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這些案子不是執行難

在執行工作中,很多當事人會認為,既然法院判決勝訴了,也向法院申請執行了,那麼,理所應當就可以按照程序,拿回被拖欠的錢款。然而當法院窮盡一切手段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沒有執行到位時,就會認為,法院執行不力。

天大的誤解!之所以產生這樣誤解,是因為這裡忽略了一類叫做“執行不能”的案件,它與“執行難”是不一樣的。

說真的,這些案子不是執行難

01什麼是“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調解書等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情形。

02什麼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通俗的說,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於,“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是由於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按照執行依據執行到位。

03“執行不能”產生的原因 ?

法院執行是一種事後的法律救濟措施,案件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於法院的執行力度、執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第二類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執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問題。

第二類“執行不能”案件並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此類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2016年10月9日11時40分許,李某某駕駛小轎車沿本市紅橋區湘潭道行駛,遇祁某橫穿湘潭道,被告李某某所駕駛車輛與身體接觸,造成祁某倒地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後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祁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祁某被送往天津市人民醫院並住院治療,其傷情診斷為多發性大腦挫裂傷、創傷性硬膜下血腫、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顳骨骨折、鼓膜穿孔、左第3、4距骨骨折、左內踝骨折、器質性精神障礙等病症,2016年12月26日轉至天津市安定醫院繼續治療,2017年9月28日出院繼續治療。肇事車輛為李某某所有,僅投保了交強險。

經本院判決,李某某需賠償祁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0730.23元。祁某於2018年1月申請強制執行。經多方查詢,李某某無存款。我院依法傳喚李某某到庭,並要求李某某按照報告財產令申報了財產。在前期治療中李某某已支付了部分費用,其所擁有的車輛也在變賣中,現生活來源僅是退休金2000多元,無力賠償經濟損失。該案屬於執行不能,後經過多次調解,祁某同意在李某某退休金中扣除費用用於賠償經濟損失,雙方達成長期履行和解協議。

魏某某、趙某某與高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魏某某與趙某某系夫妻關係,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6日,二人將魏某某名下房屋租賃給高某用於個體經營。房屋租期到期後,雙方就涉訴房屋的續租問題未達成一致,高某拒不騰房。後經紅橋法院調解,高某同意2016年11月6日前將坐落房屋騰交原告魏某某、趙某某,並支付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間的房屋使用費7600元。

調解達成後,高某未履行相關義務,魏某某於2016年11月向本院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經本院調查,高某患有精神二級殘疾,其兒子患有腎病,支付了大額費用,生活來源靠其父親高某某的退休金和經營小賣部艱難維持。經過執行,高某將房屋騰空,但房屋使用費和逾期騰房產生的損失無法支付。該案屬於執行不能,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04當事人如何防犯“執行不能”?

一是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有效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二是主動提供法院暫時沒有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如銀行賬號、有價證券、房產信息、外幣賬戶等。

三是積極協助,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四是當事人也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從事法律行為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說真的,這些案子不是執行難

在此,我們既呼籲被執行人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法院對“執行不能”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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