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五環保督察組督察發現的「6.9汙染環境案」告破,欽州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3人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商辦企業不能因為一己私利,以破壞環境為代價。日前,欽州市欽南區檢察院以涉嫌汙染環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溫某水、廖某深、詹某雄。

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发现的“6.9污染环境案”告破,钦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人

事情起因於2018年6月9日17時許,中央第五環境保護督察組在進駐廣西開展“回頭看”時,檢查發現欽州市欽南區康熙嶺鎮某村委會存在一家“散亂汙”嚴重的非法冶煉廠。

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发现的“6.9污染环境案”告破,钦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人

面對環境汙染問題,欽州市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第一時間要求各級部門聯合依法查處,欽南公安分局將該案立為“2018.6.9汙染環境案”進行偵查,隨後,欽南區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調查

在深入瞭解案情後,檢察官就排放的汙染物是否有毒有害、消除汙染所需費用及各當事人在非法鍊鋁窩點中所起的作用等方面提出引導偵查取證意見。

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发现的“6.9污染环境案”告破,钦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人

圖為執法人員對該冶煉廠進行依法拆除

經查,該非法冶煉窩點由溫某水與他人合夥,在沒有經過任何相關審批的情況下非法建設,佔地面積約20畝,建有兩個不鏽鋼結構大棚,分別作為土法鍊鋁爐車間(內設反射爐8個),洗礦車間(內有4臺洗礦車及洗礦池),於今年3月份開始投產。

在無證經營非法生產過程中,存在通過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經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結論顯示:該冶煉廠受汙染的地表水從生態環境損害開始至恢復到基線的總費用共計248.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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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南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溫某水、詹某雄、廖某深違反國家規定,夥同他人,建造鍊鋁廠,生產鋁錠,向土地、大氣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物質,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涉嫌汙染環境罪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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