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好的制度有利於文明戰勝野蠻

論“文化無優劣,制度有高下”

如果我們把基督教和伊斯蘭教定義為兩種“文化”,那麼神權政治與信仰自由就只能說是兩種“制度”,如果前者是無優劣的,那麼後者必然是有好壞的。

“左”“右”兩種偏見都忽視了“文化無優劣,制度有高下”的常識。本來,“喜歡什麼是文化,能否喜歡是制度”,愛吃中餐和愛吃西餐是“飲食文化”之別,飲食管制和飲食自由就不是文化之別;信耶穌還是信穆罕默德是文化之別,但政教合一神權專制與政教分離信仰自由就不是文化之別。後者是制度問題。

而這,首先從價值上是有普世的優劣標準的,其次從邏輯上也是使“文化討論”有意義的定義前提,最後從歷史上講,這種制度進步更是所有“文化”都經歷過、正在經歷也必須經歷的現代化進程。

我們可以分別論證這三個方面:

就價值而言,如果人們希望愛吃中餐就吃中餐,愛吃西餐就吃西餐,他們就理所當然地不能容忍飲食專制,而應該同意飲食是個人偏好。這無論對中餐愛好者還是西餐愛好者都是一樣的——這就是普世價值。中餐愛好者不能禁止別人吃西餐,西餐愛好者同樣不能禁止別人吃中餐。原來吃西餐者如果嚐了中餐覺得好吃想改換口味,也不能有什麼“西餐黨”來指責其“背叛”。

宗教同樣如此,信什麼不信什麼改信什麼都應該是個人的事,無論基督徒和穆斯林都一樣。落實到個人的信仰自由是所有現代宗教的共同底線。當然,民族國家主權屏障的現狀造成一些地方仍有底線以下的狀態,一些國家仍有世襲暴君,一些國家仍有神權專制。但至少,如果你想移居到一個現代文明國家,你就必須接受這個底線。

更廣義地講,如果不同信仰者想要和平相處,如果人類希望和平交流,就只能遵守這個底線。只要不侵害他人,信仰者信什麼都不是問題,包括所謂的“原教旨”。如美國的艾米什教團“保守”得匪夷所思,至今堅持《聖經》中的生活方式,連電燈、汽車都不接受,但只要你不強制別人(作為發達國家的移民包括按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家人),你或你們信什麼都可以。

有人說宗教是神聖的,不能類比於飲食,其實宗教本身就有信仰是“靈糧”(或“精神糧食”)的說法。宗教當然是神聖的,但神聖的只是神,而不是自稱信神的任何人。宗教也是崇高的,但崇高的只是屬於每個人的宗教情感,而不是由自然人組成的某個組織。任何這樣的組織都不應該變成只准上不準下的“賊船”,似乎下船就成了“叛賊”,必須遭到懲罰。當然,就如世俗的人和機構一樣,宗教領袖與教會完全可能擁有巨大聲望和影響,但這不應該靠暴力和強制來維持。

秦暉:好的制度有利於文明戰勝野蠻


其次就邏輯而言,如果我們把愛吃中餐和愛吃西餐定義為“文化”之別,就不能再把飲食專制和飲食自由定義為文化之別,因為這兩種定義在邏輯上的衝突將使“能指”失效,“所指”紊亂,話語失去意義。例如,假如你認可前一種定義,那你主張的“文化多元”就只能是指愛吃中餐就吃中餐,愛吃西餐就吃西餐,也就是文化多元=飲食自由。但如果你又接受後一種定義,那隻承認飲食自由不接受飲食專制豈不成了“一元”?而如果接受了飲食專制,吃中餐和吃西餐怎麼還能“多元”得起來?換言之,假如你同時接受兩種互悖的定義,討論什麼多元還是一元,乃至討論更一般的文化問題就根本沒有了意義。

必須強調,這裡講的僅僅是邏輯,與你的價值選擇無關,也不是限制你自創定義。其實,我們過去有個時期就是盛行把“專政”視為“無產階級 新文化”而把憲政 民主視為“資產階級舊文化”的,但那個時代並沒有“中華文化”與“西方文化”的提法,更沒有“文化多元”的概念,那時在“文化”上講的是“破舊立新”乃至“大破大立”,而且“破”的對象明顯是沒有“中西”界限的。

所謂“破除封、資、修,砸爛洋、名、古”,中國的文明是“封”、是“古”,西方的文明是“資”、是“洋”,都在要砸爛之列。顯然這些人就是要推崇“專 政”,仇視自由,他們以此劃分“文化”而根本不管“中、西”。他們的價值選擇當然荒唐的,但邏輯卻是一以貫之。他們至少明白專政和自由不能“多元”共存,而且兩者有優劣之分(只是他們的優劣判斷與我們截然相反,而且他們講的這種“文化之別”,我認為就是制度之別)。並且這種優劣是跨越“中西”的。

其實這個邏輯很簡單:如果把飲食專制和飲食自由定義為“文化”之別,那“文化之別”就不可能以愛吃中餐和愛吃西餐、亦即不同民族的飲食偏好來劃分,而只能以任何民族中都存在的專制派與自由派來劃分了。也就是說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兩種定義仍然是不能兼用的。

伊斯蘭教和基督教可以多元,但前提就是信仰自由(而且這種自由必須落實到個人)。它與神權政治本身就是對立的。政教或者分離,或者合一,怎麼個“多元”法?當然你可以說兩者間會有個過渡,神權逐漸弱化,信仰逐漸自由化。但過渡絕不是多元:過渡意味著兩種方向的鬥爭,或者向政教分離發展,或者朝政教合一倒退。就像土耳其自凱末爾以來的近一個世紀都可以視為過渡期,過去九十年總的來說明顯是在進步,近幾年則出現倒退。但進退都是兩種趨勢在較量。這和“文化多元”本身就追求基督教與伊斯蘭作為個人選擇長期共存,邏輯上是全然不同的。

總之,如果我們把基督教和伊斯蘭教定義為兩種“文化”,那麼神權政治與信仰自由就只能說是兩種“制度”,如果前者是無優劣的,那麼後者必然是有好壞的。因為文化無優劣,所以基督教與伊斯蘭等等的多元共存才是可欲的。而這種文化多元的可欲本身就要求信仰自由政教分離的“好制度”取代神權專制政教合一的“壞制度”,亦即信仰自由與神權專制是不能“多元共存”的。

現在的問題是:這麼簡單的常識如今竟然遭遇了挑戰,而且來自兩個看似對立實際互補的極端——一些人因為堅持“文化多元”就對神權因素(至少是“異文化”中的神權因素)缺乏抵制,另一些人因為害怕神權因素就整體排斥“異文化”。他們實際上都把作為文化的伊斯蘭教與作為制度的神權政治混為一談。

這當然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當今的確有不少穆斯林國家仍實行政教合一神權專制,乃至以對異教徒發動聖戰為名的恐怖活動也大量是打伊斯蘭的旗號乾的。當然,不能說基督教中就沒人幹這種事,但如果時間限於現代,場域定於“西方”,那的確穆斯林中這種事的發生率遠高於其他“文化”中。

但是否因此就可以把伊斯蘭教與神權專制看成一回事?當然是不對的。這就涉及到歷史問題了。

從神權專制到政教分離是很多“文化”都經歷過的近代化過程。一方面,如今世界上絕大多數穆斯林國家在近代化潮流中也都宣佈了世俗主義和政教分離,儘管其中很多國家實際上落實得不好,但像前述的土耳其這麼重要的穆斯林國家也曾近乎成功。另一方面,歷史上基督教猶太教國家也是從政教不分宗教專制的神權狀態中走出來的。

中世紀基督教比伊斯蘭更不寬容、更加排斥“異教”、更熱衷於聖戰和宗教裁判的例子很多,典型的如基督徒與穆斯林爭奪西班牙的7個多世紀中,在不寬容方面,天主教王國以大規模宗教裁判和全面排猶,把只是對異教徒徵較高的稅的摩爾人王國遠遠拋了後頭。由於摩爾人更為寬容,當時伊比利亞半島上的猶太人和猶太教會基本上是支持穆斯林對抗基督徒的,這和今天我們在中東所看到的恰好相反。

堅持制度進步基礎上的文化多元

這些年來穆斯林地區的進步努力成功率小,挫折率高,確實令人擔心。但是這裡不僅有穆斯林方面的原因,歐洲左右兩方面的錯誤應對,尤其是兩方面錯誤互為因果的“正反饋”效應也是重要原因

筆者不久前在西班牙科爾多瓦參觀古猶太會堂遺址,那個會堂在穆斯林統治時期曾盛極一時,會堂內殘存的裝飾完全是穆斯林風格,但其中的花體字裝飾卻全是希伯來文的猶太經典語句,呈現出一種伊斯蘭文化與猶太文化匯融的情景。據瞭解,當時在格拉納達、科爾多瓦等穆斯林統治的城市中“摩爾人”(在西班牙幾乎是穆斯林的同義詞)與猶太人的居住區也是交錯插花的,沒有嚴格的分區隔離。

但是天主教王國“再征服”(所謂Reconquista)這裡之後,卻立即頒佈阿蘭布拉敕令(所謂驅逐法令),推行嚴厲的“奧托達菲”(auto-dafe,“信仰行動”),不僅禁絕了伊斯蘭教,而且全面驅逐和剝奪猶太人,連許多“改宗(天主教的)猶太人”都不能倖免。以至於大量西班牙猶太人逃往(穆斯林統治下的!)奧斯曼帝國領土。

秦暉:好的制度有利於文明戰勝野蠻


而奧托達菲中的宗教審判在西班牙典型的政教合一氛圍和世俗專制權力支持下更達到空前的殘酷,僅火刑燒死的人據史家研究就有三千到三萬之間的不同數字,即便其中最小的估計也令人毛骨悚然。還有十倍於此的人被戴上尖頂高帽遊街示眾、在群眾大會批鬥受盡凌辱——我國文革時的那一套原來也是拐彎抹角以此為源頭之一的。遭受這種殘害的,不僅有摩爾人猶太人這類“異教徒”,還有更多的基督教內“異端”、乃至被誣指為異端的人士。

而中世紀的穆斯林世界卻出現了“阿拉伯百年翻譯運動”,把大量的希臘羅馬古典文明遺產吸納進來,不僅豐富了自己,還轉輸給西歐。過去這一直被認為是對歐洲結束中世紀的(人文)復興運動(以前被畫蛇添足地譯為“文藝復興”)有關鍵意義。

近年來國際中世紀史潮流有所改變,“羅馬派”逐漸取代了“日耳曼派”的主流地位,前者對“日耳曼蠻族毀滅羅馬文明導致一片黑暗”之成說提出修正,凸顯羅馬因素在中古早期的存在和羅馬-中世紀的連續性繼承性一面,否認古典傳統完全“中斷”後全靠阿拉伯人回傳的說法,認為過去對“阿拉伯百年翻譯運動”的意義似乎有所誇大。我國的某些妄人更敏銳地抓住這個風向無限發揮,甚至說根本沒有阿拉伯翻譯那麼回事,說希臘羅馬那一套根本就是近代歐洲人假託翻譯“偽造”出來的。這種妄論固不值一駁。

無論如何,阿拉伯翻譯的作用可能沒那麼關鍵,但絕不是沒有作用。而至少在西班牙等地,在中世紀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中,天主教體制比穆斯林更保守專橫、更不寬容,這即便在“羅馬派”興起的今天也是無人否認的。

有人說,古蘭經就有懲罰異教徒的條文,這就決定了伊斯蘭必然要搞神權專制。其實基督教聖經中,尤其是基督教猶太教共尊的《舊約》中這類條文更加典型,但這並沒有阻止基督教西方和猶太以色列通過宗教改革成為政教分離的世俗民主國家。

眾所周知,基督教、猶太教和伊斯蘭教都是從古代閃米特一神崇拜中發展衍變而來,三教同源,教義和經典文本中的重合、相近之處要比這三教與祆教佛教儒教神道教等其他宗教要多得多。如果“普世價值”在三教之中的伊斯蘭教都無法被容納,那還有什麼普世性可言?那還怎麼在與基督教差異更大的上述各文化中實現?

還有一種說法認為,正是因為三大一神教更為近似,所以競爭更殘酷。由於同樣原因,三教各自內部各教派(基督教中的正教新教天主教,伊斯蘭中的遜尼派什葉派)的鬥爭甚至比三教間鬥爭更殘酷。如果這種說法是事實(我以為在一定程度上也確實是事實),那這種鬥爭就成了純粹的爭權奪利,與教義無關,反映的與其說是什麼“文化”特點,不如說是人性中的邪惡一面罷了。按照這種“關係越近,競爭越烈”的邏輯,教派中的更細分支、甚至分支中爭當老大的各個同宗教徒間豈不是更加你死我活?

當然,這種邏輯的確是存在的,現實中也確實有這種現象。而且不限於某種宗教,甚至在無神論世俗界也是如此。古代皇室中爭奪皇位的骨肉相殘要比皇家與尋常百姓的衝突殘酷得多;斯大林對白俄貴族流亡者可以聽任其在海外自生自滅,對當年的同志托洛茨基卻追蹤索命十年,終於在地球另一面的墨西哥殺之而後快……

但是,如果只有這種現象,那人類就永遠處在恐怖叢林狀態而不可能有任何文明瞭。所以人類社會其實也存在著另一種邏輯,合作的邏輯,存在著文明的力量。所謂“制度有優劣”,就是指好的制度有利於文明戰勝野蠻。

在制度進步的條件下,基督教、猶太教中這樣的文明力量戰勝了野蠻力量,而且這一過程並未消除兩教的“文化凝聚力”——以色列尤其明顯,這個離散兩千年、語言、血統更不用說風俗習慣都已經高度分化的民族,就是在“大衛的子孫、摩西的信徒”的想象中結成了現代以色列這樣堅強有力的共同體。但經典字面中描述的大衛的專制、摩西的不寬容並沒有在現代以色列複製,這些描述也不妨礙以色列成為一個世俗的憲政民主國家。

猶太人與阿拉伯人同為閃米特人後裔,比絕大部分為印歐人的基督徒血緣上更近,同屬閃含語系的希伯來語與阿拉伯語、希伯來文與阿拉伯文也比兩者與歐洲(印歐語系)語文更相似。猶太人能夠進步,穆斯林為什麼就永遠不可能?事實上,古代西班牙穆斯林曾經比基督徒更寬容,近代土耳其世俗化也取得過驚人的成就,儘管歷史會有曲折,但斷言穆斯林永遠不能適應現代制度,是沒有道理的。

當然現代化是價值上的應然,而不是什麼“客觀規律決定的必然”,即便對基督徒和猶太教徒也是如此。人為的努力和各種條件(並不僅僅是“傳統”)影響下的成功概率差異是不能忽視的。而這些條件也包括“文化”間互動的情況。

這些年來穆斯林地區的進步努力成功率小,挫折率高,確實令人擔心。但是這裡不僅有穆斯林方面的原因,歐洲左右兩方面的錯誤應對,尤其是兩方面錯誤互為因果的“正反饋”效應也是重要原因。“右派”偏見使歐洲把世俗主義土耳其拒之門外,“左派”偏見又使他們對神權政治因素的滲透抵制不力。而在歐洲與穆斯林世界地理相鄰、曾經的製造業勞動力需求衰減而近年中東動亂又使穆斯林入歐移民大增的條件下,歐洲出現嚴重的“移民問題”,這是必須認真面對的。

民族國家的現實,決定了無論是歐盟接納新成員還是歐洲國家接納新移民都需要有限制和門檻。但是“文化無優劣”,門檻不應該根據種族與宗教來劃。而另一方面“制度有高下”,神權政治因素不能滲入歐洲,這與其說是“基督教國家不能穆斯林化”,毋寧說是現代國家不能中世紀化。

這兩個方面不僅不矛盾,而且事實上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如果接受亨廷頓那種“文明衝突論”,現代文明只能是“西方文明”、“基督教文明”,甚至是“新教文明”乃至“WASP文明”,必須以排斥“東方”、排斥穆斯林乃至排斥天主教和拉美裔為條件,那這種文明實際上就已經回到了十字軍時代,那還能算是現代文明嗎?那與它聲稱要排斥的穆斯林、實即穆斯林中最愚昧落後的神權社會還有何區別?反過來說,如果神權政治能暢通無阻地進入西方,乃至像那位威廉姆斯大主教主張的那樣:“沙里亞”可以成為英國法律,那英國豈不成了個龐大的中世紀修道院?

當然,無論亨廷頓還是威廉姆斯都還只是“苗頭”,遠不能說他們就是主張中世紀那一套。但是“苗頭”有發展的可能,如果發展下去,“亨廷頓傾向”與“威廉姆斯傾向”看起來似乎一左一右方向相反,其實殊途同歸。歐洲決不能如此迷失方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