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离婚后,彩礼该如何返还?

彩礼,作为一个古老的传统保留至今,成为新人缔结婚姻的重要仪式之一。但是彩礼并非法律概念,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虽提到了彩礼,却未对彩礼的概念予以明确。那么,在法眼中,彩礼是什么?一旦送出能否要求返还?如要求返还该由谁向谁主张呢?

「普法园地」离婚后,彩礼该如何返还?

甲(男)与乙(女)2017年6月15日登记结婚,结婚5天前,经过双方父母协商,甲父、甲母分别向乙的银行卡中转账共计28万元。6月30日,即婚姻登记后半个月,甲父母又给乙现金8万元。随后甲与乙购买婚戒、拍摄婚纱照、装修婚房等,共计花费20余万元。10月16日,乙经查确认怀孕,因甲平日爱抽烟,经甲乙协商,10月25日乙人工流产。2017年12月底,甲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乙离婚,乙同意离婚。

庭审中,甲主张其父母先后给付乙的36万元系借款,甲经其父母许可以自己名义要求被告返还;乙则认为双方结婚登记前甲父母给付的28万元是彩礼钱,现在双方已经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结婚后给付的现金8万元,属于对甲乙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法返还。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父母先后给付乙的36万元是何性质,乙是否需要返还。那么,彩礼到底是什么,其与借款、赠与的区别是什么,何种情况下需要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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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认定标准

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彩礼的概念明确界定,但综合各地的认定标准,彩礼应具备以下特点:

1.依据当地习俗而为的给付。彩礼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是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普遍做法,给付方并非出于自身意愿。

2.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不包括恋爱期间,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的财物,并不属于彩礼范畴。彩礼的给付应具有缔结婚姻的现实紧迫性,以缔结婚姻为条件;从时间上看,彩礼的给付与结婚时间通常不会间隔太长。

3.是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实物。彩礼并不局限于金钱,也可以是价值较高的实物。至于具体标准,则应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具体案情综合确定。“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通常不认定为彩礼。

4.具有家庭属性。彩礼往往由男方或男方父母给女方或女方父母,可以直接给付,也可以通过媒人转送,具体根据当地的习俗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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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赠与、借款的性质区分

实践中,男女双方通常以口头形式确认彩礼的数额及给付方式,一旦发生纠纷,一方往往出于利益考虑,否认所给付财物的彩礼性质。那么,如何区分彩礼、赠与、借款呢?

1.彩礼与赠与。彩礼与赠与都是无偿给付,二者在形式上十分相似,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提出彩礼概念之前,离婚纠纷中对彩礼一般比照赠与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彩礼本身的习俗性决定了其与赠与又有不同,区分彩礼与赠与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否依风俗而为,赠与通常是自愿而为的给付,而彩礼则是依据风俗不得不为的给付;第二,从数额上看,赠与一般由出赠人确定给付数额,而彩礼往往需经双方协议确定;第三,从给付目的上看,赠与并不具有缔结婚姻的直接目的,而彩礼的给付则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因此,双方恋爱期间而为的给付属于赠与,并不能成为彩礼。

2.彩礼与借款。彩礼与借款性质迥异、较易区分,但离婚案件中,一方往往将彩礼主张为借款,要求对方返还。区分彩礼与借款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是否签订借条,这是彩礼与借款最直接的区别。直系血亲间财物的给付大多是无偿的,如给付方能够提供其子女与其配偶签字确认的借条,则可以认定为借款,如无法提供,则需根据具体案情确认是否构成赠与或彩礼;第二,是否约定借款用途、偿还时间、偿还方式等。真实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通常会对上述问题加以确认,而彩礼则不然。

回到开头的案例,甲如无法提供借条或其他能够佐证其父母给付乙的36万元为借款的证据,法院将不会采纳甲的主张。那么,36万元属于彩礼还是赠与,在本案中,以甲乙婚姻登记为界,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登记前给付的28万元,因发生时间与结婚登记仅相隔5天,且具体数额系经双方父母协商确认,数额亦较大,符合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风俗习惯而为的数额较大的给付的特点,应属于彩礼;第二部分,登记后给付的8万元,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定情形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这8万元对甲乙而言,系甲父母对甲乙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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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适用情形及主体确定

彩礼既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婚姻一旦解除,彩礼即有可能需要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具体而言,彩礼的返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双方虽已办理婚礼,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此种情形并不包括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况。如双方已共同生活,仅是未办理婚姻登记,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通常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2.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是否构成共同生活,应结合双方的居住、财物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双方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尚未进入实质婚姻生活,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对“生活困难”的解释,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也即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并非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第2、第3种情况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双方并未离婚,给付彩礼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由于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主体可能涉及双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彩礼返还的主体不尽相同,各地法院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3条第2款,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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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彩礼相关的问题

彩礼只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按照传统习惯,男女双方从决定结婚到婚礼最终完成,期间往往发生多次财物往来。那么,与彩礼相关的其他财物在双方离婚时该何去何从呢?

1.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亲友所支付的费用,属于双方共同或各自支出的消费性费用,对方并未实际取得,离婚时不得要求返还。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系双方为表达感情、维系关系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离婚时不得要求返还。

3.与彩礼相对应的嫁妆,尚未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应比照赠与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嫁妆在双方婚姻登记前给付女方的,一般认定为对女方的单独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姻登记后给付女方的,如女方父母没有特殊指明仅赠与女方个人,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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