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農民蒙冤處刑十餘年 刑滿後再審均改判無罪

2018年8月13日,這一天對河南省鹿邑縣一位普通農民陳德起來說,無疑是一個刻骨銘心的日子。在這天他接到了鹿邑縣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是他堅信和渴盼已久的:陳德起無罪;丁廣記無罪。陳德起在不幸中還是能有所慰藉的,因其刑滿釋放能夠親手接到宣告自己無罪的判決,而和他一起入獄的丁廣記卻沒能等到這一天,他在幾年前在服刑期間已經離開了人世。他們二人服刑是因為2006年的6月接到的一份判決:被告人陳德起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丁廣記犯搶劫、盜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人因這一紙判決而鋃鐺入獄。

兩農民蒙冤處刑十餘年 刑滿後再審均改判無罪

兩農民蒙冤處刑十餘年 刑滿後再審均改判無罪

圖為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疑鄰偷斧 陳德起身陷囹圄

《列子·說符》講了一個疑鄰盜斧的故事。從前有個人,丟了一把斧子。他懷疑是鄰居家的兒子偷去了。於是,他便非常注意觀察這個人。他發現,這個人不管是走路的樣子、臉色表情,還是言談話語,都像是偷斧子的。但是不久後,他在整理穀物的時候突然找到了斧子。當他再見到鄰居家的兒子時,看他的言行舉止,竟沒有一處像是偷斧子的人了。

2005年3月29日夜,鹿邑縣某鄉發生了一起搶劫案,一村民家遭到數人挖洞入室搶劫,家中手機、電視機、影碟機被搶走,隨後被害人即報案。4月中旬的一天,該鄉派出所接到了該村民報警電話,稱其妻子劉春花在該鄉某集鎮上發現了十天前搶劫自己家的人。就這樣當天趕集去買楊樹苗的陳德起被接警後趕到的民警抓獲,在此之前丁廣記也被抓。搶劫案被害人劉春花的陳述中詳細述說了為什麼確定陳德起是作案人:“陳德起在集上買楊樹時被我發現了,我觀察他好久,聽他說話的聲音和走路的姿勢,我才確定是他乾的。我不能確定他的聲音,但聲調像他。當天我的報案確定是他還有一個原因,我一跟著他,他就躲。”就這樣劉春花越看陳德起越像搶劫作案人,自此,陳德起因此指認而身陷囹圄。

稱遭刑訊 陳德起拒不供述,丁廣記時供時翻

陳德起刑滿釋放後的申訴材料中對自己被抓後的遭遇做了詳盡的敘述,在其被帶到派出所之後,該所一楊姓負責人(已因涉多起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另一名警員不容分說抓起鋼管就在陳德起身上挨著打。毆打結束之後,陳德起問警員自己犯了什麼罪不問明白就打,派出所楊姓負責人說陳德起犯了搶劫罪、盜竊罪。陳德起說:“你打死我,我也沒幹,我冤枉。”陳德起稱其被關進看守所之後也多次遭到該楊姓負責人安排的被監管人員的毆打。在申訴期間陳德起也多次控訴自己肋骨被打斷三根及胳膊被打斷的經歷。說來也真不容易,在這種情況下案件的各個環節陳德起沒有做過一次有罪供述。

同時被抓被認定為陳德起同案人的丁廣記被訊問了多次,總體供述和辯解顯示有罪供述和無罪辯解交替出現,也就是常說的時供時翻,有罪供述不穩定。再就是在幾次有罪供述中對參與犯罪的人數、分工、行為這些細節上每次說法均不一致。

抽絲剝繭 指控二人犯罪的證據鏈條不能閉合

周口市檢察院調查發現,依搶劫案被害人劉春花所述當晚進入其家中對其實施搶劫時她所看到並認為是陳德起的那個作案人當時戴著“馬虎燈”帽子,只露兩隻眼。那麼這個帽子在本案中無疑就是一個很重要的作案工具,它可以實現對作案人外貌特徵的有效遮掩,在固定證據時很顯然對此重要物證不能忽視。但遺憾的是,這個帽子在訴訟中並沒有作為證據出現。是當時沒有提取還是根本因為不存在而提取不到?按陳德起自己的說法他根本就沒有這樣的帽子。

同樣的問題也存在於案件所涉贓物的去向上,當晚被搶的電視機、影碟機等都是具體實物,這些實物甚至會因生活中被使用而產生有別於同品牌同型號的其他產品痕跡的特徵而由種類物變為特定物。找到這些贓物自然就很容易順藤摸瓜弄清這些贓物的來源及流轉情況,搶劫犯罪的作案人也會很輕易就能鎖定,也很遺憾,這些贓物均沒能找到甚至也未顯示曾做過找尋這些贓物的具體工作。

周口市檢察院控申處副處長張偉俊介紹說,這起搶劫犯罪被害人報案比較及時,及時的報案意味著作案人在案發現場遺留的有價值的痕跡極大可能會被保留下來,從而藉助這些材料還原事實真相,如果及時提取會對案件的偵破提供很多支持。但令人遺憾的是,此案竟然不顯示有關機關和人員曾對現場進行過勘察,這是不可思議的,也是極其不負責任的,此案作案人採取挖洞入室的手段,極大可能會有很多有價值的偵破線索會留在這個現場啊。這麼重要的現場竟然被無視了,十幾年後在複查這個案件的時侯,那個案發後被填補的洞痕還依然清晰可見。

這些關鍵的客觀證據的缺失導致定案的證據只限於那些主觀猜測多於客觀描述的被害人陳述和時供時翻矛盾重重的同案人員供述,這離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的距離是漫長而遙遠的。

撲朔迷離 被遺漏的一份無罪證據和一個有罪的人

陳德起被判十三年入獄服刑後,據其講,一開始他在獄中也寫過申訴材料祈望自己的案件得以糾正,但由於根據監管規定,這樣在獄中申訴屬於不認罪悔罪、不接受改造會因此影響減刑,後來他就放棄了在獄中申訴,轉而積極表現並因此獲得減刑三年零兩個月。出獄之後,他在第一時間走上申訴的道路,這期間的曲折無需贅述,甘苦自知。

周口市檢察院在調查中發現,除案件在卷證據存在的諸多問題之外,複查案件時還注意到該案件還遺漏了兩個因素:一份無罪證據和一個可能有罪的人。

在陳德起被抓後,他的妻子就一直很困惑自己的丈夫平常幹領人外出打工幹活掙的錢就足夠補貼家用了,什麼時侯又幹上搶劫人家的活計了?但在獲悉認定自己的丈夫參與搶劫犯罪的時間後,她不再困惑了,她更加堅信自己的丈夫是無辜的。因為她清楚那天自己的丈夫絕對沒有出過家門,同樣還有一個人能夠證實這個事實,考慮到自己證明自己的丈夫無罪未必有人相信,她找到了那個叫夏心中的人,夏心中書寫了一份證言,這份證言證實案發當天陳德起請他去其家修三輪車,當天沒修好就住在陳德起家了,兩人一起吃的晚飯,飯後一起看電視,一直到十來多點才睡覺,第二天下午陳德起才用摩托車把他送回幹活的窯廠。複查案件過程中對此證據進行核實時,夏心中還依然在附近鄉鎮窯廠幹活,很淳樸的一個人,雖然已過去十多年,夏心中還是能毫不遲疑地確認這份證言就是他本人書寫,並說之所以記得這個時間是因為當天在陳德起家吃的菜是陳德起小孩家姥過生日剩下來的菜,並再次很肯定地說陳德起在其他時間作過案沒有他不能證明,但在那個晚上陳德起肯定沒有作案,他指的這個時間就是認定陳德起搶劫犯罪的作案時間。可惜的是,這份當時證明陳德起無罪的重要證據沒有引起重視,甚至這份證據在陳德起已執行完畢的生效判決書中壓根兒就沒有出現,就像這份證據從來就不存在一樣。

生效的判決認定陳德起、丁廣記夥同一個叫朱向前的人共同作案,判決書顯示朱向前“另案處理”,但直到對此案進行復查時即判決生效十幾年後朱向前仍處於“另案處理”的狀態,有關機關對其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這也就意味著朱向前和在社會正常秩序生活中的人完全沒有兩樣,是自由的。須知陳、丁二人已被判刑入獄,既然認定朱向前與二人共同作案,那朱向前就應該歸案,他的歸案既能體現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不至於同為作案人有的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卻逍遙法外,又能最大可能的查清案情,尤其在這個案件中朱向前到案就更顯這個必要。在複查案件時經多次提出要求朱向前歸案的建議後,有關機關順利找到了在山東某地打工的朱向前,果然,朱到案之後案情進一步明朗了,他矢口否認和陳德起、丁廣記一起作過案,這是意料之中的結果。意料之外的是,朱向前在否認與二人共同作案的同時,對自己夥同其他人共同實施的多起入戶搶劫犯罪反而供認不諱,他將因此接受十年以上的刑事處罰。就這樣朱向前的歸案既進一步證實陳德起、丁廣記的無辜,又使本來已經逃避了刑事處罰的他接受應有的懲罰,這就是不枉不縱,真正體現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秉持初心 讓冤錯案件迴歸正義

2017年8月9日,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周檢刑申抗(2017)1號刑事抗訴書以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7年12月19日,周口中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鹿邑縣人民法院(2006)鹿少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將此案發回鹿邑縣法院重新審理,2018年8月13日,如本文開頭那樣陳德起終於拿到了宣告自己無罪的判決。

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處副處長張偉俊告訴記者:“對宣告無罪的人來說,無罪判決是一種安慰,是一種釋放。他們因被錯誤追究受了很多苦,遭受了很多委屈,像陳德起就經過了很長時間的申訴,付出了常人難以想象艱辛。法律是老百姓尋求公平正義的最後希望,放縱犯罪就是對無辜者的傷害,漠視冤屈就是對人民的犯罪”

張偉俊說,司法人員如果不能堅持正確的意見,沒有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執著,不與錯判較真兒,作為辦案者個人或許沒什麼損失,但是或許會因此改變一個家庭,一個地方的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和信心。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無疑應成為我們全體司法人員追求的目標。

(本文所涉人名除陳德起、丁廣記外均為化名)

記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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