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上涨,被扶养人可否增加抚养费

物价上涨,被扶养人可否增加抚养费

原告邵小某系被告邵某之女,出生于2006年2月4日,2017年9月即将接受初中教育。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夏某于2011年3月2日经博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夏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0元至原告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邵小某主张随着其年龄增长及物价上涨,生活、教育开支增加,要求被告邵某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00元。被告邵某对原告邵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并主张自己无固定职业,每月收入大约两三千元。

物价上涨,被扶养人可否增加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件中,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经济开销随之有所增加,符合实际情况,另外根据2011年双方的调解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每月400.00元,实际低于现在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指向被抚养人支付的满足其必要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费用,因此,超出必要范围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700.00元为宜,对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律雨人--冯宗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