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董事长该不该判死刑呢?

幸运52启航


不是该不该,是不可能!

最近疫苗事件让全国人民高度关注,舆论炸裂,连最高层都被震动了,指示要严查,绝不姑息。

高俊芳被称为疫苗女王,长生生物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其丈夫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儿子张洺豪担任公司副董事长,2017年,她以身价67亿成为福布斯富豪榜上第371名。高俊芳最早是出纳,短短数年摇身一变成了霸道总裁和富豪,可见其手段之高明。

媒体爆出其儿媳的奢靡生活和毁三观言论

长生疫苗事件也不止一件,经常也是不了了之,背后情况不得而知。但这次儿童疫苗,狂犬疫苗大面积出现问题,引发了舆论的狂潮,公众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用倒行逆施,用反人类形容都不为过,太嚣张了,其作为令人发指。

其儿媳言论

网友评价:一丘之貉,没错的!

昨天,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

涉嫌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销售劣药罪,不是假药。之前有个砖家说对了,他说:“这不是造假,这不是假药,这只是含量不够,违反药品生产管理流程”。

看来,砖家还对了。

舆论说,要处以极刑,看来你们要失望了。

你们看到没有?不是假药,是含量不足的药······还是药?

含量不足,治不好病,如狂犬疫苗含量不足,一旦发病100%挂了,还不是假药?

因为劣药还是药,假药最高量刑就是死罪。

我的看法

1、这个事件影响极坏,希望水落石出。

2、如果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3、危害民众健康和生命的人,就是要杀一儆百,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5、高某,大家百度一下就知道了······

7、能无期就很不错了,不要奢望死刑了。

多行不义必自毙,人在做天在看,报应很快就来了,审判从来不会缺失。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观点:深知精准营销创始人CEO 蒋军

互联网营销课程招募年度会员,原价1999元,限时优惠价99元,每周分享,报名请私信。


蒋军


这个问题前几天我答过了。

普京曾经说过,原谅坏人是上帝的事情, 而我们的任务是送他们去见上帝。这句话套用在假疫苗案的主要负责人身上,再合适不过了。

题目中问的是该不该。那么我猜,十人中有九人得希望判处死刑吧,剩下那一个就不是人,简直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特别想问问,允许说脏话么?如此践踏大部分国人的底线,简直属于罪大恶极。那么惊天大案,从重从快也是符合重典治乱的法制原则的。 所以说起来,有的时候有学者主张要取消死刑,我是不赞成的。对于一些不惜铤而走险的利欲熏心的毫无底线的犯罪分子,必须保留死刑的威慑。


律师独角兽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别扭!河南一个大学生逮几个鸟都判刑十年,你说高俊芳应不应该判处死刑呢?难道人的健康和生命还不如几只破鸟金贵吗?

当然,有些人是不希望高俊芳判处死刑的,具体是哪些人?我们村天天拖着大鼻涕满街跑的傻混子都知道!这些人之所以搬出法律、引经据典想留高俊芳一条狗命,那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如果你还不明白,那就拿出新华词典好好看看“兔死狐悲”的名词解释。

既然高俊芳是抱着金元宝跳井—挣钱不要命,那么她的小命就没有留着的必要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患儿家属来说,高俊芳这样心肠狠毒、泯灭人性的不法商人,如果不杀,好像有点天理不容。

老百姓的情感很朴实,诉求也很简单,坚持判处高俊芳死刑,也就三个原因。

第一,罪大恶极,法不容情。食品和药品,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对一个人来说,生命权是最高权利。高俊芳以卑劣的手段危害人的生命安全,这样的犯罪不同于普通意义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实属罪大恶极!

第二,杀一儆百,震慑犯罪。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假货泛滥,环境恶化,有关食品和药品的丑闻时有发生,使老百姓战战兢兢、草木皆兵,都是因为量刑过宽所致。该杀而不杀,犯罪分子就会肆无忌惮。

第三,社会治理,刻不容缓。现今虽为盛世,但在经济高速发展背后,也存在很多社会问题。贫富差距较大,法律环境严峻,富人为富不仁,穷人求告无门,这些都加剧了社会矛盾。所以,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高俊芳也必须得杀!

我们老百姓虽然不懂法律,但是我们明白道理。高俊芳如果不判处死刑,会有什么后果呢?

一,又一个田文华冉冉升起。如果高俊芳不杀,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不出几年,就会是另一个田文华!无期变有期,有期变有限,这让受害家庭情何以堪!

二,法律环境进一步恶化。我们一直强调依法治国,可是,如果高俊芳这样丧心病狂的人都可以不杀,那么,还有什么罪行可以判处死刑呢?总不能老百姓逮几只鸟就处以极刑吧?

三,造假者愈发没有底线。如果高俊芳不杀,就会向更多的造假者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使造假售假更加为所欲为,愈发没有底线。对药品食品生产者来说,头上不悬着一把刀,靠道德约束是不现实的。

四,提振内需受到严重影响。三鹿发生三聚氰胺事件后,外国奶粉一举抢占了中国高端乳制品市场。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此次高俊芳也像田文华一样幸运,那么中国的疫苗市场,也会被外国品牌瓜分殆尽。那么,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我们的内需如何提振?

高俊芳能不能判处死刑,关键是如何量刑定罪。如果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定刑,那么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如果高俊芳真的不被判处死刑,我们只能说,这年头,人不如鸟啊!

你怎么认为呢?欢迎大家交流。

阅后如果喜欢,请不要忘记添加关注哟😄欢迎大家关注、点赞、交流、评论、收藏、转发,谢谢😜



管理那点事


纵观本案当中疫苗问题来看,目前长春长生系通过如下措施造假:

  • 1、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
  • 2、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
  • 3、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
  • 4、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
  • 5、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 6、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故而对于此类措施制造的药品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我作为非专业的医药人士,不好去做评判。但是就个人倾向来说,我认为也许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合理。因为通过造假方式可以看得出来,问题疫苗中有采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去生产成品制剂!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定义

通过第一段陈述可以知道,生产过程中有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原液,而超过有效期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属于变质,那么就符合了假药的规定,而所谓假药,根据法律规定,如下方式都属于制作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三)变质的;
  • (四)被污染的;
  •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故而一旦能够认定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致人死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判处死刑!


麋鹿说法


这个问题还用问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有的网友已经在问何时将高俊芳执行死刑,让她伏法以谢罪天下了,虽然那个问题步子是迈的大了一点,但你这步子迈的也太小了,有点缩手缩脚放不开,希望你大声说出来,判处高俊芳死刑!

对于一个人来说,还有什么比生命健康更重要的,不管你身后拥有多少个“0”,但是没有健康的“1”,一切还是零。2017年的胡润排行榜,高俊芳以51亿元的身价名列富豪榜850位,现在如果让她做个选择,用钱来买命,我想她会毫不犹豫地作出选择的!

当然,像她这么爱钱如命之人,也许不会像正常人一样作出选择,就跟《儒林外史》里的严监生,嗜钱如命,绝对是个一毛不拔的铁公鸡,垂死之时,看到家中用了两根灯芯,心中着急,却又说不出话来,于是就那么耗着不咽下最后一口气,“知夫莫若妻”,其老婆掐灭了一根灯芯后,他这才蹬蹬腿,舒服地走了。

人命大于天,长春长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事关救命的疫苗上制假售假,在她作出这个决定的那一刻起,她的命运就是注定的,东窗事发只是迟早的事,一旦事发就是要她小命之时。

命中有时终须有,命中无时莫强求。高俊芳虽然一时发了财,但是却没有守住财富的命,所以这就是天意难违,死也许是最好的归宿了!


打虎拍蝇


就凭她那句:“我一年挣好几十个亿,还摆不平你”这句话就应该判她死刑。

一个做了假药,造成的多大的危害,害死了多条人命不说,而且这种满不在乎的行为举止,这种态度,很显然视生命如儿戏真是令人气恼!

是啊,你是有钱,假药的生产让你成了亿万富翕,可是你想到了没有,在你假药的背后会有成千上万个家庭面临着悲剧。

可是你却以这种态度去对待因为你的假药而致死的百姓,在你的眼里所有的死者只要扔上几个小钱儿就足可以摆平。

你的良心哪里去了?如果说害死人,不是你的本意,你的态度起码应该诚恳,起码应该尊重生命,可是你却以有了钱就可以平息一切为狂傲,是不能让人容忍的。

仅凭这一点,你的罪行就不可饶恕,对你造假的行为就应该严惩不贷。死刑不足惜!

如此才好给百姓一个交代,给死亡者家属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交代,给所有造假药者一个警示,使今后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个足够的认识,才可以防后患,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





白雪姐姐


从疫苗时间爆发到现在,已经过去将近20天,事情最开始爆出来是因为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7月20日,吉林省食药监局在其官网公布了处罚决定书,长春长生因2017年10月27日被调查的“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事件,被罚款344万余元。

引起众怒的就是百白破疫苗事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

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量刑标准

检察院的批捕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该罪名的最高刑罚只是无期徒刑,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高俊芳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北京冠领民商律师团队


类似的问题我回答过,我以前主要是从法律法规内容上回答的,下面我主要从死刑形成和存在的原因上来回答:



(1)大家都知道,中国大地上自从有了王朝,死刑就有了,到如今有几千年历史了。每一个新的王朝建立后,为了从旧的王朝灭亡中吸取教训,统治者总结了经验,他们对造成王朝灭亡的原因、行为,后果进行了预防,部署,限制,都一一体现在刑法死刑中。例如,(一)政治上,a谋反罪;b违命罪;c通敌降敌罪。(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a不孝;b恶逆;c内乱。(三)危害人身,财产的犯罪,a杀人罪;b抢劫罪;c盗窃罪。以上的罪名可以说明所有动摇统治者基础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都要判死刑。

(2)当前 我国刑事犯罪中存在着很大一部分对社会,人民有着极大破坏力与伤害力的罪刑,如贩毒,故意杀人,死刑能够充分地让犯罪人承受自己行为所给社会和给他人带来的种种危害与后果。

(3)威慑那些有潜在犯罪企图的人。有一个成语正好用来形容它——杀鸡骇猴。

从古代的死刑和当前死刑比较,当前废除了许多古代理死刑,例如,a不孝;恶逆;c内乱。都已经废除了。现在比起古代,刑法已经很宽了,不能一宽再宽,让法律没有了威慑力!

长春长生董事长该不该判死刑?从上面死刑形成和存在的原因描述中,我觉得长春长生董事长该判死刑。(1)首先,我觉得他危及到了国家安全。古代的不孝,恶逆,内乱,盗窃都能危及到统治者的统治,何况疫苗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的大事情了!现在,他生产了假疫苗,万一传染病来势汹汹怎么办?疫苗都是假的啊!人死起来,几万十几万几十万的死。据资料记载1900——1949年,中国死了120万左右的人。当一个国家死上这么多人,大家说这个国家还安全吗?所以我说长春长生董事长危及到了国家安全。(2)其次,长春长生董事长生产的假疫苗对社会和人民有着极大的破坏力和伤害力。刑事犯罪中不是只有故意杀人,贩毒才有极大的破坏力和伤害力,假疫苗假药都有,假疫苗不是妨害而是在破坏传染病的防治,破坏力和伤害力尤其巨大。(3)再次,死刑是为了威慑那些有潜在犯罪企图的人而存在的,“杀鸡骇猴”就是最典型的死刑。(4)本着“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力保障群众的利益”的最高批示,长春长生董事长应该判死刑。


文歌174402537


这个问题我已在多次悟空问题中有所涉及,我觉得不是该不该,而是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对于这类没有道德底线、无视法纪、不顾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危的人不判处死刑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震慑意欲继续造假的、尚未被查处或暴露的犯罪分子,不足以形成药品生产领域的良好生态,不足以让国人吃上安全放心的药品,打上放心的安全疫苗。

所以,前些年不少专家学者建议我国慎有死刑或借鉴其他国家取消死刑,我觉得在我国当下的现实还不能取消死刑,尤其对食品、药品领域造假坑害公众利益和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必然要用死刑,而且必须从快判处死刑,没有死刑对他们是没有震慑力的,也不能警示更多的后来者。

而且对药企制造假疫苗判处死刑也是需要重典治乱的,对于当前我国药品生产领域日常出现的造假行为,可能与没有处以极刑有一定的关系。如果此次将高俊芳及相关涉案人员判处几个死刑,虽不能保证在我国根绝假药品、假疫苗之患,但至少几十年内没有人再敢大胆地造假是肯定的,可让中国公民吃上放心的药品、打上放心的疫苗,整个国家将无假药祸患。此乃中国之幸、民族之幸!


财经深思


这个问题当然由法律说了算,在法院判决之前,我先谈谈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从法律角度看,如判死刑,必须是罪行特别严重的,对国家和他人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比如故意杀人、蓄意谋杀、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给国家财产和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罚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刑罚,以夺取犯人生命为目的的一种刑罚,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在我国,判处死刑须经最高法院进行复审,坚持少杀,严禁错杀,尽量不杀原则。

长生董事长该不该杀的问题,我认为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因一,蓄意杀人。高俊芳明知疫苗造假,会对他人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而且不是一个两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是事关成千上万甚至整个民族的健康和安全,但她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置众多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于不顾,铤而走险,胆大忘为,直接构成了蓄意杀人。

原因二,罪行特别严重。为了经济利益,把黑手伸向无数少年儿童以及患者、甚至整个民族生命和健康安全,虽然没有直接造成多少和多大危害,但从长远看,已给成千上万的人群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有的可能因为打了造价疫苗而丧失性命,还有更多的人可能因为打了造假疫苗将会带来各种预想不到的疾病和暂时无法预测的后果,由于面向人群比较庞大,所以长生集团法定人的罪行是特别严重的。

原因三,性质特别恶劣。面对患者追问,长生集团董事长竟说她一年挣几个亿,没有摆不平的事,让患者家属想到那里告就到那里告去,这种为富不仁、轻视生命的恶劣行为,实为天下之罕见!长生集团大量生产伪劣疫苗,明知疫苗流落全国,会造成成千上万人的健康发生问题,甚至会产生中国灭族亡种的后果,但长生集团毫不收手,肆意妄为,其行为和性质可谓极端恶劣,不亚于当年日本鬼子。

鉴于以上原因,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对长生集团法定人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全部所得财产。

以上仅个人观点和看法,具体要以法院审判为主,不足之处敬请网友和平台批评指正!谢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