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殺了它,但不是爲了吃了它」

動物攝影師丹尼斯-赫特(MichelDenis-Huot)拍攝過一組照片,幾隻獵豹抓住了一隻黑斑羚(學名Aepyceros melampus),溫柔地舔它,然後把它咬死了。這組照片在網上廣泛流行,奇怪的是,最後小羚羊慘死的畫面被刻意剪掉了,還經常配上溫情脈脈的文字,宣稱動物只為了吃飯才殺戮,並不像人類那樣殘忍。

“我殺了它,但不是為了吃了它”

一隻動物殺掉另一隻動物,可以有很多種理由,吃只是其中一種。1974年,在坦桑尼亞貢貝國家公園(Gombe National Park),八隻黑猩猩來到它們地盤的邊緣,把落單的一隻黑猩猩打得奄奄一息,這隻黑猩猩來自附近領地上的另一個族群,它們行兇並不是為了吃同類的肉,而是為了侵吞“敵國”的地盤。

如果黑猩猩殺死猴子然後吃肉,在動物行為學上屬於捕食行為,如果它為了搶地盤殺死另一隻黑猩猩,這就是攻擊行為。捕食行為是為了吃,可以針對各種可吃的東西,攻擊行為則是為了搶奪資源(食物、異性等),只針對同類。雖然兩者都可能會用到牙、爪和肌肉,但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行為。

“我殺了它,但不是為了吃了它”

獲諾貝爾生理學獎的動物行為學家勞倫茲(Konrad Lorenz)曾說,獅子對野牛流露出的攻擊慾望,不會比他對晚上要吃的火雞流露出的更多。就像是勞倫茲不會對火雞宣戰一樣,一隻動物通過攻擊行為殺死了別的動物而不吃,也不奇怪。

除此以外,動物也可能為了自衛(防禦行為),為了保護自己的地盤(領域行為),或者為了保護孩子(繁殖行為)殺死其他動物,“吃”只是“殺”的理由之一。說野生動物只為了吃而殺,顯然是不正確的。

荷蘭生物學家克魯克(Hans Kruuk)在《斑鬣狗的捕食和社會行為》(The Spotted Hyena:Astudy of predation and social behaviour)一書中記載,1966年,一群斑鬣狗(學名Crocuta Crocuta)咬死了至少110只湯姆森瞪羚(學名Eudorcas thomsonii),還咬傷了很多,只吃了一小部分(研究者抽查的59頭裡只有13頭被吃)。

“我殺了它,但不是為了吃了它”

鬣狗和瞪羚不是同類,沒有競爭關係,更何況還有一部分瞪羚真正被吃掉了,但殺死的量遠遠超過吃掉的,“捕”而不“食”,這在動物行為學上稱為surplus killing。在學術論文中,surplus killing可以翻譯為“過捕”、“浪費能量的獵殺”。對動物有興趣的人可能聽說過“殺過行為”,科普雜誌《森林與人類》的2000年第三期刊登過一篇文章,名為《奇怪的動物“殺過”行為》,“殺過”是對surplus killing這個詞的另一種翻譯,不過,“殺過”在學術界並不是通用的術語。

有surplus killing行為的動物,除了斑鬣狗還有豹、紅狐、伶鼬(學名Mustelanivalis)、逆戟鯨、花頭鵂鶹(學名Glaucidium passerinum)、一種雜食性的蝽象(學名Macrolophus pygmaeus),一種蚊的幼蟲(學名Corethrella appendiculata),等等。

“我殺了它,但不是為了吃了它”

克魯克在1972年發表的論文《食肉動物的surplus killing行為》(Surplus killing by carnivores)裡,研究了surpluskilling出現的原因。

有人認為,食肉動物(這裡指carnivore,即食肉目哺乳動物)尋食的行為受到飢飽影響,但捕殺並不受。換句話說,吃飽的貓不會去“尋找”老鼠,但你給它老鼠,它仍然會“抓住”並“咬死”,所以食肉動物捕殺可能是不問飢飽的。另外,獵物可以引起食肉動物的捕殺本能,大量的獵物對捕食者是很大的刺激,也會刺激它不斷捕殺。

“我殺了它,但不是為了吃了它”

另外,獵物不能逃跑或抵抗,也是出現surplus killing的一個條件。比如在很黑的暴風雨夜,黑頭鷗(學名Larus ridibundus)不能飛逃,就會被狐狸一個個殺掉。1960年代晚期,蘇格蘭南部必須限制紅狐的數量,以防它們滅絕當地的黑頭鷗。

“我殺了它,但不是為了吃了它”

(摘自《羚羊與蜜蜂:眾生的演化奇景》,作者:陶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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