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負案在逃人員小區內殺獄警 重審被判死刑


山西一負案在逃人員小區內砍殺一獄警,一審判死緩重審判死刑

8月6日,山西陽泉中院對獄警趙凱被害案重審宣判,主犯孫某被判處死刑。

此前,陽泉中院一審判孫某死緩,趙凱家屬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並獲支持,後山西高院將該案發回重審。

2015年7月11日晚,趙凱與妻子在小區樓下乘涼時,與和他們同住一棟樓的孫某發生糾紛,孫某喊來兩個人幫忙,後從家裡拿出一把60餘釐米長的砍刀將趙凱砍傷致死。

趙凱的哥哥趙偉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趙凱是陽泉市第二監獄的一名獄警,曾獲得多項榮譽,案發時,趙凱家中的兩個孩子均未成年,他的死對家庭造成致命打擊。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三名被告人案發前均有“前科”。陽泉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出具的一份在逃人員登記表顯示,主犯孫某曾在2014年8月28日22時許砍傷一名受害人王某後逃跑,系負案在逃人員。

獄警家門前被砍殺,兇器是67釐米砍刀

趙偉至今不敢在父母面前提及弟弟趙凱的死,他說,案發三年多以來,家裡甚至沒有懸掛過弟弟的遺照,“老人接受不了這個事實,尤其是對於之前的判決結果。”

趙偉說,趙凱1999年從警,在陽泉市第二監獄上班,一直是家人的驕傲,案發前曾任副監區長,“他曾獲得過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統百優先進個人、優秀公務員、勞動模範、司法部三等功等多項榮譽,家人一直都對他抱有很大期望,誰知道這一切都被孫某砍下的那一刀給粉碎了。”

2015年7月11日22時許,趙凱與妻子在小區樓下乘涼時,遇到與他們同住一棟樓的鄰居孫某下班回家。趙偉轉述說,孫某從趙凱身邊經過時,突然轉過身稱趙凱罵他,“這件事讓我弟弟和弟媳感到莫名其妙,雙方隨後就是否罵人一事進行過爭論,不久孫某就回家去了,誰知道他並沒有就此罷休。”

趙偉講述,孫某回到家後曾從窗口向趙凱喊話,讓其在樓下等著,“他打電話給李某和張某,讓他們來幫忙,這兩個人很快就一起趕到了現場,其中一人與我弟弟發生爭吵,這時候孫某衝他們喊話,讓把我弟弟控制住,他自己提了一把砍刀從樓上衝了下來。”

趙偉在講述弟弟趙凱遇害經過時,用手比劃稱,孫某所持的砍刀後經公安機關認定,有67釐米長,“他下樓後用力朝我弟弟左胸砍了一刀,人當時就不行了。事發後,李某及張某見情況不對,從現場逃離了。”

李某等人逃離後,趙凱的家屬將趙凱送醫搶救,但最終沒能挽回他的生命。後經法醫鑑定,趙凱系被他人用易揮動具有一定質量的銳器砍傷胸部,造成心臟、肺臟破裂致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這一年,趙凱37歲。

趙偉講述的趙凱遇害細節,與後來法院認定的一致。

三被告人都有“前科”,主犯案發時系負案在逃人員

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迅速將孫某、李某及張某三人抓獲,2016年3月21日,陽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分別對三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稱,孫某於趙凱被害案案發當23時50分許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在該案中,孫某系主犯,李某及張某系從犯。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份起訴書中,陽泉市檢察院同時起訴了三被告人於2014年8月夥同他人毆打他人,強行索要人民幣10萬元的犯罪事實。

起訴書還顯示,李某曾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11年7月6日刑滿釋放,刑滿後5年內再犯,屬累犯;而張某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11月22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趙凱被害後,孫某被刑事拘留,而李某及張某則被監視居住,但李某一度逃跑。

2016年12月19日,陽泉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中的一項證據顯示,陽泉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出具了一份在逃人員登記表,其中顯示,孫某在2014年8月28日22時許砍傷一名受害人王某後逃跑,系負案在逃人員。

這份判決書同時顯示,被告人李某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監視居住規定脫逃,由公安機關對其網上追逃,陽泉中院根據相關規定,對李某中止審理。

針對趙凱被害案,陽泉中院一審經審理認為,孫某與趙凱是鄰居,曾發生過矛盾,當晚二人發生口角,遂產生教訓被害人的想法,開始孫某主觀上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目的,其行為更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此次判決,陽泉中院以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孫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檢察院抗訴後案件發回重審,主犯由死緩改判死刑

死緩的判決結果讓趙家人不能接受,他們隨後向陽泉市檢察院遞交了一份刑事抗訴申請書,稱孫某在殺害趙凱前,已經是身負重案的在逃人員,其是在發現趙凱死亡後,不得已才到公安機關自首。他們認為應當對孫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針對趙家人遞交的抗訴申請書,2017年1月3日,陽泉市檢察院出具一份抗訴申請答覆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該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

經檢察院抗訴,2017年8月27日,山西高院做出裁定,撤銷陽泉中院的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陽泉中院重新審理。

2018年7月25日,該案第二次在陽泉中院開庭審理,此時,一度脫逃的李某已被抓獲。判決書顯示,庭審中,孫某對殺人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但提出沒想到會砍死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並稱是被害人趙凱先挑釁的。

李某則稱,事發當天,孫某打電話給他時並未告知是什麼事,他到場後也未曾動手,他表示自己不構成犯罪。

陽泉中院重審查明,孫某、李某及張某等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陽泉市開發區地域內實施故意殺人、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動輒持械行兇,輕者隨意毆打、拘禁他人,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孫某與被害人趙凱因瑣事發生糾紛後,持刀殺人,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孫某作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鑑於其犯罪時手段殘忍,危害後果極其嚴重,且系負案在逃期間繼續作案,主觀惡性大,不予從輕處罰。李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繫累犯,應從重處罰,由於孫某、李某及張某的行為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陽泉中院據此以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孫某死刑,並處罰金一萬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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