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 孩子跟誰姓?

夫妻離婚後 孩子跟誰姓?

繼夫妻共同財產,小孩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等問題後,離婚後小孩的姓名權問題也成為夫妻雙方離婚後引發訴訟的新問題。日前,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離婚後,因孩子姓氏被變更而引發的姓名權糾紛。

原告古俊欣(男)出生於2006年,2008年原告的父母親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婚生子古俊欣歸生母金靜撫養,原告後一直隨母親生活至今。

2009年7月,原告的母親金靜為原告報戶口時,未經被告,即原告生父古某同意,將原告的姓名以“金俊欣”進行登記。2010年7月,被告古某發現上述情況後,至公安機關要求恢復原告的姓名,公安機關又將原告的姓名由“金俊欣”變更為“古俊欣”。但原告及母親均不知道原告姓名變更事宜。原告從就讀幼兒園到小學畢業,均一直使用“金俊欣”的名字,直至今年原告小學畢業需要進行學籍核實時原告才發現戶籍登記的姓名被變更。

庭審中原告本人表示自己只知道從幼兒園一直到現在就叫“金俊欣”,朋友、同學都叫自己“金俊欣”,自己已經習慣了“金俊欣”的名字,希望能夠將自己戶籍登記的姓名由“古俊欣”改回“金俊欣”。並提供了就讀鎮江市某實驗小學的收據、鎮江市圍棋學院業餘段位證、鎮江市社會醫療保險證及社保卡等證件證明自己一直都是用“金俊欣”的名字,並提交了原告書寫的請求一張及視頻文件一份、申請更改姓名呈批表。

法院審理後認為,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從本案的情況來看,雖然目前原告戶籍登記的姓名為“古俊欣”,但原告自幼兒園、小學一直使用“金俊欣”的名字,該姓名已經為老師、親友及同學熟知,已成為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於原告的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原告已經年滿十一週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按其年齡和智力水平,已經能夠理解姓名的文字含義及社會意義,在選擇姓名的問題上具備了一定的判斷能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權問題上應當充分考慮其本人的意見。原告繼續使用“金俊欣”的姓名,不會改變其系母親金靜與被告古某子女的事實,也不會損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判決對原告要求將其姓名由“古俊欣”變更為“金俊欣”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點評: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這是我國婚姻中男女平等的重要體現。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問題上,應當以保護子女利益、保護子女健康成長作為前提和目的,決不能為了一己之私而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於不顧。 隨著我國離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子女隨父姓還是隨母姓的糾紛也很多,但

總的應該以子女自身的健康成長為出發點,並充分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來源: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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