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一天房子竟被搬空,原房主要求加價100萬!這是什麼操作……

出門一天房子竟被搬空,原房主要求加價100萬!這是什麼操作……

清明期間剛出門遊玩一天,鄭女士自家住了兩年的房子竟然本人搬空了,而“罪魁禍首”竟然是原房主!想要回房子的條件則是要在原購房價格的基礎上加價100萬!賣了兩年的房子還強行“收回去”加價,這種神操作,倒是讓人開了眼了。

一切的根源,就在於這套二手房,沒有產權證,不能辦理過戶!也就是說,當事人鄭女士一家人雖然在房子裡住了快兩年,但是房子並沒有過戶到她的名下,住的還是“別人”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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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鄭女士和原房主籤的購房合同約定,待辦理過戶後,再辦理按揭貸款,支付剩餘的200萬尾款。孰料,正是因為尾款沒拿到,房子也沒過戶,原房主竟直接以“損失太大”為由私自闖進房中搬空一切。

先不論房子沒有產權證,其所有人實際上為開發商。就算原房主對這套房子有處分的權限,但是凡有點法律常識和契約精神的人就知道,簽訂了合同,就應該誠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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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民法上並沒有禁止一物二賣的行為,也就是說,房主哪怕同時和兩個人簽訂了購房合同,法律也並不直接禁止;簽訂了合同,房主也可以反悔,不過,其代價就是要承擔違約責任。原房主的正確操作應該是退還已付房款,並且賠償對方因違約而受到的損失,再給予合理的期限讓對方搬出去。

因為雙方協商不成,就直接採取極端手段。私自斷電、半夜敲門,已經對居住人的住宅安寧造成了侵害,而撬鎖進門搬空家當的行為更是直接觸碰刑法底線,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要知道,即使是租賃關係中,房主也不能未經承租人同意進入租賃房屋,更何況是簽訂了買賣合同已經轉移佔有的情況呢!

侵入住宅後,還有搬空家當的行為。貴重物品被置於公共場所,若被損壞或盜竊,原房主可能還要進一步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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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道德層面來看,因為房子漲價就反悔而不顧對方已居住兩年的事實,直接搬空別人的家,這樣的行為也是很不地道的,受人譴責再所難免。甚至有人直言,如果這種操作也可以的話,那遇上房子跌價,買家就可以直接要求退差價了。

經過此事,也給各位打算買房的人提了個醒: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要想住的踏實,避免以上的情況以及其他糾紛發生,在買房前應對房子的採光通風、面積、環境等各項條件瞭解清楚,最重要的就是要明晰產權!畢竟這一出手,就是少則幾十萬,多則百萬千萬的大買賣了!

不少缺乏產權的房子價格相對會低一些。不過,若是不能確定能否獲得產權,還是要多考慮以後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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