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案紀實-孫氏三兄弟案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再審了“孫氏三兄弟案”。

“孫氏三兄弟案”曾被吉林省吉林市作為打黑典型案例加以宣傳。案犯孫寶國、孫寶東長期被認為與1996年發生在遼寧省鞍山市火車站的一起“故意殺人案”有關。相關報道稱,二人因糾紛刺死、刺傷出租車司機,開始僅被判緩刑,經過協調,已生效判決被撤銷,重新取證,最終將此“故意殺人案”併入涉黑案審理。2013年9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餘項罪名,判處孫寶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故意殺人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判處孫寶東有期徒刑19年。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

中國大案紀實-孫氏三兄弟案

然而,在9月26日的庭審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認為故意殺人和涉黑犯罪定性、證據存在問題,“而且訴訟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並因此導致定罪量刑明顯不當,顯失公正”。

最高檢出庭檢察員發表了約40分鐘的出庭意見,其中30多分鐘用來談原審出現的問題。該檢察員認為,有9起犯罪存在定性、事實或證據採信錯誤,另有13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孫寶國的姐姐等3名原審被告人被當庭建議改判無罪。

最高法再審提審刑事案件極為罕見,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提審發生在2003年。由該院提審或即將提審的均為備受關注的案件,如聶樹斌案等。中記者現場旁聽了庭審。

擔任審判長的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鬍雲騰表示,考慮到涉案人數眾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涉及諸多重大法律爭議問題,不作當庭宣判。

跨省判決將緩刑升級為死刑

孫寶國被判死刑的起因,早在1996年就埋下了。

1996年3月11日晚,當時24歲的孫寶國與弟弟孫寶東乘火車去鞍山市購買鋼材。孫寶國當時在長春市國都物資經銷處做業務經理,孫寶東是業務員,他們與同行的同事孫明偉、陳秀芳共攜帶30萬元現金。

列車在次日凌晨3時到站。剛下火車,一名李姓出租車司機向他們招攬生意,他們沒有同意,轉而走向另一名女司機。

衝突隨後發生了。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1997年的判決認定,李姓司機十分不滿,糾集裴某某等多名司機伺機報復。當孫寶國等人行至火車站地面出口時,李姓司機從孫寶國身後將其攔腰抱住,裴某某則持摺疊凳擊打孫寶國的頭部。

中國大案紀實-孫氏三兄弟案

該判決認定,孫寶國、孫寶東在突然遭到暴力襲擊後,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向圍打他們的眾人亂刺。此後,孫寶國將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傷,孫寶東則造成了一人重傷、兩人輕傷,而他也被刺,受到了輕微傷。

孫寶東和孫寶國解釋,他們一行帶著鉅款,又是凌晨,認為遇到了搶劫,所以才如此反應。

後來的調查還顯示:襲擊者當中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名司機為涉嫌持刀搶劫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持摺疊凳擊打孫寶國的司機也因此事被判了流氓罪。

“防衛過當”成為1997年鐵東區人民法院的判斷。該院認為,孫寶國、孫寶東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反抗,造成嚴重後果,構成傷害犯罪,但系防衛過當,應依法減輕處罰。最終,二人均被認定犯故意傷害罪,孫寶國獲刑3年、緩刑3年,孫寶東獲刑1年、緩刑1年。受害人家屬則獲賠7萬元。

15年後,在距離鞍山市500公里的吉林省吉林市,一份迥然不同的跨省判決產生了。在這份由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判決中,“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變為“故意殺人罪”,緩刑也升級為重刑——孫寶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孫寶東被判無期徒刑。

按照有關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舊事重提,刑罰突變,孫家不服,提出上訴。2013年,關於故意殺人罪的部分,吉林高院二審改判孫寶國死緩,孫寶東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被定調涉黑後,13年前證人證言發生改變

舊案為何多年後跨省重提,甚至重判?孫氏兄弟等人被公安部門以“涉黑社會性質團伙”調查是重要原因。

中國大案紀實-孫氏三兄弟案

2007年,多名商人向北京、長春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稱孫寶國、孫寶民(孫寶國哥哥)向他人放貸、賒賬銷售鋼材,在討債時屢屢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甚至逼迫抵押財產、轉讓股份、轉手工程等。舉報信也提及了鞍山火車站“故意殺人案”。

2008年1月4日,長春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隊接到上級公安部門多個批示。批示稱長春市有一個“以孫寶國為首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案件後由吉林市警方異地偵查。

歷時兩年多的偵查開始了。2008年2月,孫寶國被以強迫交易罪刑拘,孫寶東最早涉嫌的罪名是尋釁滋事罪。緊接著,兩人涉嫌的罪名越來越多。

2011年的報道顯示,吉林市警方除了訊問孫寶國、孫寶東之外,還數次前往鞍山,“訪了數百名證人和群眾”。鞍山火車站“故意殺人案”隨後被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偵查重啟一年之時,經過跨省協調,鐵東區法院判決被撤銷,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被指定再審該案,後改由吉林市中院審理。

警方的新證據讓吉林省兩級法院認定的事實反轉。按照吉林高院的判決,孫氏兄弟不再是“遭暴力襲擊後掏尖刀亂刺”的防衛過當,而是在被害人已經逃散的情況下持刀追刺,並不計後果對多名被害人重複加害,因而構成故意殺人。

孫寶東的辯護律師張鐵雁說,事實反轉源於證人證言發生變化。例如,兩名被害人1996年均稱是他們被刀刺中後才跑開,而2009年證言則變成他們先跑開、再被刺中;2009年還出現了兩名新證人,稱看到孫氏兄弟持刀追打被害人10多分鐘,追到一個打一個;與孫氏兄弟同去鞍山的陳秀芳,其證言轉稱鞍山公檢法機關接受請託。

張鐵雁認為,證言在案發13年後發生巨大變化,但公安機關並未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

在今年9月26日最高法的再審庭審現場,最高檢出庭檢察員提出,新的證人證言“真實性存在較大疑問,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該檢察員說,4名被害人1996年的陳述均是案發當天或次日作出,且稱自己頭腦清醒,故而改變證言的理由不足;兩名新證人則是2009年才出現的,距案發時間長,證明力較弱。關於辦案人員徇私枉法的證言,並無證據證實。

該檢察員還稱,新證言無法與現場勘查筆錄等相互印證。現場勘查筆錄證實,案發現場在出站口處,而2009年的新證言中,4名被害人均稱是在出站口看見掏刀後立刻四下跑開、再被持刀追刺,新的目擊者也持類似說法,甚至有證言稱是追出二三十米將被害人刺倒,這與案發地點不符。

按照最高檢檢察員的觀點,吉林省兩級法院認定孫寶國、孫寶東犯故意殺人罪“屬於定性錯誤”。他分析稱,綜合證據來看,孫氏兄弟帶鉅額現金到異地購買鋼材,出發前還準備了尖刀,凌晨下車後,其精神處於高度戒備狀態,此時遇到出租車司機突襲,掏刀反擊是一種本能的反應,目的是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具有防衛意識而非故意殺人,但他們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構成的應是故意傷害罪。

檢方觀點與原審判決差異巨大,法官未對證人證言變化、是否構成防衛過當等爭議當庭作出評判。

多起生效判決被協調撤銷,案件被併入涉黑案

2011年,這起被吉林市警方認為是“還原案件真相”的鞍山火車站“故意殺人案”,與打擊“孫氏三兄弟涉黑團伙”的事蹟一起,屢屢見諸報端。辦案刑警、法官的先進事蹟中也提及此事。

這起涉黑案的一審罪名有15個。主犯孫寶國的罪名最多,包括故意殺人罪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內,共有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13項罪名。孫寶東、孫寶民等15名涉案人員,一審罪名還有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妨害公務、故意毀壞財物、幫助毀滅證據、詐騙等。

在張鐵雁等辯護律師看來,這麼多罪名有“拼湊”之嫌。除孫寶國的親屬外,原審被告人多是其僱用或曾僱用的員工,他們涉嫌的犯罪事實,或是討債時非法拘禁他人,或是與他人發生糾紛後打鬥等。其中多起案件此前已有刑事判決、行政處理或民間調解。

據媒體當年報道,有3宗判決於2005年~2007年的案件,經過吉林省打黑辦協調,被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了。這些案件包括一起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案,以及兩起非法拘禁案。

然而,這3起案件的重審並未開庭,檢方反而撤訴了,案件至此歸零。後來,這3宗案件被歸入了孫寶國等人涉黑案。

最高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案訴訟過程中,本應按照再審程序進行審理的8起犯罪事實,被全部併入了孫寶國等人涉黑案重新偵查、重新審查起訴、重新審判,這“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

該檢察員表示,仔細梳理可以發現,若不將已有判決的犯罪重新併入涉黑案,孫寶國等人實施的犯罪僅有一起故意傷害、兩起尋釁滋事、一起妨害公務、一起敲詐勒索、一起妨害作證、一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難以據此認定構成涉黑犯罪,“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合併審理的目的,明顯是為了從重處罰孫寶國等人,並因此加重了對各原審被告人的處罰,顯失公正”。

最高檢檢察員表示,1996年鞍山火車站“故意殺人案”1997年已有生效判決,公安機關卻針對同一事實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事實上,儘管原判後來被撤銷,但只是恢復到了一審程序的重新審判階段,即使公安機關發現重大的新證據,也僅能向檢察院或法院單獨移交。

在該檢察員看來,該案的程序問題隨著移送也到了檢察院、法院: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沒有注意到案件屬於再審,錯誤地受理該案並針對相同事實重複起訴;吉林中院也錯誤地受理了該起訴,並將該事實與孫寶國涉黑案的其他事實一起,進行了重新審判。

“儘管他是個‘壞人’,我們也要依法來評判他”

吉林中院的一審判決中,孫寶國是涉黑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孫寶東等3人是積極參加者,孫寶民等5人也是其中成員。二審則不再認定孫寶民參與黑社會組織。

在最高法的庭審現場,最高檢出庭檢察員認為,雖有證據可證實孫寶國等人實施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一些犯罪行為,但是,認定他們構成涉黑犯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該檢察員分析,孫寶國等人確有違法犯罪行為,但對象均為向其收購鋼材的客戶,均是為了索要欠款,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們在鋼材市場中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而涉黑罪名中,最嚴重的兩項暴力犯罪分別造成了一人輕傷,其餘均無傷害後果,且除了孫寶國等3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超過5起外,其他人的犯罪活動只有兩三起,“認定他們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繼而達到涉黑犯罪、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程度的證據是不足的”。

最高檢檢察員說,原審判決認定孫氏兄弟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但唯一證實的就是因非法拘禁案而向法官行賄,繫個案,不屬於涉黑犯罪中所指的保護傘。

2014年10月,吉林省高院駁回了孫寶東家屬的申訴,孫寶東家屬後向最高法繼續申訴。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審查後,決定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孫氏三兄弟等人犯故意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等罪一案。

最高檢檢察員當庭建議部分改判。他提出,包括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內,原審判決共9起犯罪事實和採信的證據存在錯誤,另有3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改判無罪。

該檢察員還認為,孫寶國、孫寶東等6人,除了已經受過刑事處罰且執行完畢的犯罪事實以外,還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作證罪、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12月,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曾以該案為例,介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申訴案件立案審查工作。一名二級大法官坦言,此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不是構成,要件是不是齊備”,“我們感覺這個案件,可能在構成要件方面有一些欠缺。同時我們也想了解一下一審、二審當時是怎麼考慮的,這是我帶著我們的合議庭成員去提訊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儘管他是個‘壞人’,但他也有作為人的一種權利,我們也要依法來評判他。”最高法一名法官在前述央視節目中評論稱,不能夠因為他“壞”,就可以拔高認定,在罪與非罪之間選擇罪,在輕罪和重罪之間適用重罪,“我覺得這都不符合我們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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