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路過被砸傷 索要賠償獲法院支持

萍鄉一男子騎電動車過路,被臨近起火房屋爆裂的玻璃砸傷。近日,安源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物件損害責任一案,判處被告朱某及物業公司向原告巫某賠償一萬餘元。

2017年8月,某公寓業主朱某家因電氣線路故障發生火災。公安消防大隊接到報警後立即派員處置,進行現場救援。朱某家中窗戶玻璃因受熱爆炸,此時,巫某騎電動車從著火的公寓附近路過,不幸被掉落的玻璃砸傷頭部,血流不止,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包紮治療。事後,巫某與被告對賠償款協商調解不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系因被告朱某家中的玻璃窗戶發生脫落而受傷,被告朱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被告物業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者,在事發過程中其未盡到疏散、提示安全的義務,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巫某在經過事發路段時,消防大隊的救援行動正在進行,其可以並且應該預見到該路段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其並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自擔一部分責任。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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