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春藤」的亞裔歧視爭議

“常春藤”的亞裔歧視爭議

11月17,美國司法部向著名的哈佛大學發出兩封信函,證實已開始著手調查哈佛大學在招生過程中被控對亞裔實施歧視性區別對待政策的問題,並指責哈佛大學未能配合調查

信函之爭

據報道,今年早些時候,美國聯邦司法部民權司向哈佛大學發出公函,表示因2014年非政府組織“公平招生”(Fair Admissions)提起訴訟,要求要求聯邦法院阻止哈佛在未來本科招生中以種族為由篩選學生,指責哈佛違反《民權法》第六章規則,蓄意歧視亞裔美國考生,因此司法部民權司決定就此指控展開調查,要求哈佛大學提供一份“單一文件”,以澄清是否確實存在“根據報考者族裔背景篩選被錄取者”的行為。

對此哈佛方面的反應顯得信心十足:10月初,哈佛大學代表律師、華盛頓維爾默.海爾律師事務所(Washington law firmWilmerHale)合夥人維克斯曼(Seth Waxman)發電郵給是司法部民權司代理總檢察長戈爾(John M. Gore,),稱大學官員很清楚相關第六章義務,但“在這種情況下展開調查是非常規的,大學希望澄清這一決定的法律依據和理由”。他還稱第六章要求“及時調查”,但引發調查的訴訟是兩年半之前的;11月7日,他再次致電郵給戈爾,希望和司法部簽署保密協議,且繼續質疑所謂“不正常調查方式”。

讓維克斯曼和哈佛方面始料不及的,是司法部民權司迅速而嚴厲的反應。

11月17日的兩封司法部信函,一封發信人為戈爾,另一封則是由民權司的唐納利(Matthew Donnelly)發出。

戈爾的信函稱,哈佛提供了一份過期兩個月的文件,不符合《民權法》第六章義務;唐納利的信函措辭更為嚴厲,指稱維克斯曼錯誤地對司法部根據《民權法》第六章調查哈佛大學提出質疑,甚至“提出一個限制訪問保密文件的反建議”(當指11月7日電郵所提的“保密協議”)。

民權法與平權法案

哈佛之所以理直氣壯,是因為他們自信有法可依——這個法就是1965年通過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這個法案的實質,就是以“平權”為依據,要求給予非洲裔、拉美裔、猶太裔等部分少數族裔在入學、就業等方面特殊的照顧。該法案通過的初衷,原本是希望彌補美國曆史上歧視少數族裔的過錯,給予後者更多補償,但由於黑人、拉美裔相對不重視文化學習,而亞裔則是美國相對最重視文化學習的族裔,這種“平權”逐漸演變成對亞裔和其它一些族裔的“不平權”。

進入20世紀末,民主黨人嚐到非洲裔、拉美裔票倉的甜頭,在推動“升級版”平權法案方面勁頭十足。2014年,民主黨人在加州提出《州教育平權法案》(SCA5),希望將“根據族裔分配學校入校名額”的“平權原則”擴展到公共教育領域,這項爭議性極大的議案得到時任總統奧巴馬(Balack Obama)和希拉里.克林頓(Hillary Clinton)等人的積極支持,僅因民間反彈實在太大才被擱置。

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特朗普敏銳地抓住白人和亞裔對“教育平權矯枉過正”的反感,表示一旦當選會“認真檢討”這項政策,特朗普在主流傳媒和觀察家普遍不看好的背景下當選,“平權之爭”也當記一功。此次哈佛事件,司法部有關部門態度嚴厲,而奧巴馬時代司法部民權司教育機構主官巴爾加瓦(Anurima Bhargava)卻在21日不顧瓜田李下(她在哈佛有獎學金項目),出面宣稱行為“似乎不尋常,因為聯邦教育部門2015年已考慮過 這一問題且決定不予追究”,這背後的奧妙一望可知。

特朗普的“撒手鐧”則是前面反覆提到的《民權法》第六章。

《民權法》第六章是1964年《民權法》的一部分,旨在防止接受聯邦資助的機構實施種族歧視。根據《民權法》第六章,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的任何項目 都不能以種族、膚色、國籍等理由對部分申請者加以歧視,而哈佛大學自1964年以來就接受了聯邦政府的資助。

很顯然,《民權法》和《平權法案》在這裡“打架”。美國是案例法國家,此次哈佛之爭最終如何定案,將成為今後類似爭議的裁決標尺,正因如此才受到如此廣泛的關注。

司法部民權司稱,“我們別無選擇,只能得出哈佛不符合第六章義務的結論”,且很多消息都稱,司法部將對奧巴馬時代延續下來的“平權政策”加以重新考慮。

對於《平權法案》的不滿由來已久,如曾有人舉例指出,密歇根大學給普通考生的SAT滿分評估打18分,但非洲裔、拉美裔評分卻高達20分,這意味著一個SAT考滿分的亞裔學生,總分居然會比一個SAT零分的非洲裔學生還低。哈佛今年3月份公佈的報考人數是395006,錄取僅2056,錄取率不到5%,其中22.2%是亞裔美國人,14.6%是非洲裔、11.6%是拉丁裔美國人,許多質疑者稱,如果公平按照成績和綜合表現,亞裔的比例會高得多。

自認為受到“逆向歧視”的人群狀告相關大學的例子早已有之,其中包括2015年5月,64個亞裔美國人組織聯合提交行政訴訟,要求解決哈佛“招生中針對性歧視亞裔”問題,但奧巴馬時代並未受到重視最高法院曾多次就涉及“高等教育平權政策”的訴訟加以裁決,最近一次是2016年6月,當時最高法院4:3 維持了得克薩斯大學一項根據種族區別區別性接收報名學生的決定,哈佛方面正是以此裁決為由認為“不應責怪我們”,但批評者認為,這一裁決適用範圍狹窄,不應作為此次哈佛大學亞裔歧視案的參考案例。

哈佛大學代表律師維克斯曼(Seth Waxman)21日拒絕評論,司法部發言人奧馬裡(Devin M. O’Malley)在電郵中稱,司法部“認真對待任何可能侵犯個人公民權和憲法所賦予權利的行為,但目前不予置評”,而焦點人物維克斯曼則保持沉默。

“公平招生”組織發言人布魯姆Edward Blum11月20日發表書面聲明,稱哈佛幾十年來一直不公平、非法地以“你是亞裔”為由限制錄取數量,這種“刻意的種族平衡已被聯邦機構忽視太久,此次調查是個好的開始”。

加拿大呢

人們不應忘記,2010年11月10日,時事雜誌《麥克琳》和日報《多倫多星報》分別刊出文章,用“學生民調”的形式抨擊加拿大的名牌大學“太亞洲化”(TOO ASIAN)的往事。

當時這兩家媒體援引多倫多等一些城市的學生、家長的話,稱加拿大大學,尤其女皇、西部、麥吉爾等名牌大學裡充斥著“過多的亞裔學生”,並借一些受訪者之口,稱這些亞裔學生的家長“威逼利誘子女非進名牌大學不可”,說亞裔學生是“靠成為分數機器進入名校”,然後“放棄社會活動和交際死讀書”,在學校里名列前茅。摘登《麥克琳》雜誌文章的《多倫多星報》則提出這樣的問題:“TOO ASIAN”後,那些“本土學生”去哪裡讀書?

當時這一“針對性報道”引發廣泛不滿,一些華裔和亞裔社團,如“全加華人協進會”強烈要求《麥克琳》雜誌澄清並向亞裔道歉,“協進會”指出,“TOO ASIAN”的說法讓人聯想到1979年的W5事件,當年最大私營電視臺CTV的W5專欄做了一期“加拿大校園充斥亞洲生源”的節目,但鏡頭中的“亞洲生”幾乎都是本地亞裔,不少華裔、亞裔議員、名人也站出來,要求《麥克琳》作出澄清。

許多非亞裔對《麥克琳》的言辭也表示不滿,如約克大學的杰特.赫爾(Jet Hull)11月15日投書《國家郵報》,認為《麥克琳》的言辭“排外”,和1920年哈佛校長“大學過於猶太化”的言論如出一轍;多倫多大學校長則表示,從未聽說本校有學生抱怨亞裔太多,亞裔生對課外活動“和其他學生一樣投入”。此事甚至還驚動了時任聯邦移民部長的康尼(Jason Kenney),後者在當年11月28日借出席安大略省密西沙加市一次官方活動之機表示,對某個族裔學生太多或太少品頭論足很不合適,亞裔學生勤奮好讀,所以升學更多,這是很正常的,“難道成績好升學機會就高也有錯麼”。

迫於強大壓力,《麥克琳》三次修改標題,在該雜誌網站上,先是將標題“TOO ASIAN”加上問號,繼而加了副標題,最後改為“入學爭議”,該雜誌還發表社論,聲稱“無意冒犯亞裔社區”,但藉口文章系源自舊的學術研討文件,拒絕向亞裔道歉。

很顯然,相對於美國“常春藤”的頑固,以多元文化為宗旨的加拿大政界、學術界,在這個問題上“政治正確”得多。但這並不能掩蓋一個事實,即在加拿大大學界,針對亞裔的“隱形歧視”仍普遍存在。

更值得重視的是,加拿大亞裔、華裔同樣是“哈佛式平權”的受害者:出於市場利益考量,“常春藤”並沒有將這種讓亞裔吃虧的“平權”手段適用於國際生招生,但享受和美國亞裔、華裔生同等待遇的加拿大亞裔、華裔生,卻要受這種“平權”的嚴重影響:曾有大溫華裔吐槽,說自己的兩個孩子一個隨父母移民加拿大,另一個留在上海,結果留在上海的輕鬆以國際生身份考入“常春藤”,移民加拿大的卻只得“轉進”加拿大的大學,這位家長因此懷疑“難道同在北美的加拿大,考‘常春藤’會比在中國更難”,並自嘲“這是不是錯覺”——不,這不是錯覺,而是“哈佛式平權”必然的結果。“特朗普旋風”能否扭轉這種飽受爭議、卻運行數十年且步步升級的“平權”趨勢,目前還看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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