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婦女節︱姚志斗:侵犯女性生育知情權之法律保護

案例

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了這起案件,男方廢棄胚胎構成侵權,女方獲賠3萬元撫慰金。該案一審判決現已生效。據悉,這是全國首例男方廢棄冷凍胚胎侵權賠償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王某與孫某登記結婚。婚後,由於環境條件和身體原因,兩人一直沒有孩子。2014年底,雙方合意在美國某州立醫院做了輔助生殖手術,醫院從孫某體內提取了13個卵子,經人工受精存活6個胚胎,孫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後因體質等方面的原因流產,其餘5個胚胎雙方委託州立醫院儲存保管,每半年支付一次保管費用。2016年7月,王某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未准許雙方離婚。2017年6月,王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審理中,妻子孫某意外得知王某一年前未經其同意將胚胎廢棄,為此孫某要求王某支付撫慰金5萬元。

法院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男方廢棄胚胎,女方能否主張損害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單方廢棄胚胎,構成了對孫某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且因胚胎為帶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物,孫某還存在精神上的損害。法院依法酌定王某賠償孫某撫慰金3萬元。

本案主審法官說,由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相較於取精,在取卵過程伴有風險和痛苦,對身體有負面影響。女方出於對生育的渴望,自願忍受身體的傷害做輔助生殖手術。在孫某付出巨大的代價後,王某違背合意,廢棄胚胎,使孫某的目的落空。同時,依法理,妻子懷孕後,丈夫無權強迫妻子墮胎,否則構成對妻子人身權的侵害。王某單方廢棄胚胎,使孫某在服藥促排卵以及取卵過程中的痛苦和損害不能得到回報。墮胎的損害產生於墮胎時,廢棄胚胎的損害始於服藥促排卵時。對孫某來說,只是損害產生的時間點不一樣,同樣都存在身體上損害。另外,夫妻互為生育關係夥伴,互為權利義務主體。孫某回國後,旅居國外的王某有便利的條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續費亦是王某交納的,孫某有理由相信王某會妥善處理胚胎儲存問題。王某在未通知孫某的情況下廢棄冷凍胚胎,等同於單方廢棄胚胎,亦損害了孫某的生育知情權,遂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基於女性在身體和生理上的特殊性,女方有權獨自中止妊娠,而該案中男方主動廢棄胚胎的情況則較為少見,最終法院依法酌定張某賠償王某撫慰金3萬元。陳文軍介紹,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依據法理和生活邏輯,仍然可以找到相對公平的解決方案,這個胚胎是帶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物品,除了身體上的傷害,還有精神損害;另外還需考慮年齡因素,女性最佳生育年齡是25-35歲,年齡大的受到的傷害也會更大。

案件中由於王某在海外獨自決定停止繳費終止胚胎,不少人關心我國胚胎的保存週期是多長?是否會出現類似的問題?實際上,胚胎的處置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確認,剛開始做試管嬰兒的時候,院方會告知,如果放棄,胚胎夫妻雙方要提供書面申請,一定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放棄。還有一種情況,若胚胎夫妻長期不繳納保管費用,聯繫無果後,院方視為其自動放棄保存胚胎。

事實上,法律將冷凍胚胎界定為具有人格性質的物,無論是我國的物權法還是婚姻法都可對其適用,如果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終止胚胎,醫院和當事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孫某同時也可以起訴醫院,醫院存在違約行為。因為在做試管嬰兒時是夫妻雙方共同前去申請的,按照婚姻法,夫妻婚姻期間,共有物,不論是婚姻法還是物權法都規定必須雙方共同協商,沒有共同協商,侵犯共有物的可以向院方主張損失賠償及精神補償。

本案中,妻子告丈夫侵犯自己的生育權。同樣,“妻子瞞著丈夫到醫院擅自流產,惱怒的丈夫起訴討要自己的生育權”的案件也有發生。針對這樣的案例,不少人要問,妻子擅自墮胎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女方對是否生育有獨立的決定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1款之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對於生育與不生育的權利,國家法律賦予婦女自行決定。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應視為女性在生育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作為男性公民,雖然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要藉助於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才能夠實現,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致,則只能依照妻子的意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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