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女儿的抚恤金被叔叔领走了,他有权领吗?

张某前夫李某工亡前,有一个母亲,今年六十周岁,张某与李某离婚前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今年六周岁,与李某一家共同生活,李某有一个弟弟,李某自己今年三十四周岁。今年4月23日,李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厂生产车间空中修理机械设备时,不慎坠落地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弟弟从当地工伤保险部门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约100万元。张某知道李某工亡后,要求将女儿带回与自己共同生活,并要求分配100万元的李某工亡赔偿款,遭到李某弟弟拒绝。

前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女儿的抚恤金被叔叔领走了,他有权领吗?

工伤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有权监管女儿应得工伤赔偿款的使用吗?张某是否有权监管女儿应得工伤赔偿款的使用,首先,要分析100万元工亡赔偿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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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领取的费用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李某母亲、女儿每人每月领取李某本人工资30%的抚恤费,至独立生活时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6个月工资的丧葬费,一般情况下,是不够用的。抚恤费李某母亲部分是李某母亲的,李某女儿部分是李某女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李某遗产,但参照遗产处理,分配前由李某母亲和李某女儿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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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按该条规定,张某虽然与李某离婚了,但是,张某与女儿的关系不因与李某离婚而消除。《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按该条规定,因李某已死亡,张某是其女儿维一监护人。按法律规定,李某弟弟对李某死亡获得的各项赔偿费用,无权享有,对李某女儿没有监护权,无权监管李某女儿的财产。一般来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李某母亲与女儿平均分配,张某依法对其女儿的财产享有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张某可以与李某弟弟协商处理工亡补助金退还问题,若李某弟弟拒绝退还其领取的费用,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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