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长春长生假疫苗的老板高俊芳,大家希望法院怎么判?

一抹阳光照亮世间


“疫苗之王”案件已尘埃落地,高俊芳及其相关人员也已绳之以法,而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假疫苗案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巨波。而对于高俊芳的惩罚更是众说纷纭。

是死刑?

还是无期徒刑?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三鹿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8年及5年。三鹿集团作为单位被告,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款人民币4937余万元。……”

以上是我在百度中查阅的有关2009年三鹿奶粉案件的审判结果资料!

想当年,三鹿奶粉案件中有数十万儿童因三聚氰胺中毒引发疾病,但最终的审判则无非是无期徒刑,而近几年的数次减刑也让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免成有期徒刑。可见,情是可以通法的呀!

由上可见,这次的疫苗案件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但至少没有危害到人民的身心健康,相对于三聚氰胺的危害还是相对微弱的,从法律程序上看,似乎该不会超过三鹿集团董事长的刑罚!

因本人不是法律系人员,只是根据个人观点进行的点评,不到之处敬请各位师友多多点评斧正!

我是清风,一位来自农村的自媒体爱好者。希望与各位师友一同青梅煮酒,畅意江湖,聚沙成塔,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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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一笑醉江湖


生产长春长生假疫苗的老板高俊芳,你希望法院怎么判?这样的问题如果真是要问我们普通百姓,那真是要比法院审判简单的多,那就是老大当家无二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疫苗是什么?对我这个外行人来说,真的是一点也不懂,只是凭个人的理解。疫苗应该是为了人体抵御和防止某种病毒的侵袭、感染和危害而提前或早期植入人体的某种病毒或菌类,以便在人体内筑起一道防御的载体,从而让人体免于某种细菌或病毒的侵袭或感染。疫苗的研究发现以及疫苗的培育生产以致到使用是人类科技进步的标志,是医学发展的标志,更是人类文明的象征。疫苗的使用给人类带来的福音是不可估量的。可是,如果某个企业在生产流程中做假、制假,售假,生产出假的疫苗,那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远比没有疫苗要大的多,要严重的多。基于此,如果让我们老百姓来判决,毫无疑问,对生产长春长生假疫苗的老板,就算千刀万剐、万剐千刀也不解恨!就算死一千道、死一万道也不解气。因为假的疫苗,就像冻干人用狂犬疫苗,不仅害得是我们成年人,而且还害了我们那数以万计、数以亿计的青少年和孩子!

可是,我们国家走到今天,不仅仅是一个文明和谐的国度,更是一个法制的国度。我们需要激情,同时我们也需要理智。法制国家讲究依法立国,依法治国,再者说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能够生产假的疫苗,绝不是高俊芳一人之力,如果没有人遵从她的意愿,没有人服从她的意愿,这整个流程涉及到那么多环节,是很难成功的。高俊芳作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应该承担首要责任,毫无疑问,她是主谋,也是主犯,但是,后面还有很多从犯。我们应该相信,随着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检查工作的深入,整个事件的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高俊芳等违法犯罪分子一定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接受法律公正的审判,受到应有的处罚。

同时,我们更希望,通过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调查处理,能够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真正能够让我们国家疫苗生产领域成为一个让国家、让人民放心的一块净地,真正让疫苗成为造福人类的医药制品。让高俊芳等违法犯罪分子付出代价的同时,不再有第二个高俊芳!永远不再有!





冬日暖阳124086398


对于生产制、售假疫苗的黑心老板,民众一致认为,应该没收其全部财产,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连日来,长春长生疫苗生产造假事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同时,也激起了民愤!

按说,如今各种造假厂商不在少数,可为什么长春长生疫苗生产过程造假事件会引起如此大的轰动呢?因为狂犬疫苗涉及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问题。有些产品造假,民众可以选择不 去购买、使用。而人一旦被狗咬,要想保住性命,狂犬疫苗是必须注射的,它相当于是人的救命稻草。可想而知,此疫苗对于人的重要性。

假如注射的疫苗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起不到抵抗病毒的作用,必然会对注射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这个罪魁祸首便是生产、制、售假疫苗的厂商,

而一个厂商敢造假,必然要经过老板的首肯,否则,手下人是没这个胆量的。长春长生的高老板,便是这个角色。她为了赚取最大利润,不顾民众生命安危,违规生产人用动干狂犬疫苗。丧失了一个企业家应有的道德底线,如此不把人民生命当回事的人,判死刑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更是符合民意的!

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擦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根据高老板被批捕时,参照的犯法类型,其被判死刑的几率不大。具体会对其做出什么判决结果,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你觉得“疫苗女王”高老板会被判死刑吗?谈谈你的见解和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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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希望法院能够从重、从快判决极刑,还要处以巨额罚金。

高俊芳犯下的罪恶是千刀万剐也不能解除人民的愤怒,这样一个不顾老百姓死活的假药疫苗制造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高俊芳作为拥有疫苗生产专业生产公司的董事长,每年的利润已经足够其成为吉林首富,财富曾经达到了51亿元,这是一个多么惊人的财富。但是,她并没有珍惜这一切,而是更加利益熏心,丧心病狂,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疫苗,篡改生产数据,篡改生产日期,以摆脱检查,以期望获得更多的利益。

高俊芳从来没想过,这样赚黑心钱肯定是不长久的,总有一天会败露的,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一定会被法律严惩的。

高俊芳觉得自己有钱可以摆平一切,不是不报时候未到。高俊芳生产的不合格疫苗可能会伤害几十万孩子,可能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这是拿人命开玩笑,这是谋财害命啊。这也伤害了多少家长的心,让家长们一直担惊受怕,深恐打过疫苗的孩子有后遗症什么的。

高俊芳真是作恶多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另外,高俊芳的家族财富可以全部没收,成立一个医疗基金,基金专门可以用来给打过不合格疫苗的孩子用做补偿,如果有疫苗反应的话,可以申请基金补助医疗费用和以后的生活费用等等。这样的话,对于打过不合格疫苗的孩子也是一种形式的补偿吧。

高俊芳已经被逮捕了,长生生物已经停业整顿了,必须彻底整改长生生物公司,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所有涉案人员都要给予法律的严惩并且以后禁止进入医疗医药行业。

总之,对于高俊芳这样的谋财害命之人,请法院一定从严从重判刑!

只有这样,才能杀一儆百,才能杜绝不合格疫苗的生产和销售!才能保障孩子的安全,让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


睿思天下


死刑,死刑,死刑。

对于第一责任人,必须死刑。如果国家有无期,不得假释和探监,直到老死监狱中骨灰撒和大海就支持无期。

让大家希望怎么判,大家都说每天给她打一针假疫苗哩。

需要的是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再罚的倾家荡产根本不为过。没了人性,怎么能对她仁慈。我原说不支持死刑不是想她得到什么好报,而是这样就死掉了真的难解心头之恨啊。

社会上有这样的人存在真的需要全社会进行反思,到底为什么,是什么让人如此疯狂,如此狠毒,放在过去这样的人一定会被诛灭九族的。当然诛灭九族是封建社会,这个做法实则没什么,如果不赶尽杀绝会带来后患。

希望看到高俊芳等人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

大家怎么看?


艾莱福佑


我其实不是特别关心她的具体量刑,因为无论是死刑还是无期徒刑,都不足以抵消她的企业对社会,对许多家庭,对许多孩子的影响,更不足以抵消公众对国产疫苗,乃至国产产品的怀疑。

我觉得舆论和公众的方向要找对,对于具体事件的责任人,交由法律去制裁就是了,我们要的不是个别坏人被枪毙,然后吃瓜群众觉得恶有恶报了,就了事了。但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的结果,因为这样的企业,这样的人,肯定还有很多,如果只是等到出事了,然后把相关的人抓起来,坐牢,枪毙,那么何时是一个头呢?这样的人,你就算枪毙她一万次,那些受害者也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

所以,是死刑还是无期,是法律的事情,我们更要关注的是,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美国也曾今出现过疫苗事故,让很多孩子因为注射问题疫苗而患上小儿麻痹,大部分孩子终身残疾,甚至有的孩子不幸夭折,这事在美国也引起了民愤,人们也要求严惩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最后企业收到了惩罚,责任人也锒铛入狱,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人也引咎辞职。但这并不是事情的全部,美国人还做了更多的事情,从各个方面制定了无比详细的流程制度要求,同时配套了对应的监管体系,从研发,生产,运输,使用等诸多环境去把控疫苗的质量,最大限度规避风险。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疫苗法庭”,受理疫苗侵害事件,即便你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收到的伤害与疫苗有关,法院依旧会做出倾向于你的判决,要求疫苗企业提供巨额的赔偿。政府部门也成立了专门的疫苗监测部门,时时监测疫苗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有疑似风险,第一时间会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可以说,因为那次疫苗事故,美国不但处罚了当事企业,更建立和规范了整个疫苗产业体系,大到疫苗的批准上市,小到疫苗运输途中温度的标准都做出了无比详细的规定,并且落实执行,同时做出了许多偏向于老百姓的机制,因为受害者相对医药巨头是那样的渺小,但因为法律的介入,往往会做出倾向于受害者的判决。

我想,参考美国的例子,我们应该想得更远,我们在发展的道路上难免经历各种曲折,难免有人利欲熏心,除了严惩之外,更应该考虑如何预防,毕竟孩子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无论多么高的罚金,无论多么严厉的刑罚,都不足以弥补,所以,如何防止类似的事情发生才是关键,而对于这一点,我们要做的还很多很多。


爱陪娃的熊叔


长生生物生产、销售效价不够的百白破疫苗和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前者的接种对象是婴幼儿,效价不够的百白破疫苗并不能有效预防他们罹患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三种重疾;而后者的接种对象是染上狂犬病毒的人,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很有可能根本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让他们很有可能因贻误治疗而死于非命。

因此,长生生物做出如此祸国殃民、伤天害理的事,大家当然希望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极刑——死刑,高俊芳等人真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当然,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使是对丧尽天良的高俊芳等人也只能依法量刑。而令人遗憾的是,对高俊芳等人依法量刑却不大可能判处死刑,甚至是无期徒刑都希望不大。

目前公安机关对高俊芳等人提请批捕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这个罪名是结果犯,即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本罪。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发现因注射该批次百白破疫苗而健康受损的案例,而该批次狂犬疫苗也因为及时举报而未能上市,也不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因此,最后检察机关应该会将罪名变更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初三鹿奶粉前董事长田文华也是以这个罪名定罪量刑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是以销售金额作为量刑依据的,长生生物该批次百白破疫苗的销售金额为85.88万元,根据该罪规定应当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不含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得不说,这个结果会让所有人大失所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当然,如果随着侦查深入,挖掘出了高俊芳更多的犯罪事实,或者找到了因此健康受损的受害者,那么高俊芳就会有被重判的可能性。


冰焰


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面来回答,一个是民众的意愿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



全体民众包括我自己在内,肯定希望判处高俊芳的死刑并立即执行,同时也希望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并关闭其生产,然后处以巨额罚款直到所有涉案人员倾家荡产。



我已多次说过,对高俊芳不判处死刑确实难平民愤,因为疫苗造假危害的直接是我们的下一代,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中华民族能否真正立于世界之林的大事。疫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生产疫苗管理人员的高俊芳不可能不懂,既然如此她为何还敢如此胆大包天,尤其当她与受害者见面时那种狂妄的态度,口出狂言道:“你去告吧,我一年几个亿收入还怕摆不平你!”其嚣张气烟也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其利欲熏心也到了无视国法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步了。



对于这样的人不杀能行吗?对这样的企业不强制退市和关闭行吗?全体民众是绝对不会答应的,我支持法院对高俊芳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以儆效尤,惩治后来更多的药企生产者和管理者步高俊芳后尘,真正刹住疫苗和药品生产领域的乱象,还安全和放心于国民,还健康于我们的民族,还希望于我们的未来!



但舆情总归舆情,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院在判处高俊芳的罪行时,主要依据事实适当量刑,做到判决刑事处罚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因为假疫苗直到今天还没有直接致人于死,当年三鹿“三聚氰氨”毒奶粉事件致儿童死亡和残废都才判了无期徒刑,以此来推断,法院可能只多会判处高俊芳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判处无期徒刑。



所以,我想说的是,法院在判决高俊芳案件时也应充分听取民意,并依据假疫苗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给高俊芳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以告慰广大受害者和全体民众。


财经深思


此等目无法纪,制假药造假药的恶行己经达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死有余辜!

一家上市药企,本来就是要为国为民造出救命治人的好药,却利欲当头,加大产量赚黑心钱,出现了不合规格的产品,竞然去数据造假,让25万支假疫苗上市,毒害人民,此等祸国殃民之事,不判死刑,法纪难明,那只会导致更多的高俊芳来造假。

本人认为,高俊芳以获利为目的造假疫苗的理由太牵强,而是以毒害人民健康为目的来造假疫苗,这是反人类的行径,死亡审判必将到来!


天台观宁波


最近的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在头条号上有许多的人纷纷号召对高俊芳判处死刑。在这里,我希望广大的民众冷静一下。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但是已经是相当的完善。“依法治国”是当代治国思想的重要准则。虽然高俊芳对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要负责任,但是其要负的责任要经过相关执法的人员调查,判断其应该负的责任,然后按照法律进行判决。在调查尚未结束的情形下,就呼吁对高俊芳判处死刑,是一件十分不理智的想法。

有许多的人说高俊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的,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的确是重大的社会事件,的确足以让民众愤怒,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司法体系是依据法律办案,而不是因人的意志所转移。中国古代历来是以“人治”的,因为“人治”,所以对于案件的审理多取决于经办官员的个人意志,因此出现的冤假错案数不胜数。在现阶段,依法判案虽然无法避免冤案的发生,但是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冤案的发生。所以,一切案件的调查、审理与判决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施行。

法律,具有两个作用,一是对坏人的惩处,而是对善人的保护。因为民意而判决高俊芳死刑,只会给后面增添一个极坏的先例。如果不是疫苗事件,而是另外一起普通的案件呢?今时今日,各种各样的谣言流传于各个角落,借助各种各样的平台飞速的传播着,欺骗着不少的群众。许多民众因此看不清事实的真相,所以民意是可以被欺骗,可以被裹挟。依照虚假的民意进行判决,就一定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即便是高俊芳引起了及其恶劣的后果,对她处理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当然,对高俊芳必须严惩,以警示后来者,才可以威慑相关从业者,杜绝相关事件的发生。如果对于高俊芳的处理结果下来的话,广大人民感到处理的轻的话,可以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从而进一步的规范相关行业,以杜绝相关案件的发生。呼吁对高俊芳的死刑,不过是单纯的泄愤罢了。在这件事过去之后,很快会被大多数的人所遗忘,而相关的从业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难免不会再犯。此次的事件的影响范围之广,正暴露了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还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只有推动制度与规范的改革,才能够弥补这些缺陷,从根本上杜绝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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