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測繪法的十八個變化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第二次修訂版。這離第一次修訂版的通過時間,已經將近有15年。

而過去的15年,恰好是全球地理信息科技迅猛發展的15年。光從法律文本文字的數量,我們就可以看出新修訂的測繪法的變化:第一次修訂版共有9章,共6677個字;第二次修訂版共有10章,共8844個字,字數增長32%。

一連串的新面孔,出現在這個剛剛修訂的測繪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軍民融合、不動產登記、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互聯網地圖、可追溯管理、個人信息保護、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等。

新修訂版引來了地理信息產業內人士的歡呼。有業內人士稱,儘管上述的不少新面孔並不新鮮,但當白紙黑字寫入測繪法,意味著從國家法律的最高層面,確認了地理信息產業在經濟、國防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前景。

作為地理信息產業從業人員,我們需要準確、及時、全面地瞭解測繪法第二次修訂版的最新內容。為此,泰伯網編輯部仔細整理出了新修訂版的十八個重大變化,與廣大讀者共同學習。

1、生態保護服務、國家地理信息安全首次出現在測繪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

2、軍民融合首次進入測繪法,首次提到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推動軍民融合,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國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3、刪除合資的字眼。

第八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作進行,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2002年修訂版的表述為: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4、刪除採用國際座標系統的內容。

2002年修訂版的表述(2017版已經刪除):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採用國際座標系統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

5、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首次進入測繪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6、更加明確: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將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算。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2002年修訂版的表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7、不動產登記首次進入測繪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

8、應急測繪首次進入測繪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9、地理國情監測首次進入測繪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10、特別強調:不得低於測繪成本中標。

第二十九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的,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等級作出要求,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不得讓測繪單位低於測繪成本中標。

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於測繪成本中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首次提到測繪成果的知識產權,並且要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國家依法保護測繪成果的知識產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通過提供公眾版測繪成果、保密技術處理等方式,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12、首次提到互聯網地圖。

第三十八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校,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地圖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首次提到國家鼓勵發展地理信息產業。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發展地理信息產業,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支持開發各類地理信息產品,提高產品質量,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

14、首次提到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併成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引導和支持企業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15、首次提到個人信息保護。

第四十七條 地理信息生產、利用單位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16、首次提到測繪單位信用管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單位實行信用管理,並依法將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17、首次提到實行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對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並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18、首次提到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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