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惡不除,戰鼓不息!
為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及時發現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斗門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珠海市斗門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對黑惡勢力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依法徹底剷除!
發現下列問題線索,都可以舉報!
(一)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二)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四)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五)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機場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七)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八)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九)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十)境外黑惡勢力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十一)黑惡勢力“保護傘”;
(十二)群眾深惡痛絕的其他各類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斗門區掃黑除惡領導小組掌握的;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對同一舉報人在各單位、各級部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重複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有包含關係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複獎勵;
(四)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不能直接幫助辦案部門偵破案件的,或舉報內容對偵破案件所起的作用不大,可視情況對舉報者作出獎勵或不獎勵的決定。
舉報人必須實事求是,不得虛構、誇大、捏造事實,嚴禁借舉報名義對他人誣告、陷害。提供的線索要儘量詳細,包含涉黑惡人員的基本情況、違法犯罪活動範圍或領域,主要違法犯罪事實依據等內容。
獎勵內容及標準:
(一)舉報涉黑犯罪集團線索
1、凡舉報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犯罪線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批准逮捕的,獎勵人民幣50000元;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的,獎勵人民幣100000元(其中,被舉報的嫌疑人既以涉黑罪名被批准逮捕又以涉黑罪名被提起公訴的,以提起公訴的獎勵標準實施獎勵);若舉報的對象以涉黑罪名被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訴超過5人的,可額外再獎勵30000元。
2、凡提供舉報線索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在逃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的,獎勵人民幣10000元;抓獲一般成員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3、凡提供舉報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犯罪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二)舉報惡勢力犯罪集團線索
1、凡舉報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線索直接破案,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生效後,獎勵人民幣20000元;
2、凡提供舉報線索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在逃頭目、骨幹成員的,獎勵人民幣3000元;抓獲一般成員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3、凡提供舉報惡勢力犯罪團伙犯罪的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三)舉報一般涉黑惡犯罪線索
一般涉黑惡犯罪是指尚未形成犯罪集團模式,涉及偶發案、個案等普通涉惡案件。
1、凡舉報暫未形成犯罪集團的一般涉黑惡犯罪線索直接破案,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後,獎勵人民幣3000元;
2、凡提供舉報線索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一般涉黑惡在逃人員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3、凡提供舉報一般涉黑惡犯罪的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四)舉報黑惡勢力“保護傘”線索
舉報黑惡勢力“保護傘”線索,有關人員被紀委監委查處,並以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批准逮捕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材料與案件查處結果相符程度,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可酌情提高獎勵金額。
有哪些渠道可以進行舉報?
舉報電話:110(24 小時)或 0756-5553110(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區掃黑除惡辦地址:珠海市斗門區井岸鎮南江路 127 號四樓。
舉報信箱地址:珠海市斗門區 555 號郵政信箱,郵編 519100
注意事項
舉報人有接受獎勵意願的,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者受委託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區掃黑除惡辦領取獎勵,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的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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