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整潔、有序、文明的生活環境,進一步加強城區秩序管理,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城區公共空間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城區公共空間指禮縣城規劃區域內向社會廣大公眾開放、供公共使用或活動的場地空間,包括秦人廣場、行政廣場、黃金廣場、天嘉廣場、森林公園、迎賓公園、城區主次幹道、人行道、綠化帶、停車場等。
二、城區公共空間的管理實行縣政府領導,執法局牽頭,公安、住建、工商、食藥、交警、運管、商務、園林、文廣等部門各盡其責、配合協調,專業人員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管理。
三、城區公共空間為社會廣大公眾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它的用途和性質。因公益性活動需要臨時佔用廣場、公園等城市公共場所,或因施工需要臨時開挖主次幹道、人行道的,須經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政所批准備案。
四、進入廣場、公園等公共空間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秩序、環境衛生及愛護公共設施的義務和責任。應珍惜環衛工人的勞動成果,服從公共場所秩序管理,講文明禮貌,樹良好形象,自覺維護環境衛生。
五、廣場、公園、城區主次幹道及其綠化帶等公共空間內有下列行為者,除批評教育外,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法》給予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菸蒂、紙屑、果皮、廢棄物品,隨地便溺的;
(二)在公共設施上亂塗、亂刻、亂畫或者擅自張貼懸掛各種宣傳品的;
(三)在廣場、公園、城區主次幹道、人行道擅自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出店經營、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四)在城區主次幹道、人行道、綠化帶、廣場、公園等公共場地不按規定隨意停放各種機動車輛、板架車、三輪車的;
(五)市民在廣場內開展健康有益的集體體育健身活動,在6:30至8:00、18:30至22:00時限以外,且音響超過60分貝的;
(六)損壞、踐踏和破壞花草、水池、綠地、樹木、圍欄、果皮箱、石凳、雕塑、燈器及各類電纜線路等市政公共設施,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樹木花草、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七)城區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標排放油煙的;
(八)在城區主次幹道、人行道、綠化帶、廣場等場地內擅自堆放建築施工材料的,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
(九)擅自開挖人行道等公共場地,擅自裝修店鋪門頭佔用公共空間,擅自在公共空間搭建構築物、建築物的;
(十)運輸渣土、砂石粉塵等散裝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灑落的。
六、進入廣場、公園遊玩、休憩,應自覺維護正常的活動秩序,不得無理取鬧。對滋事鬧事,經勸阻無效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七、經批准在廣場、公園範圍內進行非經營性宣傳、諮詢、為民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時,不得使用超過60分貝的音響設備。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不得有損環境衛生。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九、本通告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禮縣公安局
禮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禮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禮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禮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禮縣文體廣局
禮縣園林局
禮縣交警大隊
二0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監製/李玉明 主編/馬小春 編輯/趙靖 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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