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民事答辯狀

一、首部

即標題,寫“

民事答辯狀”或“答辯狀”。

二、正文

1.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如被告(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且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接著寫明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還要寫明其與答辯人的關係。如果委託律師代理,只須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主要寫明對原告(或上訴人)為何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於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提起(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於年

月回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提起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怎樣寫民事答辯狀

3·答辯的理由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但是,一定要實事求是,絕不能歪曲或隱瞞事實真相,否則,經不起人民法院的查證。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並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實。這裡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可以從簡。

二是事實沒有出入,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違反民事

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進行反駁。

怎樣寫民事答辯狀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 (簽名和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應寫明:

(1)本答辯狀副本 份

(2)物證或書證 (名稱) 件;

(3)證人 (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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