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讀《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城市燈光照明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深圳市新出臺的《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此前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規定》相比,制定出臺這一新規的意義何在?該《辦法》又有什麼亮點?7月31日,深圳市城管局燈光環境管理中心對《辦法》的制定、亮點以及深圳市下一步即將開展的城市照明工作進行了解讀。

據悉,該《辦法》的頒佈實施,對進一步加強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提升城市照明品質,促進各區城市照明均衡發展,促進能源節約,具有積極的意義。

深入解讀《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緣起

舊規實施20餘年 難以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城市照明設施是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照明環境是城市環境的重要體現。深圳市《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特區規定》)實施至今已21年,城市照明工作的法律環境、管理要求以及我市城市照明管理體制、機制等都發生了重大改變,已經難以滿足當前城市發展的需要,亟需制定新的規章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撐。

滿足城市照明上位法的需要。2010年,國家住建部頒佈了《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4號),將城市道路照明以外的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蹟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納入城市照明的管理範疇,擴大了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領域,並對城市照明的含義、規劃、建設、管理、維護以及節約能源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和要求。《特區規定》已不能滿足新要求,深圳市迫切需要根據國家的規定出臺新的管理規定。

實現特區公共服務一體化的需要。《特區規定》只適用於原特區內,原特區外則適用國家和廣東省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管理依據和標準的不同導致原特區內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標準遠高於原特區外。2010年特區一體化後,為實現基礎設施一體化、城市管理一體化的要求,迫切需要出臺新的統一的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深入解讀《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打通理順關鍵環節和程序的需要。城市照明分為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兩類。以城市道路照明為主的功能照明主要由政府投資,與道路等主體工程配套建設,後期移交城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維護管理。而景觀照明的投資主體包括政府和社會兩類,投資主體的不同,從前期的規劃設計到中期的驗收移交,再到後期的維護管理,責任主體也各有不同。為了合理建好、充分用好、加強管好城市照明設施,必須抓住規劃建設、移交和維護管理三個關鍵環節,確定各環節的責任主體,明確權利義務,並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確保規定落實到位。為此,需要制定規章層級以上的立法文件,滿足日常管理需求。

亮點1

適用全市 景觀照明等都納入管理

新《辦法》涵蓋範圍從功能照明擴充到城市照明。功能照明與公眾出行安全緊密相連。景觀照明雖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但效果非常多元,對明晰城市輪廓、突出城市結構和線條、體現城市的文化底蘊、提升城市夜間環境品質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一直以來,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側重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對其他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關注不夠。為使城市照明全面均衡發展,與國家要求相銜接,《辦法》擴充了城市照明的內涵,將城市道路照明以外的住宅區、公園、公共綠地等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全部納入城市照明管理範疇。同時,明確了《辦法》適用於全市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為確保城市照明設施有人管、管到位,《辦法》明晰了責任主體。其中,原則確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的管轄範圍。根據歷史形成的供電網絡和專業化管理需要,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區的道路照明設施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其他區域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各區(新區)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按屬地原則管理。

《辦法》明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隧道內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規定除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管理的城市照明設施外,其他城市照明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相應設施的管理。

《辦法》強調了專項規劃,明確了城市照明建設“三同時”要求。《辦法》與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有機結合,強調了加強城市規劃在城市照明,特別是景觀照明建設管理中的指引作用。

《深圳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2013-2020)》已於2017年1月12日頒佈實施。城市照明建設應做到“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功能照明設施和重點區域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為落實“三同時”要求,首先,將景觀照明範圍限定於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重要地標、節點、主要景觀廊道、重要交通門戶等重點區域;其次,在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規劃要求;第三,規劃國土部門在對主體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時,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一併對景觀照明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確保規劃要求落到實處。

強化城市照明設施的移交接管和資料備案。需要移交管理的政府投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在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參加。實行“三同時”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一併驗收城市照明設施,驗收合格後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辦法》還要求城市照明設施的燈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築物窗戶,鼓勵建築物實施內透照明。

深入解讀《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亮點2

明確各類照明的責任與管理標準

良好的維護管理是充分發揮城市照明設施效能的前提。在城市照明設施內涵和外延拓展後,需要清晰劃分其他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明確維護管理標準,設定保護措施。《辦法》第三章對維護管理進行了專章規範。

明確責任人。除移交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外,《辦法》遵循“誰建設誰管理”原則,對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主體予以了明確。

明確管理方式。由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採取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維護管理單位進行日常維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市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進行監督檢查。

明確維護標準。市城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標準,包括城市道路的照明設施的亮燈率,故障處理時限,並要求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確保市民出行安全等。

明確維護費用。根據投資主體、維護管理主體和是否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或者按要求亮燈等因素,分別確定由財政資金承擔維護費用或者按照規定給予維護費和電費補貼。

明確保護措施。建設項目確需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線上方開挖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簽訂保護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後才能動工。禁止擅自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接電和設置廣告或者裝飾物,並對妨礙或者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禁止行為予以了明確。

深入解讀《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辦法》第四章對城市照明節能環保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一是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智能化監控和管理,實現科學合理開關燈和亮度控制;二是支持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及時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產品;三是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控制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四是集中開展城市照明節能減排的宣傳推廣。

為了遏制和懲戒違法行為,《辦法》第五章加重了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並細化了自由裁量權,在處罰標準方面注意與《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照明管理規定》、《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保持銜接,確保執法公平公正。

施行

摸清照明設施底數,控制亮度與時間

《辦法》的頒佈實施,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為推動《辦法》更好的施行,

下一步,市城管局燈光環境管理中心將重點推動兩項工作。

一是認真落實規劃要求,確保景觀照明“三同時”有效落地。城管、規劃國土部門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儘快明確實行“三同時”的景觀照明區域範圍,並向社會公佈。規劃國土、住建、城管部門在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等環節加強協作,完善設計指引和技術要求,確保景觀照明“三同時”得到有效落實,提升我市夜晚景觀水平,為廣大市民提供良好夜晚燈光環境。

二是加強日常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照明安全運行和節能環保水平。摸清城市照明設施底數,理順部門權責,提升城市照明管理水平,真正做到精細化管理,確保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結合人口密度、市民生產生活規律等因素大力推進城市照明設施智能化監控和管理,科學合理控制亮度、照明時間等;支持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及時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產品,推進城市耗能照明設施節能改造工作;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合理控制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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