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曉明再次闢謠,但「錢和帳戶」均是本人,能洗白嗎?

tb雅


請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不需要黃曉明自己再發公告闢謠,證監會在日前就對外發布“黃曉明未被列為本案違法當事人。”



不過還是有媒體不屈不撓地將黃曉明與這件事扯上關係,所以黃曉明才會再度闢謠。 大家相信也不好,不相信也罷,在目前的證據、事實面前,黃曉明也的確與這個案子沒有關係,只能說他是間接被拖下水。

明星炒股再正常不過,當然他們是沒有這個精力自己去炒股,於是就存在託管的關係,比如黃曉明就把自己的賬戶交給其母親打理,而其母親又把賬戶交由高勇打理,結果高勇犯案,事情也變成了今天這樣的情況。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黃曉明與高勇有直接關係之前,就不能斷然判定黃曉明與高勇之間存在關係。
所以黃曉明洗白什麼的說法也就不存在,都沒犯事,洗什麼白?除非這個案子還有新的進展、線索,否則真的就到此為止好了。以訛傳訛不是明智的選擇。


樹娃


代課理財,所託非人。黃曉明現在是無辜的已經證明,不需要洗白。但是終究出借賬戶是違規。如果僅僅是購買高勇發的私募產品,那就一點事情都沒有了,壓根不關他事。現在涉及到出借賬戶,雖然沒有刑事責任,證監會要行政處罰他,罰款也是有章可循的。但是操縱市場終究還是和他扯不上關係了。個人判斷黃曉明後面會是道歉公關。如果證監會罰款,也會積極配合,儘快平息此事。

我前面站著市場專業人士的角度結合證監會的一些規定就解析過,黃曉明大概率是背鍋被高勇坑害的。現在證監會的新聞來看基本證實了判斷。下面再重複下分析和邏輯推理過程,供大家參考。也預測下此事件最可能的結果。

個人判定此案罪魁禍首是高勇,黃曉明只是被利用,或者是大意無知。具體解讀如下。

從事情來龍去脈來看,黃曉明賬戶由其母親管理,後其母交由高勇代客理財(很多普通老百姓並不知道證券市場有很多的規則,尤其是大資金,稍微不留意,大資金就會觸碰到這些交易限制。比如同一天不能大資金同時買入再賣出某一隻票。而小散戶此種模式叫做做T,是允許的)而高勇此人,在整個私募圈,人品是非常差圈內出了名的。以前是小散戶,後來搞了一些代客理財做遊資,再後來借陽光私募,弄了牌照,各種財經媒體他都花錢上,買獎包裝自己。操盤時候極為猖狂不講究,經常為利益不擇手段連同行都坑,以前多次操縱市場被證監會抓到,人贓俱獲,而他猖狂的連罰款都不交,還揚言要行政訴訟。

從此人的既往看,為了謀圖代客理財暴利,騙取利用黃曉明賬戶參與操縱是最合理的解釋。這人有一個劣行,喜歡炫耀包裝,而且極為擅長此道。我敢保證,他騙取黃曉明母親信任,偏偏不用其母親賬戶,而是要黃曉明賬戶絕對是有用心的,那就是展示給潛在的理財客戶,用名人效應包裝自己!黃曉明無形中給其操縱行為背鍋了。

至於普遍使用的股市操縱模式,我的頭條文章裡有詳細說明。我們這種遊資是通過超短線控制小盤股票的價格來盈利的,隔夜拉抬起來製造熱門異動股莊家開始拉昇的假象,配合股評推薦,有大把追強勢股的散戶接盤,實際上和黃曉明的模式操作的差不多。只是體量小很多,時間短,空間也小很多,也不觸碰證監會的違規規定。而高勇利用的黃曉明賬戶做的操縱的票,一來時間長,二來幅度大,三來賬戶少沒有分倉,是明顯違反證監會規定且極為容易被證監會查到的。微博裡有個叫 牛股幫幫主 的文章裡也有對個股操縱流程和操盤原理更加詳細的說明,想要看懂黃曉明案件中高勇手法的,可以學習參考這篇文章。如果大家認真看了介紹個股如何操縱的文章,一定會了解透黃曉明案的來龍去脈,同時也會增加識別能力,避免掉入股市陷阱!

打字不易,望支持的朋友點贊。噴子還是免開尊口,不要影響大家心情。本人人格擔保非黃曉明粉絲,也非什麼水軍洗地,和黃曉明無任何利益關係。純粹站在公理正義角度分析和邏輯推理給大家參考。也歡迎炒股的朋友或者瞭解財經的朋友看看我說的有沒有道理。 支持的點贊,讓真理更廣泛的發聲!

同時也解釋下大家普遍的質疑,很多人不相信這麼多錢黃曉明會不知情,有的說賺錢時候不出聲,出事了撇清楚關係,黃曉明肯定知道高勇違法操縱的事實。還有的說黃曉明開那麼多公司,肯定也懂操縱股票的事情,是指使高勇所為。這裡說明下,把賬戶委託給別人炒股(當事人是其母親)和出錢做生意完全是兩回事的。比如你買那些有銀監會批准的銀行理財產品,如果賺了你就賺,如果虧了,你也得認虧。假如銀行行長或基金經理犯法了,和你沒有什麼關係。 我只聽說這個基金經理會賺錢,所以我投資。黃也一樣,他有錢,不是他的罪過,人家機遇也好,運道也好,聰明也好,都是人家能力運氣賺來的。人家忙沒有時間投資,找人幫忙理財很正當。

此案最有可能的結果就是黃曉明認錯,高勇伏法判刑。然後罰款,危機公關了事。對黃曉明的星途負面影響是比較大的,相信隨著時間推移,會淡化。此案也算得上投資界的一大教訓案例。投資前一定要了解一些法律規定。不能盡聽信別人包裝忽悠!尤其是要規避別有用心的小人陷害。


遊資漲停板敢死隊


不用闢謠,自己的賬戶自己負責,這是最起碼的常識!如果脫離了這個原則,大家都不對自己的賬戶負責,那整個證券市場豈不就亂了?

有人說,在證券市場,把自己的賬戶委託給別人操作多的是!那是有前提的:不會發生違法犯罪行為!如果知道有可能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看誰還會把自己的賬戶交給別人,看誰還敢把自己的賬戶交給別人?

應該說,這一次黃曉明是費盡了心機,甚至動用了一切可以動用的力量來洗白自己。可依然是漏洞百出,不能服眾。

如果黃曉明自認為自己的確是清白的,無辜的,完全可以申請證監會對自己是否與“18億股票操縱案”展開重新調查。調查必須搞清一下幾個問題:

一,自己的賬戶別人負責,是否有這種先例?出了問題是怎麼處理的?是否會留下遺患?

二,自己的賬戶別人負責,在國外成熟市場是否有這種先例,出了問題是怎麼處理的?

三,自己賬戶交給母親管理是在操縱事件發生之前還是事件發生之後,怎麼來證明?

四,自己賬戶裡的本金有多少?盈利有多少?這些資金是一直在賬上躺著呢?還是已挪作他用?黃曉明自己用了沒用?這些都是有據可查的。

五,從2015年操縱事件發生到被查事發,黃曉明對自己的賬戶就真的一無所知,怎麼來證明?

等搞清了以上幾點,黃曉明清不清白就基本可以搞清了。

如果沒有這個膽量,那就請閉上你的臭嘴,因為沒有幾個人會輕易相信一個戲子的話!


行業動態觀察




證監會今日正式公佈,黃曉明沒有涉及高勇案,黃曉明未被列為此案違法嫌疑人當事人。

難道咱們懷疑證監會是虛設的?懷疑國家執法機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咱們應理性認識問題與事物。對已有定論的事情,不要無端猜忌,對事情不要臆測臆斷。

黃曉明本就沒有黑,白白淨淨的一個人,為什麼還要洗白?



Nick金虎


本來就是炒話題,業已成功抹黑!把賬戶交給別人操作根本就不算事!

去交易大廳看看,老百姓有多少這麼幹的!你跑到大街上喊喊,我把賬戶交給別人操作看有人理你不!

有人說貪婪,mmp扯蛋呢?誰不是想賺更多的錢?沒有違法,沒有違規,憑啥明星就不能投資?就不能找個操盤厲害的託付下?老百姓手裡有兩閒錢也得買個基金、炒個黃金啥的吧?明星就活該賺錢只能買奢侈品,只能捐款?這啥邏輯?

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大案本來就是個吸睛的偽命題!就好比毒販在銀行貸了款販毒,之後標題就是銀行卷入販毒大案涉嫌為販毒提供鉅額黑錢!勁爆不?也可以利用電話詐騙都利用銀行的事情寫標題銀行涉嫌為電話詐騙提供通道被騙者血汗錢在銀行不翼而飛!牛X不?所以看文章自己帶點腦子別讓別人一喊就跟著上頭,現在很多人就是仇富、見不得人好!還有些人呢無腦!再加上一批雖然知道但看熱鬧不嫌事大的!

有些人說明星錢多賺錢容易,那你咋不去當明星呢?十多億人明星就那幾個?好當?容易?不攔著你,你快去當!我看馬雲、馬化騰,強東哥賺錢還容易呢!

我算不上黃小明的粉但他的為人還是很讓人欣賞的,那次捐款不是站前面捐大頭?人家每年拿出來的可是真金白銀!又有人跳出來了,明星賺錢多,賺的容易!是嗎?可為啥有明星捐的少呢?你說我只粉古天樂!確實古天樂是讓人佩服!但人家也有大把的豪車!都長點心吧!難道真讓修橋鋪路的道邊死才好?就因為人家有錢,老婆漂亮就該死?


老虎愛跑步


委託理財並且提供鉅額資金給別人犯罪操控股票獲取鉅額利潤在自己賬戶裡面,居然賬戶的主人可以免責,一句輕描淡寫說無罪就無罪,真是天方夜譚,屬於嚴重的包庇行為,犯罪事實依據確鑿,想無罪開脫難以說服國人,國人股民被無辜的割了韭菜,還有人居然包庇犯罪,犯罪事實清楚確鑿,賬戶是黃曉明本人的,提供在賬戶裡面的幾億鉅額操控資金是黃曉明的,雖不是本人親自操控,但是提供的賬戶資金是通過犯罪操控股票這種行為才能獲取鉅額非法利益,而且獲取的鉅額非法獲利在自己的賬戶裡面,屬於參與者獲利,脫不了干係,通過非法操控獲利卻無責,這明顯是包庇犯罪行為,不能輕描淡寫就這樣縱容犯罪!賬戶和賬戶裡面的鉅額資金參與了犯罪操控股票獲利,而賬戶的主人卻無責,這是明顯的開脫罪責,視法律如兒戲,必須追責,包括包庇者


手機用戶51024704500


針對排在第一位的“行業動態觀察“回答中的五個問題試著回答下。希望你能看到。

你的問題是:

一,自己的賬戶別人負責,是否有這種先例?出了問題是怎麼處理的?是否會留下遺患?

二,自己的賬戶別人負責,在國外成熟市場是否有這種先例,出了問題是怎麼處理的?

三,自己賬戶交給母親管理是在操縱事件發生之前還是事件發生之後,怎麼來證明?

四,自己賬戶裡的本金有多少?盈利有多少?這些資金是一直在賬上躺著呢?還是已挪作他用?黃曉明自己用了沒用?這些都是有據可查的。

五,從2015年操縱事件發生到被查事發,黃曉明對自己的賬戶就真的一無所知,怎麼來證明?

我的回答:

第一:自己的股票賬戶由別人負責操作,這屬於委託理財(股票賬戶託管協議書-請自行百度),是合法的。至於處罰先例,你可以查一查股市違規的股票理財機構和金融機構是不是都用的自己一個人的賬戶。最後處罰的是違法操作股票的人,還是不知情的賬戶所有者。

二:國外個人委託財務公司理財(股票操作等),也是兩種方式,資金投入和股票賬戶託管,出了問題處罰理財公司和股票經紀

三:是不是賬戶交給母親,對這件事的定性沒有決定性影響,即使是黃曉明自己把賬戶交給姓吳的管理,姓吳的再交給高勇,這件事的結果一樣,賬戶所有者無責。所以這個事有沒有母親,關係不大。

四:你說的這些細節證監會是專業的,他們會查的,結果是黃曉明無責。

五:黃曉明知道不知道,不需要他自己來自證知不知道,需要你們拿出證據來證明他知不知道。這是現代法制邏輯和原則,證監會一開始就聲明黃曉明的賬戶未凍結,這就是調查之後的回答。

以上五條,您滿意嗎?




火烈鳥99


小編此問題,有失公允,會誘使人往黃曉明有問題的方向聯想,故不妥。

以事實說話,以證據說事。

若黃曉明有違法違規的事實與證據,敬請,向有關部門舉報。

這樣的善舉,展示出一個有責任的公民,勇於擔當,明辨是非,法律意識強的風範。

也是當代人所極需的榜樣和模範。

若無真憑實據,僅會捕風捉影,人云亦云,小題大做,而隨聲附和言論,既不能弄倒所指的對象,反而使不實之言泛爛,誤導自己,也誤導網民。

小傳,害人不利己;瘋傳,害人又害己。

故,無事實,不妄言。

#凌遠長著#


愛之育之


如果這樣也能洗白,那就需要一些精通法律的人士和專家來解釋了。如果說一句"不知情"可以免責.那麼以後只要有錢賺,就可以投資出錢給任何人包括違法人員去打理去賺錢了嗎?我想不可能,如果投資者的資金用於販毒或生產假冒偽劣產品,那投資者也很難免責,至少要沒收投資資金和非法所得。


大山1822


鑑於小明沒有參與操縱股價的非法行為,判定為某某利用了小明賬戶操縱股價,而小明並不知情,固本朝出於保護善良宗旨決定不給予以小明處罰,但某某操縱股價所用的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予以沒收並處以兩倍罰款的處罰。處罰結束後請小明以後妥善保管自己的賬戶,不允許再發生隨便借給他人使用的情況發生,如有重犯予以操縱股價案共犯處理。注:由於賬戶內的資金小明不知情故不是小明所有現予以沒收。此處罰決定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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