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湘潭中院開庭審理湯新華一案

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湘潭中院开庭审理汤新华一案

8月17日,湖南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省工商聯原黨組書記湯新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控辯雙方對相關證據舉證、質證,就本案有關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湯新華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湘潭中院开庭审理汤新华一案

庭審現場。

經湘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湯新華利用擔任中共湖南省委統戰部副部長,湖南省原宗教事務局黨組書記、局長,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副會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招標、人事提名推薦、企業經營等方面為請託人肖志鴻等個人和單位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湯新華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請託人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12.970556萬元。截至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湯新華的現有家庭財產共計人民幣1407.739459萬元,家庭消費及其他支出共計人民幣140.439372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548.178831萬元,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摺合人民幣850.400969萬元,尚有人民幣697.777862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湘潭中院开庭审理汤新华一案

被告人湯新華。

被告人湯新華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偵查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湯新華涉案財物:人民幣200萬元、12.93萬美元、1.37萬歐元、23.8萬港元、239萬日元等。

公訴方認為,被告人湯新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請託人財務,數額巨大;被告人湯新華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了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湯新華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求依法判決。

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宣佈將擇期宣判。

湖南省紀委駐省委統戰部紀檢組部分領導幹部、被告人湯新華原工作單位的部分領導幹部等旁聽了案件審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