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
男女雙方頻繁相互轉賬。
戀情結束,
男方想把轉出去的錢要回,
法院會支持男方的請求嗎?
近日,成都新都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曾經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因為戀愛期間的一筆15萬元轉賬對簿公堂,最終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訴請……
咋回事呢?一起看看~
案件回放
庭審現場,小李承認小朱曾給她轉賬15萬元,但是否認這筆錢是借給她的。
“他的銀行卡是在外地辦理的,不方便在成都使用,才用我的名義辦了張卡,在裡面存了15萬元。”
“這張卡一直是他拿著在用,裡面的錢也是我們談戀愛時一起花的,並不是轉給我的 。”
2017年12月,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審理認為,小朱想要回15萬元,必須先證明錢是他借給小李的。而就目前的情況看,他無法證明涉案款項存在借貸合意,因此駁回了小朱的請求。
小朱不服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雙方對於金錢及其他財物的管理和使用比較隨意,分手後產生經濟糾紛就很難認定。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便是在戀愛期間,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管理和處置,都要注意保存證據,證實真實意思的表達,避免傷財又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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