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讀|醫療期滿後再請病假,單位能因曠工開除員工嗎?

寧波女職工李某產後突生重病,醫療期滿後繼續向企業遞交病假條請假。而

企業方認為,李某的醫療期只有3個月,對其醫療期滿後的請假不予認可,並認為醫療期滿不回單位上班屬於曠工。因此,以無故曠工為由,企業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李某找到了寧波職工服務中心,在工會的幫助下,拿到了4.5萬元賠償金。

薦讀|醫療期滿後再請病假,單位能因曠工開除員工嗎?

時間閃回到2017年9月,一位面容憔悴的女職工被家屬攙扶著走進了寧波市職工服務中心大廳。工作人員詢問後得知,原來,這位女職工於2012年12月進入某機構擔任店長,2016年8月進入該機構直營事業部任營運助理,本該在這個崗位施展拳腳。

然而,2018年4月,女職工剛休完產假就被診斷為“胸7-9椎管內外腫瘤伴雙下肢不全癱”,需馬上手術。3個月醫療期滿後,李某未回用人單位上班,繼續提交全休病假條。

在她遞交病假證明之後,用人單位給她郵寄了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解除合同的原因系“未經單位同意無故曠工”。

薦讀|醫療期滿後再請病假,單位能因曠工開除員工嗎?

李某找到寧波職工服務中心,中心主任指派律師志願者沈律師辦理了該起案件。那麼, 醫療期滿後繼續請病假,能否以曠工為由直接開除員工?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去工作,如尚未痊癒,單位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還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沈律師表示,本案中李某於2012年12月進入用人單位,距糾紛發生時(2017年10月)工作年限未滿5年,按照規定,醫療期為3個月。2017年8月22日李某雖然醫療期已滿,但其病情嚴重,確實處於病假中,而且用人單位人事部門也已經收下了病假條,公司不應當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可以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支付經濟補償的形式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沈律師說。

最終,仲裁結果和法院判決都支持了這位女職工,用人單位需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延伸閱讀 :

什麼是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什麼是病假?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按照規定,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工資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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