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家丨當「處分權」遭遇「繼承權」

以法治家丨當“處分權”遭遇“繼承權”

看標題是不是感覺晦澀難懂呢?讓我們借一個一起來學習就明白了。

案情簡介:

張叔叔與妻子婚後育有三子。大兒子和二兒子婚後都各自住,只有三兒子和妻子及繼女婚後和老夫妻倆住在一起。

80年代末,公房改制時,張叔叔用自己和妻子的工齡加上房改款購買了一套位於豐臺區的六樓房屋,登記在張叔叔名下。張叔叔夫妻及三兒子一家三口一起居住在該房中。

隨著張叔叔夫妻年紀較大,老兩口上下六樓有困難,於是和子女商議後決定:給老夫妻單獨租一間房子,費用由三個兒子分擔。自此,張叔叔夫妻搬出了涉案房屋。

此後,張叔叔的三兒子因病去世,張叔叔的妻子也相繼因病去世,二人均未留下遺囑。涉案房屋只有三兒子的妻子和繼女居住。張叔叔年邁生活難以自理,於是想賣掉涉案房屋,去養老院頤養天年,卻在與三兒媳婦溝通騰退房屋並賣房問題上產生巨大分歧,三兒媳婦拒絕騰房。張叔叔無奈找到律師尋求幫助。

律師解析:

熟悉《繼承法》或者學習過本公眾號的朋友應該知道:涉案房屋系張叔叔婚後購買,屬於張叔叔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二人均在世,享有當然的物權處分權,即隨時要求三兒媳婦騰退房屋並處分房屋的權利;但是張叔叔的妻子已經去世,妻子那一部分房屋的份額就產生了繼承,也就是說,房子的共有權人由夫妻二人變成了更多的人,張叔叔想要隨意處分這套房屋產生障礙,但是能夠要求三兒媳婦騰退房屋呢?

以法治家丨當“處分權”遭遇“繼承權”

以法治家丨當“處分權”遭遇“繼承權”

關於這個問題,不同律師之間產生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張叔叔有權要求三兒媳婦騰退房屋,理由是張叔叔是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人,即使妻子去世產生繼承,張叔叔佔有絕大部分份額,應該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一種觀點認為張叔叔無權要求三兒媳婦騰退房屋,理由是遺產在分割前由所有合法繼承人共有,本案中三兒子先於張叔叔的妻子去世,張叔叔的妻子去世後,三兒子的繼女享有代位繼承權,即享有涉案房屋的份額,也屬於共有人,有佔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的情況並不是個案,實踐中不同法官的理解和認定也有不同,此次僅提供2015年12月4日《最高院公佈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中類似案例供大家學習參考:

……

三十、邢桂芝訴殷智剛佔有物返還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邢桂芝與案外人殷樹田系夫妻關係。婚後,案外人殷樹田於1980年12月7日購買了座落於丹東市振興區浪頭鎮文安村徐家屯村民組建築面積為55平方米的磚石結構三間房屋(房產證編號為振農房字第159號)。1985年5月9日,殷樹田死亡。涉案房屋由邢桂芝與殷樹田之子殷會金暫時居住。2012年1月23日,殷會金死亡。同年,殷會金之子殷智剛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搬到涉案房屋居住。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騰退涉案房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系原告邢桂芝與案外人殷樹田婚後購買,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外人殷樹田死亡後,原告作為共有人享有對該房屋佔有使用的權利。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騰退並返還涉案房屋的訴訟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提出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繼承權的辯論意見,雖在案外人殷樹田死亡後,屬於殷樹田的房屋產權份額髮生繼承,但被告殷智剛僅享有繼承權,並未實際取得對涉案房屋佔有使用的權利,故對該辯論意見,本院亦不予採納。對於被告提出的對涉案房屋享有繼承份額,被告可另案主張該權利,本案不一併處理。

……

結合本案案情及最高院發佈的典型案例,可以傾向性認定繼承權並不能當然阻止處分權,但需要提示各位的是:1、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也就是說最高院發佈的典型案例法院可以參考也可以不參考,僅具有指導意義並不具有直接適用的法律效果;2、為了避免風險,最直接簡單的方式就是訂立遺囑,從根本上杜絕後續麻煩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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