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胜诉,购房者7000元买的房被判无效(现价2.5万),你怎么看?

小神烧香


如此恶意的毁约行为,明显违背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法院依法判决有法可依,公正合理,无懈可击。那么最为关键的公平公正原则呢?法院在依法判决的时候,在考证合同不成立的同时,应该考证合同的主体甲方,在签约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约时,本身就已经存在着某种不对等,开发商自己掌握了有关商品房进度,预售证获取时间等信息,而购房者却是一无所知。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以内部购房价为诱饵,与购房者签定了购房合同,骗取了他们的购房款。

现在又以没有取得预售证为由,将购房者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这是明显的合同欺诈,涉嫌诈骗。如果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更证明开发商有诈骗嫌疑。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中获利,这有悖立法初衷,更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无奈且向上


笔者认为,这一判决显然未能体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诉求。

一、单纯就法律来说,这个判决结果是正确的,没有取得预售证就销售商品房,确实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而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毫无问题,正确无误。

二、但这个事情显然不能单从法律角度来讨论。首先,这是开发商自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知道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房子不能卖,故其应当为合同无效的后果负主要责任,然而判决结果事实上是有利于开发商的;其次,开发商已经收取了全额房款,此时裁判合同无效,相当于开发商可以获得两年期的无息或者低息资金,事实上属于获利;第三,即便买房时未取得预售证,但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开发商不仅不去补办手续,反而起诉合同无效,显然居心不良。

三、可以说,就本案而言,从违规销售,到两年时间不去补办预售,再到起诉合同无效,可以看出开发商是有预谋要钻法律空子的,甚至可以说是存在合同诈骗的嫌疑的。在此情形下,一审支持开发商的诉求,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四、个人以为,对于本案而言,鉴于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开发商,法院应当根据“不使过错方收益”原则,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驳回开发商的诉求。即便法官认为碍于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判决合同无效,也应当再做以下工作: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判决开发商加倍退还购房者已付房款,并赔偿利息等损失。

2、在判决书后附带“法官后语”,对于开发商明显有失诚信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

3、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于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若审理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合同诈骗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冷炎


这是对社会诚信的巨大破坏。


关于这个事件,孔方兄在之前的问答当中也详细说过,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些业主的购房合同很有可能被判无效。如今法院这么判,并不意外。


开发商这么做,实则是赤裸裸的、恶意毁约的行为。开发商最开始要无证销售,必然是做出了相关承诺的,比如什么时候拿预售证,拿到预售证后如何过户等等。


开发商和购房者掌握的信息必然是不对等的,比如预售证是否能够取得,没有预售证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商肯定掌握信息优势,不排除开发商在最开始卖房的时候就算计好了要利用这一法律漏洞。


从商业道德来说,一旦达成合同,那么开发商就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下去,除非什么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但这家开发商却主动利用法律漏洞,完全忘掉当年购房者的购房款对自己的“救命大恩”,故意让合同无法执行,这显然是违背商业道德的,类似的案例此前闻所未闻。


当然,对购房者来说,眼下的判决非常不利,但后续也不是完全没有转圜的余地。毕竟开发商导致购房者损失上百万元,购房者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如果这样的商家都没有任何惩罚,甚至让它大获其利,那也太难让人信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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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财经


开发商自己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而且还获得了胜诉,这真是奇葩事件,我们之前一直听闻,房价下跌了,业主出来维权,要求开发商退房。现在房价上涨了,开发商倒是想尽办法要求业主退房。其实说到底,都是高房价惹的祸。

我的看法有二:一是,这件事情告诉广大购房者,你买房时,一定要开发商出出示销售许可证,开发商这边的猫腻实在太多,购房者防不胜防。以后大家购房时如果没有看到销售许可证的,就不能买房,这件事上引以为戒。

二是,作为法院据然判开发商胜诉,有些照搬法律条款的味道了。因为这不是一家人买了开发商的房同无效,你们必须走人,那你让这些业主再到哪里去安家呢?

三、如果非要说开发商无证销售,那开发商明知无证就要销售,难道就没有责任吗?难道不是欺诈行为吗?而且开发商当时收了十几个家庭的购房款,这本身也不仅是无证销售问题,更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的事情了。

子,而是十几个家庭买了开发商的物业,人家已经住了有二三年了,你突然宣布之前与开发商签的合

所以,判开发商无证销售胜诉是欠妥当的。那么当年为啥要无证销售,难道开发商不该为此付出代价吗?因为购买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你房子的,他们是无过错的一方。


不执著财经


这起案例的判决让人感觉匪夷所思,纪检部门应该介入好好查一查了,否则,这里面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仍然不为人所知。

先从商业的层面来看问题,对于开发商来说,内部认购是企业经营的一种形式,既然是商业行为,已经签定认购合同,说明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而开发商现在却以贼喊捉贼的拙劣手段自诉,简直是耍流氓行为。

再从法律层面来看问题,既然闻天公司当时在与购房人签定内部认购合同时,明知道自己没有预售许可,还是要一本正经走合同程序,那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既然是欺诈行为,这次法院一审判购房者败诉,购房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尤其要把开发商欺诈行为作为主诉理由。

最后,如果开发商确实有商业欺诈行为(胜诉后,会要求购房者补足市场差价,这12套房子的差价总值可是不小的数目),这就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了,而是涉及到刑事案例,既然如此,需要12

购房者向警方提出立案请求,由公安经侦部门介入对案件正式调查取证。

只要12户购房者齐心协力,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相信能维护属于你们的合法权益。


韩国成老师


开发商够无耻的,自己赚了那么多钱,看到有法律空子就钻。作为一个机构来说,它当然更有利用法律的能力。

在前一篇相关问题中,我就预测说,法院很可能会判购房合同无效,因为内部方式认购本就不再法律保护范围。

但为什么要从道义上讨伐开发商这种行为?因为法律不可能涵盖一切、保护一切,社会的运转更依赖于相互信任,依赖于共识,依赖于私下达成的协议大家都会去遵守。

就像现在数字资产,数字货币一样,目前国内并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来监管,也没办法进行奖惩,但国内依旧很多人活跃在这一领域,这全靠大家自觉,大家都信任背书了。

当然节操碎满地的也非常多,谁能在几千万利益面前经受住诱惑呀,几千万不够,那么几个亿呢,几十个亿呢,不少知名人士纷纷在利益面前投降,割韭菜之后逃之夭夭。

这则西安开发商主动诉购房者案例,也是看到了几百万的实际利益,利益面前一切鬼脸都显现出来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则判例可能会激发更多地“无良”开发商效仿,那么房价下跌时,势必也会出现购房者利用这样的法律空子,你来我往,把诚信和节操都扔在地上踩了。

给我们启发有二:

1、尽量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事;

2、即便开放商打赢了官司,呼吁其他相关部门要重罚它,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却主动违法出售,这本就是开发商的不对。罚的金额比它获利还重,给予重的惩戒,就不会带出这么不好的榜样了。

里外都赚足钱,无良开发商真是够不要脸了。


财经作家邱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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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真是没有任何契约精神和诚信道德了,满满的都是金钱的铜臭味。

自诉自己没有许可证,那购房合同是否签订,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正规备案合同,如果是,如何进行的备案,如果不是,是谁默许他对外出具的非网签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非标准格式,就对外构成了合同欺诈,而不是没我预售许可证的问题,合同欺诈如果用于买卖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可以假一赔三。买家也可以起诉开发商合同欺诈维护自己权利。

而且合同欺诈属于诈骗罪,是刑事犯罪,法院可以认可销售无效,但所销售房屋属于违法对象,款项也是违法所得,也不应该直接归还销售。而且应该追溯明知没有销售资质。

法律是公平的体现,不偏向强者也不同情弱者,但是一定要公平。只有公平才有法律意义,让法制更坚强。而要求公民守法懂法,让法律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不是牟取暴利的工具。才能更信服对吗?


张小帅说理财


首先,从法律关系上看,这些房产销售行为是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的,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但是,开发商理应给于相应的资金补偿,至少类似银行借贷一样,购房者的损失不能忽视。

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这是赤裸裸的破坏诚信的行为,即使没有预售许可,法律关系属于无效行为,但是,双方是自愿行为,你情我愿,现在看到两年后,房价飞涨,开发商却从法律的角度破坏这些私下交易,获取经济利益,很明显,这对企业的品牌是带来损害的,而且如果这些购房者已经搬住进去了,对其家庭生活影响是较大的。

并且,开发商和购房者的签订的内部认购行为无效,开发商却也违法了,而且涉及到12名购房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相关监管部门理应追溯相应的行政处罚。


财经观察徐叔


这个问题,我觉得开发商是在利用法律的漏洞,故意钻空子而导致的结果。



现在我们不是讨论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的时候,而是应该针对该法律问题存在的漏洞如何进行及时弥补。



我觉得尽管开发商暂时赢了官司,但这也是不极不光彩的行为;而且依然是开发商违约在先或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



一则开发商“举报自己”是一种严重背离契约精神的行为。从合同法立法原则如诚实信用等来看,通常消费者并不知道是否取得预售证,开发商自身违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开发商明知没有预售证还售卖,其不利结果应该由其自身承担;即便是消费者明知违规,作为真实意愿表达的合约双方,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一方,也应该是优先保护。为此,这种行为对市场产生极坏的示范作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我们应以这起案例为突破口,对这方面的法律漏洞进行及时弥补;同时就对开发商这种行为予以严惩罚,否则可能会有更多开发商效仿,这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危害更多业主的自身利益。




二则,开发商“举报自己”的行为也是与合同法基本原则中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等原则背道而驰。该交易行为的开端就是开发商的非诚信,没有让业主足够的知情。在两年多时间里,向监管机构谎报整改结果,并且没有告知业主,最后,又不顾业主的利益,企图单方面撕毁协议,用收回房屋再售出的方式赚取收益,该事件开发商的全程行为毫无诚信可言。对此,司法机构应对开发商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即将其赢了官司,也就对其违法所得予以不没收,并给受害的业主予以赔偿。


财经深思


好吧,用电视剧一个桥段来表达一下我的看法。央视版《三国演义》:

诸葛亮(站起身愤怒指向王朗):“二臣贼子!你枉活七十有六,一生未立寸功,只会摇唇鼓舌,助曹为虐!一条断脊之犬,还敢在我军阵前狺狺狂吠,我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因为房价暴涨,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胜诉,已经不能用厚颜无耻来描述了,但这就是目前中国商业存在的现状。很多商业机构,为了利益,造假、违约、毁约等层出不穷,被广泛批评。但不少行为依旧安之若素,甚至屡教不改,就是因为他们通过这种行为,获得更多。

问题的关键在于,开发商竟然胜诉了!就更让人拍案惊奇。

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本质上是精英人士为更好管理社会而创建的,为了社会稳定、公平,法律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群体,寻找社会救济机会而来的。

从法院的角度,完全可以判决开发商败诉。

虽然在合同签约时,预售证还没有办理,但双方必然就此达成一致。转换一下场景,非婚生孩子,就不是孩子么?

单纯从法律这个角度来看,开发商不但存在过失,甚至存在更严重的罪行,关键看法院怎么套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规定了针对开发商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至于开发商没有欺诈或者故意隐瞒的情况,则应根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开发商与购房人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适用合同法的结果。

所以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有自己的依据。但是,从早期的签订合同,到后期的直接毁约,这起事件带有强烈的欺诈性质。

因为早期开发商没钱,所以无证销售;后期房价上涨,毁约上诉;那么这就涉及另外一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但从购房者角度来说,如果没有在签订的合同中,把相关证据落实下来,也是很不好处理。

总而言之,这家开发商未来不会长久,一家出尔反尔的商业机构,真没有前途。

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不管干嘛,多了解一点知识是必要的;所有商业机构的承诺,都要白纸黑字留下来才是真的,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品牌。要知道,为了利益,资本是无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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