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要糟!拒不执行判决罪的“逮捕令”来了!

老赖要糟!拒不执行判决罪的“逮捕令”来了!

借款28万元到期不还,为了逃避债务销声匿迹,但在躲债的过程中,又将自己的唯一一套房产,以现金的形式迅速出手卖掉……在经过6年的查证和寻找无果后,房山法院院长签发了北京首张刑事自诉逮捕令,欠债者被逮捕归案,承诺还款并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这是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之一,而那张刑事自诉逮捕令成为了焦点,法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坚决动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羁押,是对老赖的坚决打击,也让众多执行申请人看到了法院更多的打击“执行难”的决心。

一、执行难,难在哪?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郑重承诺,自此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执行难,一直都存在。现在的执行难,真正的难点不在于有财产案件的执行,而在于无财产案件的执行,难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执行人“人间蒸发”、财产很早就转移。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联系,换电话、换地址、长期下落不明;有些被执行人利用假抵押、假离婚、假析产、假诉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等方式进行了转移。

2.法院人力严重不足、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

因为法院人力远远不足,据个人了解,一般一个执行法官一年要做200-400个案子,法官也不可能每一个案子都倾注较多的精力,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不畅就成了一大难点;另外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3.相关协助部门及单位配合难。

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土地、房产以及投资情况等信息均需要多部门配合,当然,自“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设立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难度降低,但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有些部门及单位并没有积极配合工作。尤其是被执行人失联的情况下,法院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的对接一旦出现问题,“找不到人”成为最大难点。更让人恼火的是有些单位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还有拒不配合法院查封的情况。

4.被执行人对抗法院的情况。

有些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上门时,耍横恐吓执行法官,肆意撕毁法院的公告、查封令等,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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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解执行难,法治真的在进步。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近两年过去了,基于大数据分析等有效手段的发展,执行难也在不断的解决及挑战新的难点。

犹记得2010年我刚入行的时候,一个案子的执行难点并不在于无财产的“执行难”,那时候即使老赖有财产,执行立案、执行查询、财产线索搜集以及等待执行财产变卖的时间,几乎所有关于执行的节点,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

1.2014年底,最高法院正式开通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2017年11月,该系统已经与全国36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实现联网,可以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的财产进行查询,全国3520家法院都能使用该系统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查控。

2.最高法的失信被执行系统上线后,加强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成了有力武器。最高人民法院除了与铁路、民航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及互联网电商联动外,还与农业部、交通运输部、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银联、全国工商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人民网、百度、腾讯等开展合作,在相关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力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的信用体系正在逐步发展完善。

3.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现,现在也大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比起以往的线下拍卖,透明了很多,也更加有效率。

也就是说,只要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难度比以往要降低很多。

三、但对于无财产的“执行不能”,法院不能仅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很多时候,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线索了,法院在一定期限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许从结案率来看,这个案子结了,但是执行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程序结案往往会导致执行申请人更加无助及不满。

因为一旦终结本次执行,监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成本与义务就全部转给执行申请人。众所周知,执行申请人的能力一般不会强于国家机关,因此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重启程序的机会很小,从长远看,仅仅是程序终止会损害执行的公信力乃至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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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破解执行难?

王晓鹏律师认为,以下三种方式或可进行尝试:

1.从目前实务操作来看,很多地方法院提供了很多不错的模式,有些法院“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舆论震慑”的联动机制,让执行更加顺畅,将会是未来执行的主流趋势。

2.对于执行申请人来讲,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自诉也成为了一条可行之路,

北京出具首张刑事自诉逮捕令的法院就认为“被执行人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在获得足以履行执行义务的售房款后,仍未用于执行生效判决,并通过隐蔽住址、变更联系方式等形式逃避执行,致使该判决长达6年之余仍未得到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该解决方法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老赖进行拘留、逮捕,将会是一记重拳。

3.建立个人信用破产制度,也将会成为可能。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将会成为可能。在被执行的范围内,将其个人财产,除维持生活必需的少部分外,全部拍卖用以偿还债务;另外个人信用记录破产,透支及高消费行为全部禁止等等,未来或能引入保险或类金融业务,对个人“破产”进行重整或提供保险服务,优先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王晓鹏律师认为,破解执行难,任重而道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法院“运用合法的刑事手段制裁被执行人”若成为执行的“标准动作”,那么打击老赖将更加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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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鹏律师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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