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我市公安機關不再開具這些證明!

記者從市公安局戶政科獲悉,自8月20日起,我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也就是說以後在變更子女姓氏時,離婚雙方必須都同意,公安機關才會辦理相應手續。

那到底市公安機關能開具哪些證明?哪些情況公安機關不開具證明呢?下面,記者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注意,我市公安機關不再開具這些證明!

不開具證明的情況

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 類事項: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 位升18 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5 類事項: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註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其中,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

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

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

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

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

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

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可開具的證明

據瞭解,目前,市公安機關可以辦理開具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註銷戶口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被拐兒童身份證明、撿拾棄嬰(兒童) 報案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臨時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等9類情形相關證明。

廣大市民一定要記清楚哦,避免白跑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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