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机动车辆碾轧草原

禁止机动车辆碾轧草原

禁止机动车辆碾轧草原

近年来随着我旗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旅游观光的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不仅对草原植被造成严重破坏、行驶过程中的烟尘也让该地区的土壤沙化,同时也对当地的农牧业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此陈巴尔虎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对随意碾轧草原的机动车辆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第七十条之规定——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望广大游客自觉遵守文明旅游相关条例,共同保护美丽草原。

监督举报电话 :0470-67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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