T (4.6.13-2)

式中:V——排煙量(m3/s);

ρ0——環境溫度下的氣體密度(kg/m3),通常T0=293.15K,ρ0=1.2(kg/ m3);

T0——環境的絕對溫度(K);

T——煙層的平均絕對溫度(K)。

4.6.14機械排煙系統中,單個排煙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Vmax宜按下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B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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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max——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 (m3/s);

γ——排煙位置係數;當風口中心點到最近牆體的距離≥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γ取1.0;當風口中心點到最近牆體的距離< 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γ取0.5;當吸入口位於牆體上時,γ取0.5。

db——排煙系統吸入口最低點之下煙氣層厚度(m);

T——煙層的平均絕對溫度(K);

T0——環境的絕對溫度(K)。

4.6.15採用自然排煙方式所需自然排煙窗(口)截面積宜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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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Av——自然排煙窗(口)截面積(m2);

A0——所有進氣口總面積(m2);

Cv——自然排煙窗(口)流量係數(通常選定在0.5〜0.7之間);

C0——進氣口流量係數(通常約為0.6);

g——重力加速度(m/s2)。

注:公式中AvCv在計算時應採用試算法。

5 系統控制

5.1 防煙系統

5.1.1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其聯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的有關規定。

5.1.2加壓送風機的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現場手動啟動;

2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

3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

4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加壓風機應能自動啟動。

5.1.3當防火分區內火災確認後,應能在15s內聯動開啟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開啟該防火分區樓梯間的全部加壓送風機;

2應開啟該防火分區內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層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閉送風口,同時開啟加壓送風機。

5.1.4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宜設有測壓裝置及風壓調節措施。

5.1.5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防煙系統的送風機、閥門等設施啟閉狀態。

5.2 排煙系統

5.2.1機械排煙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其聯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的有關規定。

5.2.2排煙風機、補風機的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現場手動啟動;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

3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

4系統中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機自動啟動;

5排煙防火閥在280℃時應自行關閉,並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5.2.3機械排煙系統中的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開啟、消防控制室手動開啟和現場手動開啟功能,其開啟信號應與排煙風機聯動。當火災確認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開啟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排煙閥、排煙口、排煙風機和補風設施,並應在30s內自動關閉與排煙無關的通風、空調系統。

5.2.4當火災確認後,擔負兩個及以上防煙分區的排煙系統,應僅打開著火防煙分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其他防煙分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呈關閉狀態。

5.2.5活動擋煙垂壁應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和現場手動啟動功能,當火災確認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活動擋煙垂壁, 60s以內擋煙垂壁應開啟到位。

5.2.6自動排煙窗可採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和溫度釋放裝置聯動的控制方式。當採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時,自動排煙窗應在60s內或小於煙氣充滿儲煙倉時間內開啟完畢。帶有溫控功能自動排煙窗,其溫控釋放溫度應大於環境溫度30℃且小於100℃。

5.2.7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排煙系統的排煙風機、補風機、閥門等設施啟閉狀態。

6 系統施工

6.1 一般規定

6.1.1防煙、排煙系統的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可按本標準附錄C表C執行。

6.1.2防煙、排煙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批准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等設計文件應齊全;

2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建設、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3系統主要材料、部件、設備的品種、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並能保證正常施工;

4施工現場及施工中的給水、供電、供氣等條件滿足連續施工作業要求;

5系統所需的預埋件、預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條件符合設計要求。

6.1.3防煙、排煙系統的施工現場應進行質量管理,並應按本標準附錄D表D-1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

6.1.4防煙、排煙系統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1施工前,應對設備、材料及配件進行現場檢查,檢驗合格後經監理工程師簽證方可安裝使用;

2施工應按批准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及其設計變更通知單等文件的要求進行;

3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4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進行檢驗,並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5施工過程質量檢查內容、數量、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相關規定;

6施工過程質量檢查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完成;

7系統安裝完成後,施工單位應按相關專業調試規定進行調試;

8系統調試完成後,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控制資料和各類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6.1.5防煙、排煙系統中的送風口、排風口、排煙防火閥、送風風機、排煙風機、固定窗等應設置明顯永久標識。

6.1.6防煙、排煙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本標準附錄D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並做出檢查結論。

6.1.7防煙、排煙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按本標準附錄E的要求填寫。

6.2 進場檢驗

6.2.1風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管的材料品種、規格、厚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當採用金屬風管且設計無要求時,鋼板或鍍鋅鋼板的厚度應符合本標準表6.2.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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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螺旋風管的鋼板厚度可適當減小10%〜15%。

2不適用於防火隔牆的預埋管。

檢查數量:按風管、材料加工批的數量抽查10%,且不得少於5件。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查驗風管、材料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性能檢驗報吿。

2有耐火極限要求的風管的本體、框架與固定材料、密封墊料等必須為不燃材料,材料品種、規格、厚度及耐火極限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風管、材料加工批的數量抽查10%,且不應少於5件。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與點燃試驗,查驗材料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6.2.2防煙、排煙系統中各類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防火閥、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等必須符合有關消防產品標準的規定,其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手動開啟靈活、關閉可靠嚴密。

檢查數量:按種類、批抽查10%,且不得少於2個。

檢查方法:測試、直觀檢查,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2防火閥、送風口和排煙閥或排煙口等的驅動裝置,動作應可靠,在最大工作壓力下工作正常。

檢查數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於1件。

檢查方法:測試、直觀檢查,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3防煙、排煙系統柔性短管的製作材料必須為不燃材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與點燃試驗,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6.2.3風機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有關消防產品標準的規定,其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出口方向應正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對、直觀檢查,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6.2.4活動擋煙垂壁及其電動驅動裝置和控制裝置應符合有關消防產品標準的規定,其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動作可靠。

檢查數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於1件。

檢查方法:測試,直觀檢查,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6.2.5自動排煙窗的驅動裝置和控制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動作可靠。

檢查數量:抽查10%,且不得少於1件。

檢查方法:測試,直觀檢查,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6.2.6防煙、排煙系統工程進場檢驗記錄應按本標準附錄D表D-2填寫。

6.3 風管安裝

6.3.1金屬風管的製作和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管採用法蘭連接時,風管法蘭材料規格應按本標準表6.3.1選用,其螺栓孔的間距不得大於150mm,矩形風管法蘭四角處應設有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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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板材應採用咬口連接或鉚接,除鍍鋅鋼板及含有複合保護層的鋼板外,板厚大於1.5mm的可採用焊接;

3風管應以板材連接的密封為主,可輔以密封膠嵌縫或其他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設在風管的正壓側;

4無法蘭連接風管的薄鋼板法蘭高度及連接應按本標準表6.3.1的規定執行;

5排煙風管的隔熱層應採用厚度不小於40mm的不燃絕熱材料,絕熱材料的施工及風管加固、導流片的設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於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3.2非金屬風管的製作和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金屬風管的材料品種、規格、性能與厚度等應符合設計和現行國家產品標準的規定;

2法蘭的規格應分別符合本標準表6.3.2的規定,其螺栓孔的間距不得大於120mm;矩形風管法蘭的四角處應設有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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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用套管連接時,套管厚度不得小於風管板材的厚度;

4無機玻璃鋼風管的玻璃布必須無鹼或中鹼,層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3的規定,風管的表面不得出現泛滷或嚴重泛霜。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於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3.3風管應按系統類別進行強度和嚴密性檢驗,其強度和嚴密性應符合設計要求或下列規定:

1風管強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通風管道技術規程》JGJ/T 141的規定。

2金屬矩形風管的允許漏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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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Llow, Lmid,Lhigh—系統風管在相應工作壓力下,單位面積風管單位時間內的允許漏風量[m3/(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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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風管系統類別應按本標準表6.3.3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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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屬圓形風管、非金屬風管允許的氣體漏風量應為金屬矩形風管規定值的50%;

5排煙風管應按中壓系統風管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風管系統類別和材質分別抽查,不應少於3件及15 m2。

檢查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測試報告或進行測試。系統的強度和漏風量測試方法按現行行業標準《通風管道技術規程》JGJ/T 141的有關規定執行。

6.3.4風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管的規格、安裝位置、標高、走向應符合設計要求,且現場風管的安裝不得縮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風管接口的連接應嚴密、牢固,墊片厚度不應小於3 mm,不應凸入管內和法蘭外;排煙風管法蘭墊片應為不燃材料,薄鋼板法蘭風管應採用螺栓連接。

3風管吊、支架的安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4風管與風機的連接宜採用法蘭連接,或採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連接。當風機僅用於防煙、排煙時,不宜採用柔性連接。

5風管與風機連接若有轉彎處宜加裝導流葉片,保證氣流順暢。

6當風管穿越隔牆或樓板時,風管與隔牆之間的空隙應採用水泥砂漿等不燃材料嚴密填塞。

7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採用不燃材料隔熱,並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150mm的距離。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於30%檢查。

檢查方法:核對材料,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3.5風管(道)系統安裝完畢後,應按系統類別進行嚴密性檢驗,檢驗應以主、幹管道為主,漏風量應符合設計與本標準第6.3.3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系統不小於30%檢查,且不應少於1個系統。

檢查方法:系統的嚴密性檢驗測試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6.4 部件安裝

6.4.1排煙防火閥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型號、規格及安裝的方向、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閥門應順氣流方向關閉,防火分區隔牆兩側的排煙防火閥距牆端面不應大於200mm;

3手動和電動裝置應靈活、可靠,閥門關閉嚴密;

4應設獨立的支、吊架,當風管採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熱時,閥門安裝處應有明顯標識。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於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及動作檢查。

6.4.2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並應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變形,調節靈活;排煙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構件的距離不應小於1.5m。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於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4.3常閉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的手動驅動裝置應固定安裝在明顯可見、距樓地面1.3m~1.5m之間便於操作的位置,預埋套管不得有死彎及癟陷,手動驅動裝置操作應靈活。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於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及操作檢查。

6.4.4擋煙垂壁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型號、規格、下垂的長度和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活動擋煙垂壁與建築結構(柱或牆)面的縫隙不應大於60mm,由兩塊或兩塊以上的擋煙垂簾組成的連續性擋煙垂壁,各塊之間不應有縫隙,搭接寬度不應小於100mm;

3活動擋煙垂壁的手動操作按鈕應固定安裝在距樓地面1.3m~1.5m之間便於操作、明顯可見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核對,尺量檢查、動作檢查。

6.4.5排煙窗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型號、規格和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安裝應牢固、可靠,符合有關門窗施工驗收規範要求,並應開啟、關閉靈活;

3手動開啟機構或按鈕應固定安裝在距樓地面1.3m~1.5m之間,並應便於操作、明顯可見;

4自動排煙窗驅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技術文件要求,並應靈活、可靠。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核對,操作檢查、動作檢查。

6.5 風機安裝

6.5.1風機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規定,其出口方向應正確,排煙風機的出口與加壓送風機的進口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本標準第3.3.5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核對、直觀檢查。

6.5.2風機外殼至牆壁或其他設備的距離不應小於600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核對、直觀檢查。

6.5.3風機應設在混凝土或鋼架基礎上,且不應設置減振裝置;若排煙系統與通風空調系統共用且需要設置減振裝置時,不應使用橡膠減振裝置。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核對、直觀檢查。

6.5.4吊裝風機的支、吊架應焊接牢固、安裝可靠,其結構形式和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或設備技術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核對、直觀檢查。

6.5.5風機驅動裝置的外露部位應裝設防護罩;直通大氣的進、出風口應裝設防護網或採取其他安全設施,並應設防雨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核對、直觀檢查。

7 系統調試

7.1 一般規定

7.1.1系統調試應在系統施工完成及與工程有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控制設備調試合格後進行。

7.1.2系統調試所使用的測試儀器和儀表,性能應穩定可靠,其精度等級及最小分度值應能滿足測定的要求,並應符合國家有關計量法規及檢定規程的規定。

7.1.3系統調試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監督,設計單位與建設單位參與和配合。

7.1.4系統調試前,施工單位應編制調試方案,報送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批准;調試結束後,必須提供完整的調試資料和報告。

7.1.5系統調試應包括設備單機調試和系統聯動調試,並按本標準附錄D表D-4填寫調試記錄。

7.2 單機調試

7.2.1排煙防火閥的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按附錄D中表D-4填寫記錄:

1進行手動關閉、復位試驗,閥門動作應靈敏、可靠,關閉應嚴密;

2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後,同一防火分區內排煙管道上的其他閥門應聯動關閉;

3閥門關閉後的狀態信號應能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4閥門關閉後應能聯動相應的風機停止。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2.2常閉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的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行手動開啟、復位試驗,閥門動作應靈敏、可靠,遠距離控制機構的脫扣鋼絲連接不應鬆弛、脫落;

2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後,同一防火分區的常閉送風口和同一防煙分區內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聯動開啟;

3閥門開啟後的狀態信號應能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4閥門開啟後應能聯動相應的風機啟動。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2.3活動擋煙垂壁的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動操作擋煙垂壁按鈕進行開啟、復位試驗,擋煙垂壁應靈敏、可靠地啟動與到位後停止,下降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後,同一防煙分區內擋煙垂壁應在60s以內聯動下降到設計高度;

3擋煙垂壁下降到設計高度後應能將狀態信號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2.4自動排煙窗的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動操作排煙窗開關進行開啟、關閉試驗,排煙窗動作應靈敏、可靠;

2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後,同一防煙分區內排煙窗應能聯動開啟;完全開啟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5.2.6條的規定;

3與消防控制室聯動的排煙窗完全開啟後,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2.5送風機、排煙風機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動開啟風機,風機應正常運轉2.0h,葉輪旋轉方向應正確、運轉平穩、無異常振動與聲響;

2應核對風機的銘牌值,並應測定風機的風量、風壓、電流和電壓,其結果應與設計相符;

3應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風機的啟動、停止,風機的啟動、停止狀態信號應能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4當風機進、出風管上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風閥的開啟與關閉應與風機的啟動、停止同步。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2.6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風速及餘壓的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取送風系統末端所對應的送風最不利的三個連續樓層模擬起火層及其上下層,封閉避難層(間)僅需選取本層,調試送風系統使上述樓層的樓梯間、前室及封閉避難層(間)的風壓值及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值與設計值的偏差不大於10%;

2對樓梯間和前室的調試應單獨分別進行,且互不影響;

3調試樓梯間和前室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時,設計疏散門開啟的樓層數量應符合本標準第3.4.6條的規定。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2.7機械排煙系統風速和風量的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設計模式,開啟排煙風機和相應的排煙閥或排煙口,調試排煙系統使排煙閥或排煙口處的風速值及排煙量值達到設計要求;

2開啟排煙系統的同時,還應開啟補風機和相應的補風口,調試補風系統使補風口處的風速值及補風量值達到設計要求;

3應測試每個風口風速,核算每個風口的風量及其防煙分區總風量。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3 聯動調試

7.3.1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聯動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任何一個常閉送風口開啟時,相應的送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2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調試時,當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發出火警信號後,應在15s內啟動與設計要求一致的送風口、送風機,且其聯動啟動方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的規定,其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3.2機械排煙系統的聯動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任何一個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2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調試。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火警信號後,機械排煙系統應啟動有關部位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排煙風機;啟動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排煙風機應與設計和標準要求一致,其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3有補風要求的機械排煙場所,當火災確認後,補風系統應啟動。

4排煙系統與通風、空調系統合用,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火警信號後,由通風、空調系統轉換為排煙系統的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5.2.3條的規定。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3.3自動排煙窗的聯動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動排煙窗應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火警信號後聯動開啟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動作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3.4活動擋煙垂壁的聯動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擋煙垂壁應在火災報警後聯動下降到設計高度;

2動作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8 系統驗收

8.1 —般規定

8.1.1系統竣工後,應進行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1.2工程驗收工作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並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進行。

8.1.3系統驗收時應按本標準附錄F填寫防煙、排煙系統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表。

8.1.4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施工圖、設計說明書、設計變更通知書和設計審核意見書、竣工圖;

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4防煙、排煙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5防煙、排煙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檢查記錄。

8.2 工程驗收

8.2.1防煙、排煙系統觀感質量的綜合驗收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管表面應平整、無損壞;接管合理,風管的連接以及風管與風機的連接應無明顯缺陷。

2風口表面應平整,顏色一致,安裝位置正確,風口可調節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3各類調節裝置安裝應正確牢固、調節靈活,操作方便。

4風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間距應符合要求。

5風機的安裝應正確牢固。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30%抽查。

8.2.2防煙、排煙系統設備手動功能的驗收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送風機、排煙風機應能正常手動啟動和停止,狀態信號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2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應能正常手動開啟和復位,閥門關閉嚴密,動作信號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3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應能正常手動開啟和復位,動作信號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30%抽查。

8.2.3防煙、排煙系統設備應按設計聯動啟動,其功能驗收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送風口的開啟和送風機的啟動應符合本標準第5.1.2條、第5.1.3條的規定;

2排煙閥或排煙口的開啟和排煙風機的啟動應符合本標準第5.2.2條、第5.2.3條和第5.2.4條的規定;

3活動擋煙垂壁開啟到位的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規定;

4自動排煙窗開啟完畢的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5.2.6條的規定;

5補風機的啟動應符合本標準第5.2.2條的規定;

6各部件、設備動作狀態信號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8.2.4自然通風及自然排煙設施驗收,下列項目應達到設計和標準要求: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可開啟外窗的佈置方式和麵積;

2避難層(間)可開啟外窗或百葉窗的佈置方式和麵積;

3設置自然排煙場所的可開啟外窗、排煙窗、可熔性採光帶(窗)的佈置方式和麵積。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30%檢查。

8.2.5機械防煙系統的驗收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選取送風系統末端所對應的送風最不利的三個連續樓層模擬起火層及其上下層,封閉避難層(間)僅需選取本層,測試前室及封閉避難層(間)的風壓值及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值,應分別符合本標準第3.4.4條和第3.4.6條的規定,且偏差不大於設計值的10%;

2對樓梯間和前室的測試應單獨分別進行,且互不影響;

3測試樓梯間和前室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時,應同時開啟三個樓層的疏散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8.2.6機械排煙系統的性能驗收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開啟任一防煙分區的全部排煙口,風機啟動後測試排煙口處的風速,風速、風量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偏差不大於設計值的10%;

2設有補風系統的場所,應測試補風口風速,風速、風量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偏差不大於設計值的10%。

檢查數量:各系統全數檢查。

8.2.7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判定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的設備、部件型號規格與設計不符,無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符合國家市場準入制度規定的文件,系統驗收不符合本標準第8.2.2條〜第8.2.6條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參數要求的,定為A類不合格;

2不符合本標準第8.1.4條任一款要求的定為 B類不合格;

3不符合本標準第8.2.1條任一款要求的定為 C類不合格;

4系統驗收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B+C≤6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9 維護管理

9.0.1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應制定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並應保證系統處於準工作狀態。維護管理記錄應按本標準附錄G填寫。

9.0.2維護、管理人員應熟悉防煙、排煙系統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維護規程。

9.0.3每季度應對防煙、排煙風機、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進行一次功能檢測啟動試驗及供電線路檢查,檢查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第7.2.3條〜第7.2.5條的規定。

9.0.4每半年應對全部排煙防火閥、送風閥或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進行自動和手動啟動試驗一次,檢查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第7.2.1條、第7.2.2條的規定。

9.0.5每年應對全部防煙、排煙系統進行一次聯動試驗和性能檢測,其聯動功能和性能參數應符合原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第7.3節和第8.2.5條〜第8.2.7條的規定。

9.0.6排煙窗的溫控釋放裝置、排煙防火閥的易熔片應有10%的備用件,且不少於 10只。

9.0.7當防煙排煙系統採用無機玻璃鋼風管時,應每年對該風管質量檢查,檢查面積應不少於風管面積的30%;風管表面應光潔、無明顯泛霜、結露和分層現象。

附錄A 不同火災規模下的機械排煙量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八月一號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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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八月一號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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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僅適用於排煙口設置於建築空間頂部,且排煙口中心點至最近牆體的距離大於或等於2倍排煙口當量直徑的情形。當小於2倍或排煙口設於側牆時,應按表中的最大允許排煙量減半。

2 本表僅列出了部分火災熱釋放速率、部分空間淨高、部分設計煙層厚度條件下,排煙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

3 對於不符合上述兩條所述情形的工況,應按實際情況按本標準第4.6.14條的規定進行計算。

附錄C 防煙、排煙系統分部、分項工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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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D 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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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施工過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則應作為附件一併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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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施工過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則應作為附件一併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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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施工過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則應作為附件一併歸檔。

附錄E 防煙、排煙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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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F 防煙、排煙工程驗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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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和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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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G 防煙、排煙系統維護管理工作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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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3

《通風管道技術規程》JGJ/T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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