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发现的“6.9污染环境案”告破,钦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人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商办企业不能因为一己私利,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日前,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温某水、廖某深、詹某雄。

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发现的“6.9污染环境案”告破,钦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人

事情起因于2018年6月9日17时许,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进驻广西开展“回头看”时,检查发现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某村委会存在一家“散乱污”严重的非法冶炼厂。

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发现的“6.9污染环境案”告破,钦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人

面对环境污染问题,钦州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要求各级部门联合依法查处,钦南公安分局将该案立为“2018.6.9污染环境案”进行侦查,随后,钦南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调查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检察官就排放的污染物是否有毒有害、消除污染所需费用及各当事人在非法炼铝窝点中所起的作用等方面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

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发现的“6.9污染环境案”告破,钦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人

图为执法人员对该冶炼厂进行依法拆除

经查,该非法冶炼窝点由温某水与他人合伙,在没有经过任何相关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建设,占地面积约20亩,建有两个不锈钢结构大棚,分别作为土法炼铝炉车间(内设反射炉8个),洗矿车间(内有4台洗矿车及洗矿池),于今年3月份开始投产。

在无证经营非法生产过程中,存在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结论显示:该冶炼厂受污染的地表水从生态环境损害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总费用共计248.38万元

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发现的“6.9污染环境案”告破,钦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人

钦南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温某水、詹某雄、廖某深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建造炼铝厂,生产铝锭,向土地、大气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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