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扮女裝」與他人戀愛騙取財物 男子被以詐騙罪判刑並處罰金

(通訊員 侯志剛)近日,安仁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了一件離奇的網絡詐騙案件,被告人譚某濱“男扮女裝”將自己裝扮成一個漂亮的少女,通過逼真的表演使得被害人陳某龍上當並與他網戀,兩人確定戀愛關係後,譚某濱開始想著法向陳某龍要錢,而處在熱戀中的陳某龍也似乎喪失了辨別能力,對譚某濱的要求有求必應,在沒有錢後,竟然在譚某濱的教導下,通過網絡平臺貸款轉賬給譚某濱。被掏空口袋的陳某龍最後意識到自己可能上了當而報警,當公安機關將他的“女朋友”揪出來後,他才知道苦戀了三個多月的“女朋友”居然是個大男人。

很快建立“戀愛”關係

譚某濱系湖南宜章縣人,因犯盜竊罪,於2011年12月15日被宜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於2016年12月25日緩刑考驗期限界滿。緩刑考驗期間譚某濱不僅沒有找一份正當的職業來謀生,反而還迷上賭博,因而他感到手裡最缺的就是錢。譚某濱在看電視和上網時特別留意有什麼辦法能搞到錢,當他看到有人通過網上戀愛來騙錢的方法後,他覺得這個方法值得一試。

譚某濱註冊了一個“期待未來”的網名賬號,在網上找了一個漂亮的女孩頭像,將自己偽裝成一個未婚少女,然後開始在網上尋找目標。2017年6月28日,譚某濱通過搜索QQ號與被害人陳某龍建立了聯繫,之後申請與陳某龍添加為好友。陳某龍通過好友驗證後,見該微信號是女性頭像,想當然地認為是一個女性,遂與其閒聊,譚某濱說自己是做網絡直播的,並邀請陳某龍進她的直播間,陳某龍這時還有點戒心,不同意進,譚某濱即向陳某龍討紅包,陳某龍很爽快地給譚某濱發了一個10元的紅包,兩人即開始聊了起來。在互通情況時,譚某濱順口編了一個女性化名字“謝樂芬”,以後也就一直使用“謝樂芬”的名字與陳某龍微信聊天,陳某龍問清“謝樂芬”是郴州宜章縣的,覺得很湊巧,正好與自己是同一個市的,而且自己每一次來廣東打工或回家都要經過宜章縣,覺得是一種緣分,即把自己的真實姓名和地址都告訴了譚某濱,譚某濱假說有急用,想向陳某龍借400元錢,沒想到陳某龍很快就給他轉了400元,這讓譚某濱感覺這人很單純,很爽快,覺得是一個值得一試的對象,於是開始頻繁主動與陳某龍聊天。兩人感到互相之間熟悉起來後,“謝樂芬”即主動要求陳某龍請她吃飯,陳某龍說他在東莞上班請不了時,“謝樂芬”又說過幾天去東莞找他玩,並希望兩人一起在外面租個房子住。陳某龍見她主動要來投奔自己,心裡自然非常高興,即希望她過來在附近找個廠做事,兩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係。

編造各種理由要錢

兩人確立“戀愛”關係後,彼此開始以“老公”、“老婆”稱呼,在這期間,譚某濱怕暴露自己的男人身份,始終不肯與陳某龍通話或視頻聊天,只是用文字聊天或互發一些照片,“謝樂芬”的照片自然是網上覆制的她人照片了。由於陳某龍完全信用了“謝樂芬”,故對“謝樂芬”的要求是言聽計從。一次,“謝樂芬”稱過幾天等其父親過完生日後就到陳某龍那裡去,從沒戀愛過的陳某龍雖然心裡很忐忑,但內心還是抑制不住的期待。等到其父“生日”的前一天,“謝樂芬”說父親養她這麼大,很想報答他,只是自己半年多沒上班了,沒錢給她父親買禮物,並希望陳某龍也表示表示。陳某龍為了表示自己誠意,只得打了一筆錢給“謝某芬”,請她代他買一些禮物給“未來的岳父”。之後,“謝某芬”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去陳某龍處,卻找各種理由向陳某龍要錢。如她說騎摩托車撞了個人,要送被撞的人到醫院,怕其父母責罵,不敢告訴其父母,又怕陳某龍誤會,不敢找其他的男性朋友,只告訴了幾個姐妹和陳某龍,讓陳某龍打幾千元錢給她,陳某龍見“謝樂芬”一下要這麼多,心裡還有點猶豫,“謝樂芬”即埋怨陳某龍作為她的男龍連她的姐妹都不如,幾個姐妹見她出事,趕緊就送了2500元過來了。陳某龍見女友生了氣,只得也打了2500元給“謝樂芬”。之後“謝樂芬”以朋友出了事需要錢救急向陳某龍“借錢”,陳某龍為了為“謝樂芬”掙面子,也只得“借”錢給她。“謝樂芬”不僅以自己的名義不斷向陳某龍要錢,還以其弟的名義加陳某龍為好友,並向他要錢,而“謝樂芬”則勸陳某龍打錢給他,說其弟在父母面前說話更有份量,要想以後日子好過,家裡的親戚都不能得罪。“謝樂芬”每一次要錢的理由都編得天衣無縫,都是陳某龍感到不能拒絕的,使得陳某龍欲罷不能,最多一天竟然打了7次款給“她”。

陳某龍只是農村出來的打工者,工資不高,架不住“女友”如此頻繁要錢,很快就被掏空了。“謝樂芬”見陳某龍沒有錢了,就攛掇他到一些網絡平臺借貸,陳某龍由於未在網上借過錢,“謝樂芬”就手把手地教他辦手續, 為了讓“女友”方便辦貸款手續,陳某龍還將自己支付寶的密碼和驗證碼等都告訴了“謝樂芬”,“謝樂芬”不僅讓陳某龍從十四個網絡平臺上貸了款,還自己登錄陳某龍的支付寶花了7809.86買了一個蘋果7PLUS。店家將手機寄到陳某龍的上班處後,“謝樂芬”讓陳某龍用快遞寄回宜章,但不敢用自己真名,而是留了其嫂子的名字和其哥的電話。譚某濱收到手機使用了一個多月後就因賭博輸了缺錢用,將手機僅以3200元就在二手機市場賣掉了。另外,譚某龍還登錄陳某龍的微信,將其卡上的2000元錢也轉到其自己的微信上。

報警後揭開“女友”真容

短短三個多月時間內,譚某濱先後以買禮物送給親人、撞了人要賠錢等編造的各種理由以及買手機,多次讓陳某龍通過發微信紅包、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陳某龍錢財共計人民幣44722.86元,其中微信轉賬和發微信紅包共計人民幣36813元、銀行轉賬人民幣100元、支付寶網購1臺蘋果7plus手機購機款7809.86元,所騙財物被其揮霍一空。 而轉了這麼多錢給“女友”的陳某龍卻一直沒有見到“女友”的真面目。通過網絡平臺借的錢陸續到期,本金及高額利息的還款壓力越來越大。陳某龍的支付寶還因譚某濱將密碼改了,連其自己也登不進去。陳某龍走投無路之下,只好請自己的父母為他還債,並開始懷疑“謝樂芬”並不是真心實意與自己處朋友,只是想騙錢而已,遂到安仁縣公安局報了案。

公安機關通過偵察,鎖定了譚某濱為重大疑犯,2017年10月9日,安仁縣公安局民警在郴州市區天龍汽車站前坪將被告人譚某濱抓獲歸案。至此,陳某龍才恍然大悟,原來與自己談了三個多月的戀愛,令自己花費了那麼多錢的女友居然是一個28歲,有盜竊犯罪前科的男人。安仁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身份、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譚某濱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法院以詐騙罪判決被告人譚某濱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其將違法所得人民幣44722.86元退賠給被害人陳某龍。

【法官連線】審理此案的刑事審判庭庭長譚水文表示: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社交媒體已經成為犯罪分子新的犯罪平臺,目前已是年關,網絡犯罪已經進入高發期,各位群眾必須引起高度警惕。由於網絡是一個虛擬的世界,因而隱密性更強,象本案這種男人冒稱少女與他人談戀愛的情況也只有在虛擬的世界才可能出現,因而,通過網絡社交平臺交友要非常慎重,尤其是涉及到轉賬、發紅包這些問題時,要特別引起警惕,必須核實清楚對方的身份和事由,不要輕易轉賬。近年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增長,由於網絡詐騙現象越來越多,造成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已成為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

打擊和防範網絡詐騙現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話題,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擊,嚴厲打擊不法活動。另一方面,就需要全體網民共同努力,不斷提高自身的防範意識和識破詐騙的能力。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防範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2016-12-19“兩高一部”又發佈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主要精神是對電信網絡詐騙堅持依法從嚴懲處。

  第一,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詐騙解釋》)的規定,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應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數額標準。《意見》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空間範疇,基本屬於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第二,《意見》將《詐騙解釋》的相關內容進一步具體化,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後,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包括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鏈接等進行詐騙的;以社會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重病患者等;詐騙特定款物的,如詐騙扶貧、救濟、優撫款物;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的,如有詐騙前科又詐騙的,等等。特別應該指出,一些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不僅容易使人上當進而騙得鉅額錢財,而且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權威,必須嚴厲懲處。

第三,規定人民法院適用量刑規範化審理此類案件,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  

第四,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專業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長期從事這類活動,有的在受過打擊處理後,仍不收手,繼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手法更隱蔽,反偵查能力更強,傳染面更大。為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分子,《意見》專門規定,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被告人,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第五,不法分子使用現代化智能通訊工具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偵查工作難度大,證據收集難度也很大。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有時難以全部查清。《意見》充分考慮這一情況,採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並行。既可根據犯罪分子的詐騙數額,也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來定罪量刑,確保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進而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為此,《意見》規定,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查明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意見還從堅持依法全面懲處 、堅持全力追贓挽損 、堅持依法準確懲處 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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