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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0日16时许,广水市武胜关镇某村村民胡某某见同村村民梅某某在自家门前补龙虾笼子,向其要去年耕地的100元劳务费。要钱过程中两人发生口角,梅某某用拳头击打胡某某的头部、面部和胸部,造成胡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随后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梅某某刑事拘留,近日以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我院审查逮捕。
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梅某某伤人只因一时冲动,且梅某某家人已经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胡某某的经济损失,胡某某对梅某某表示谅解,且胡某某现经过治疗已经出院回家休养。我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核实了双方刑事和解的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鉴于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且和解真实、自愿,对犯罪嫌疑人梅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为化解矛盾,我院依法对梅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文稿:杨白辉
审核:陈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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