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名叫「微信支付」 被判賠償騰訊10萬元

深圳一公司名叫“微信支付” 被判賠償騰訊10萬元

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信支付公司")在其公司名稱、網站名稱中擅自使用"微信"字樣,在其網站中宣傳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是其合作伙伴。鑑於此,騰訊以微信支付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其告上法庭。南山法院一審判決微信支付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微信支付公司不服上訴,深圳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索賠五十萬

原告騰訊訴稱,微信是騰訊於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可以發送圖文、語音視頻信息,支持多人語音對講等功能的移動社交軟件,作為時下熱門移動社交平臺,現月活躍用戶數已超過5億,在社會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微信正在改變人們的溝通方式和生活方式。眾多企業藉助微信公眾平臺為用戶提供了更加訂製化和更創新的服務體驗,用戶可以通過微信體驗更便捷的移動互聯網生活方式。騰訊對微信軟件的文檔、程序、圖文、商標、專利、裝潢、技術、信息等作品、標誌、新方案、新設計等內容及元素享有完整的知識產權。

被告微信支付公司成立於2013年10月22日,其經營範圍為電子支付系統、智能卡、電子產品的技術開發與銷售;經濟信息諮詢;系統集成;軟件開發;自動繳費終端業務和移動POS業務的技術開發及上門維修服務;電子商務交易中心、網絡商務服務、數據庫服務、數據庫管理。

原、被告之間具有競爭關係。微信支付公司未經騰訊授權,在其公司名稱、網站名稱中擅自使用"微信"服務特有名稱,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微信支付公司是騰訊的關聯公司,微信支付公司提供的服務是騰訊提供的服務,造成和騰訊知名服務相混淆。微信支付公司的前述行為違反市場競爭原則,對市場競爭產生損害,已對騰訊構成不正當競爭。

騰訊認為微信支付公司的行為已對騰訊構成不正當競爭,騰訊請求法院判令:微信支付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並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分局申請變更公司名稱中的"微信"字樣;微信支付公司賠償騰訊損失50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微信支付公司承擔。

被告:"微信"不是馳名商標不能受到跨行業排他性保護

被告微信支付公司辯稱,公司名稱中含有的"微信支付"並不構成對騰訊的不正當競爭。微信支付公司名稱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其依法享有企業名稱權。"微信支付"反映的是微信支付公司的商號和營業範圍,與騰訊微信註冊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項目不屬於同一領域。

在2013年10月22日微信支付公司註冊成立時,騰訊的"微信"商標並非馳名商標,不能受到跨行業排他性保護。騰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微信商標在2013年10月22日前屬馳名商標,在微信支付公司註冊時"微信"商標核定使用領域與微信支付公司不屬於同一領域,二者在當時不存在競爭關係,因此,騰訊"微信"商標不能對抗微信支付公司註冊在先的企業名稱權。

在移動支付領域,微信支付公司商號"微信支付"註冊在先,騰訊在其微信軟件上使用"微信安全支付"在後,微信支付公司是在先權利人,騰訊侵犯微信支付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微信支付公司合法註冊在先,騰訊無法通過合法途徑成立微信支付公司,騰訊無法以微信支付公司的名義開展移動支付,騰訊直接在微信軟件中接入深圳市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網上支付通道開展移動支付業務,騰訊在微信軟件上將移動支付稱為"微信安全支付",而不是財付通安全支付。

法院: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騰訊十萬

法院認為,騰訊於2011年1月21日首次發表了"微信"軟件,隨後,"微信"軟件被越來越多的用戶選擇和使用,積累了龐大的用戶數量,至2013年,"微信"軟件的用戶數達到4億,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且,"微信"這一名稱不是計算機軟件類商品的通用名稱,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故應當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微信支付公司成立於2013年10月22日,在這個時候,騰訊的"微信"軟件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是微信支付公司仍然選擇"微信"二字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核心識別部分,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微信支付公司與騰訊的"微信"軟件存在關聯,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微信支付公司在其網站和公司彩鈴中存在突出使用"微信支付"的行為,不是規範地使用其企業名稱"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亦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微信支付公司與騰訊的"微信"軟件存在關聯,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微信支付公司在其網站中使用了"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騰訊財付通移動支付全國合作伙伴"的字樣,微信支付公司稱其曾與深圳市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作關係,而深圳市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是騰訊的關聯公司,但微信支付公司對其上述陳述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且上述對微信支付公司的宣傳用語具有導致相關消費者認為微信支付公司與騰訊具有某種關聯的誤解,故微信支付公司的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南山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微信支付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號,向企業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且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樣,賠償騰訊經濟損失及維權的合理支出100000元。

微信支付公司不服上訴。深圳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承辦法官祝建軍表示,本案因涉及微信支付推廣服務而引發不正當競爭糾紛,因此備受關注。被控侵權人作為在後電子支付服務領域的經營者,未經許可將"微信"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並在電子支付領域使用該字號,同時虛假宣稱其與騰訊公司之間存在合作關係,此屬於利用騰訊公司"微信"支付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商譽,從事搭便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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