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生放学后游泳溺亡,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案例:学生放学后游泳溺亡,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李某生前是某小学三年级二班的学生。2016年7月12日上午10时55分54秒离开学校。李某回家后邀约同学一起是河里游泳,在游泳过程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父母认为学校疏于管理,事发当日最后一节课因老师请假无人上课,导致学生提前于放学时间离开学校,门卫没有进行阻拦。事发后,班主任老师赶到事发现场,却并未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家长是通过旁人得知事故的。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丧葬费22786.5元和死亡赔偿金266 860元。

学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学校监控器的时间没有调整校正,其显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有误差。当时李某离开学校的时候已经有成群的学生走出校门,足以证明学校已放学。二、李某离开学校后回到家然后擅自结伴去河里游泳。李某溺亡与学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法律规定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法院认为,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未成年学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如果脱离学校的管理,学校不再对学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李某溺亡发生在放学期间,事故地点并不在学校内。即使李某提前几分钟离开学校,其回到家时已是正常放学时间,其回到家后再去游泳,学校对学生回家之后在校外自行组织的活动无法防范,不存在过错。李某的死亡与学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需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等构成要件。此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还需要具备特殊的前提条件即主体、时间和空间要素。

主体要素涉及学校和学生两个主体的确定。

时间要素是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学校才承担责任。这期间一般包括正常的上课、课间休息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自由活动、课外活动期间。学校在放学后在其控制管理的区域内仍需要加强管理,注意对特定对象人身安全的保护。只有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学校才有可能免责。

空间要素限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一般是在校园范围内,但也包括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只有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上述场所内,才可认定该事故符合学校承担责任的空间要素。

上述案件中,李某溺亡事故发生在放学期间且事故地点也不在学校履行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不符合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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