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黑起夜墜樓身亡 百萬索賠起紛爭

張某接老闆回家途中,摸黑起夜,不幸墜樓身亡。家屬認為其因工死亡於是向老闆索賠,而老闆則以是張某自己不小心為由拒絕賠償,於是有了一場是否屬於因工死亡的爭論······

新春佳節去旅遊

摸黑起夜出意外

渠縣某鎮村民王某經過多年打拼,事業小有成就,在貴陽市註冊成立了一家餐飲公司,並擁有5家連鎖分店。張某家住貴州偏遠山區,是家中獨子,初中畢業後來到貴陽市打工,恰逢王某剛成立的餐飲公司招工,因嘴甜機靈,被王某招入作服務員。幾年下來,張某已成為公司骨幹,頗得王某賞識和重用。

2018年春節放假期間,張某邀約李某等同事一起駕車到渠縣旅遊,順道接老闆王某回貴陽上班。張某一行於2月20日到達王某家裡,王某一家熱情地接待了他們。當晚,張某、李某被王某安排在三樓的一間房屋休息。次日凌晨3點左右,張某被人發現躺在樓下院壩裡,已停止呼吸。

經渠縣公安機關現場勘察分析,確認張某是晚上上洗手間時沒有開燈,加之路況不熟,不小心從樓上墜落致死,排除他殺的可能。

連續上訪討說法

人民調解化難題

2月21日晚,死者親屬二十餘人趕到渠縣,找到王某要求賠償100萬,被王某拒絕。2月22日,死者親屬一行上訪,同時通過網絡散佈不當言論。渠縣信訪辦接待他們後,將案件轉到鎮信訪辦,並要求臨妥善處理。

在鎮信訪辦介入處理後,王某以張某系自己不小心墜樓身亡為由,堅決不同意賠償100萬,並稱公司已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如果張某之死被認定為因工死亡,可依法申請賠償。死者親屬見狀,一方面向達州市公安機關申請對張某死因進行重新鑑定,另一方面繼續上訪,後經重新鑑定,達州市公安機關對張某的死亡原因維持了原有結論。

為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鎮政府啟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求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到該信訪事項中開展人民調解工作。3月5日,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員首先向雙方說明,張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因自己不小心導致墜樓身亡,其自身要為自己的死亡負全責;其次,從張某為家中獨子等實際情況出發,勸說王某給予一定的困難幫助金。在調解員耐心勸說下,王某做出讓步,表示願意給予10萬元作為困難幫助金。死者親屬認為張某是在接老闆回公司上班的過程中不小心墜樓身亡的,屬工傷,堅持要求王某賠償100萬。

工傷認定不成功

起訴法院被駁回

因工死亡屬於工傷範疇,只能由勞動部門進行認定,且適用屬地管理原則。王某餐飲公司的註冊地和經營地是貴陽市,為張某等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地也是貴陽市,因此,本案工傷認定應該由貴陽市勞動部門進行。調解員就這一情況向雙方作了詳細說明。雙方均同意工傷認定事宜待回貴陽市後再進行,此次調解僅圍繞困難幫助款問題進行。

隨後,調解員在利害分析中反覆擺事實、講法律、說道理、舉案例,經過四個多小時的疏導、勸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王某給予死者方10萬元人民幣,此款用於死者安葬費及死者親友交通、生活、住宿費及對死者父母的困難幫助,在簽定調解書時付一半,屍體火化後付另一半。

死者親屬回到貴陽市後,立即向貴陽市勞動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貴陽市勞動部門認為張某假期外出玩耍,因意外死亡,與工作無關,不屬於工傷。之後,張某家人又以人身權糾紛為由將王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賠償90萬。對此,王某認為死者親屬無理取鬧,在庭審中要求死者親屬返還10萬元困難幫助款。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在王某家中留宿因意外墜樓死亡,與王某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王某不應對死者進行賠償,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之前支付的10萬元困難幫助款系自願行為,該行為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其返還10萬元困難幫助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判決後雙方都沒有上訴。

人民調解員提醒:

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信訪案件的處理,又叫訪調對接,這也是人民調解工作在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的新形勢下,展現出的新作為。人民調解並不參與所有信訪事項的處理工作,只處理以下幾類糾紛:對公民之間有關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權益和其他權益的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或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糾紛;其他依法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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