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跑「順風車」、「快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私車網約理賠問題都在這裡了)

私家车跑“顺风车”、“快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私车网约理赔问题都在这里了)

隨著網約車平臺的出現

不少車主用私家車出去跑“快車”

除了跑“快車”,還有很多私家車

通過跑“順風車”降低自己的出行成本

那麼這樣車的危險係數明顯增加

在跑“快車”、“順風車”途中

發生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呢?

私家车跑“顺风车”、“快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私车网约理赔问题都在这里了)

網約順風車

裁判規則

1.順風車並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李某訴太平洋保險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駕駛員利用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服務並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如在此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得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絕賠償。

案號:(2018)京03民終203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06月07日(第6版)

2.保險人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駕駛員或者車輛實際管理人將投保車輛用於營運的,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某某保險支公司與竇某某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營運是指長期以車輛為主要運輸工具運輸人員,並以此獲得經濟收入的運輸形式。駕駛員或者車輛實際管理人用投保車搭乘其他人員,保險人承認該搭乘為搭乘順風車,且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駕駛員或者車輛實際管理人向搭乘人員收取了車費的,不能認定投保車輛用於營運,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案號:(2011)渝三中法民終字第01227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3.順風車車主在同一天不同地點多次接單,性質上屬於營運車輛的載客服務,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上訴人熊代洪與被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案

案例要旨:網約順風車是在車輛自用的基礎上順便搭乘出行線路相同之人,因此典型的網約順風車搭乘行為並未明顯增加私家車行駛過程中的事故風險,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而車主在同一天不同地點多次接單超越車輛出行以自用為目的,順路搭乘他人的範疇,不符合網約順風車的典型特徵,性質上屬於營運車輛的載客服務,客觀上增加了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案號:(2017)川14民終698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7-10-13

4.順風車車主不能就合理順路的出行目的、出行頻率、費用分攤的目的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區中心支公司、黃鄧剛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對於網約順風車搭乘行為是否明顯增加事故風險,不能一概而論。在發生爭議時,作為車輛的使用人、車主應就出行目的、行駛線路、出行頻率、費用分攤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若不能證明系在合理路線上順路搭載乘客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8)川01民終203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8-05-22

學者觀點

(一)網約車與順風車的同異

1.相同點

網約車和順風車都提供時間和位移的服務,都佔用道路資源,都影響著社會公眾的使用感受和習慣,都滿足著社會公眾的出行需求。

2.不同點

(1)網約車根據乘客的出行計劃進行響應,為公眾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順風車一般是由合乘服務的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計劃,或者由乘客發佈後出行線路一致的人進行響應,而不是根據乘客的出行需求來響應。

(2)順風車的存在是以友好互助為基礎,以節約成本為出發點,不以營利為目的,分擔的一部分出行成本僅限於燃料成本、通行成本,而不是通過計里程、計時來收取費用;網約車的存在以營利為目的,體現了經過許可才能開展的運營服務,通過計里程、計時收取費用。

(胡發富:《微談網約車若干法律問題》,載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9/id/2089033.shtml,最後訪問時間2018年6月27日。)

(二)順風車非網約車出險理應獲賠

我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參照該規定可知,網約車不僅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亦因其具有經營性質而需辦理相關審核和證照手續。

《暫行辦法》還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在上述行政規章中,順風車與網約車並非同一概念,且順風車的管理當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進行。

在此基礎上,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合乘意見》)。其第一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其他城市關於順風車的規定,與北京市的上述規範大同小異,從中可知,順風車並不以盈利為目的,也非營運行為,無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

對於順風車而言,其並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過基於免費互助或分攤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為是以車主正常出行路線和常規使用車輛為基礎,並不會因此而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此,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拒賠的理由。

(摘自《順風車載客出事故遭保險拒賠》,作者:黃潔、史智軍、孫京,載《法制日報》2018年6月24日第11版)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十八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3.《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

第一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條 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私家车跑“顺风车”、“快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私车网约理赔问题都在这里了)

網約快車

裁判規則

1.

家庭自用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未通知保險公司,因營運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賠——程春穎訴張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賠。

案號:(2016)蘇0115民初5756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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